Re: [問題] 法律問題

看板CSI作者時間17年前 (2007/03/26 00: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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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lalapig (give me gum gum)》之銘言: : 以下都是大意 : 紐約 某個有錢女被限制刷卡金額 下海賣撿到的毒品 這集 : 黑人先生有說"根據憲法XXX 我身體裡的東西(打進身體裡的子彈)是我的" : 包子"你身體外的東西都是我的">////////< 這牽涉到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的問題 原則上,對於被告身體的檢查,可以分成侵入性和非侵入性兩種 主要著眼於對於被告的身體健康和侵犯性程度來分類, 侵入性者,如採取唾液、血液或是任何要侵入身體的檢查都算 非侵入性者,如指紋 腳印等等 一般而言,侵入性身體檢查需要得到被告本人、檢察官或法官的許可, 而非侵入性的,只要警察就可以自己做了。 所以你會看到他們幾個常常會偷採被告的指紋,因為這不用被告或法官同意, 但是只要是採唾液來驗DNA的,都要威脅利誘到被告同意才能做, 遇到堅持一點的被告,他們還是沒輒。 像這個例子裡面,因為打到身體裡的子彈要取出來勢必要開刀,so...除非他同意 或去拿到法官的許可令啦。 但是這是大致分類喔,台灣的刑事訴訟法關於唾液尿液的檢查, 警察還是可以自己來,這跟美國法不太一樣。 警察違法取證的後果是,他這些證據在法庭上不能成立,法官不能列入考量, 也就是所謂的證據排除法則,違法取證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等於做白工。 甚至糟糕一點,透過違法的證據所取得的其他證據也可能不能用, 就是學說上的"毒樹果實理論",就像樹有毒,長出來的果實也有毒, 這樣導致一連串的證據禁用,等於被告就被宣判無罪了,後果是很嚴重的。 : 邁阿密 三位主婦到海灘過主婦之夜..結果變輪流跟同一個嘿修之夜 : 某女"用欄杆打一下是自衛,第二下是傷害(還是謀殺?)" : 以上兩個 請問台灣也是這樣嗎?(如果被施暴.拿刀/硬物★下去 一次致死 有罪嗎?) : 有沒有什麼在CSI能看見的法規 在台灣是不成立的? : 另外 : LV 某位不能控制進食的先生掛掉..某男把LV所有的熱狗品牌全買了&跟老葛獻寶 : 老葛"實驗室沒有這筆經費唷= =+" : 紐約 也是上面那個案子 某女把某條些上的仿冒品全都買回來化驗 : 包子"有線索了 很好^^" : 紐約的經費比LV多嗎?XDDDD...總不會紐約小姐的人生只能背仿冒品(雖然後來掛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18.47 ※ 編輯: chenjen 來自: 140.123.218.47 (03/26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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