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spuppy (狼少年)》之銘言:
: 其實是沒有A4這種案類的的
: 也不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案件
: 正確來說
: 是 雙方當事人自行"息事"案件
: A4只是我們為了方便自己發明的
: A4案件有些並沒有達到和解
: 所以只能稱息事 不需要警察處理
: 和解談不攏了才會又補成案
: 其餘後面都正確
: 保護自己也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 只是很多人便宜行事
: 搞到最後反而變得很麻煩
: (推文沒轉過來)
敝分局前陣子多得是這種A3當時雙方稱互以保險理賠,
最後告上法院,兩三年後來調卷才發現什麼資料都沒有的情況…
: → longhihi:通常A1 A2 會由交通分隊接續處理 A3由派出所線上員警處理
: 每個縣市做法不同
: 臺北市A1.A2.A3.A4 交通隊通包
: 因為臺北市實施專責制
: 派出所警員僅到現場進行簡易事故處理
: 定位.協助處理傷患.管制交通...
: 等到交通隊到場之後就交給交通隊的人了
本來就應該這樣…派出所事情太多了
何況交通隊畫的現場圖比較能看
: (有的甚至因為太忙 定個位之後就走了
: 只留下當事人自己在現場等交通隊的來 這樣是不好的....但是實務上有他的困難在)
: 有些縣市因為人員不足
: 所以A3類案件是交由派出所負責的沒錯
: (果然過了一條河之後就有差 而且差很多)
: 專責制的壞處就是要處理的案件太多
: 所以即使是簡單的案件
: 也要等交通隊的人來處理
: 但是往往只有2.3組人員在線上處理
: 所以會有排隊掛號的情形發生
: 造成民眾等候過久不滿
: 順帶一提
: "有的分局交通隊 A2在一個時段內接到一定的件數後 會要求派出所自行處理A2"
: 這種情形在臺北市是不被允許的
: 其他縣市我就不清楚了 :P
敝分局就是這樣 之前還遇過一件相當扯蛋的事情
分隊3條命已經用完了,照規矩派出所接第4件,
結果好死不死這件變A1…
後來這件送到分隊手上建檔的時候被幹到不行
: → longhihi:不要鞭我A1 A2什麼24小時死亡的東西 我是用最簡略易記分
: 推 applecat97:A1是24小時內有人死亡車禍 A2是24小時後死亡或受傷
: 有人員當場死亡或24小時內死亡
: 其餘有人受傷案件一律視為A2案件
: 但是警政署去年有發公文列管2-30日死亡交通案件
: (但還是算A2喔~)
: 並且要做統計
敝分局都一律算A2 沒在管2-30日的啦 = =+
: → longhihi:那A2 A3雙方和解就變A4啦 所以也不用做筆錄畫圖? 不通吧
: → longhihi:A2 A3和解的都變A4 不太對吧?
: "原則上" 有人受傷的案件事不能息事的
通常這種都是送調解 簡單明瞭又省事
: 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
: 當事人要和解 你硬要成案....=.=
: 何必自找麻煩呢??
: 不過基本該做的還是要做~
: 定位畫現場圖.拍照
: 最後
: A4本來就是A3和解
: 要不然A4要怎麼來??
: 推 TK119:當場都簽名和解了 事後再來說談不攏 是可以不受理的
: → TK119:慣用結尾詞:雙方自行和解 不須警察處理!! 簽名~~~閃人
: "理論上"是可以不管的
: 但是警察機關不能不受理案件
: 民眾來向你報案你就要處理
: 反正成案也不麻煩(?)
: 不成案你的麻煩才多~
: 所以"實務上"臺北市補成案的案件也不在少數
: 不過我是覺得直接提起告訴比較快 :P
直接請當事人上法院不是比較快…
A3屬民事案件,派出所又不能直接移送民事庭
A2已和解又反悔…只能叫他去吃屎。
(就算送過去法官也會轉給調解會再次調解吧…)
: → msc1023:只有A3類的可以,A2類的因為涉及是否提告,所以不可能讓雙
: → msc1023:方自行和解,ㄧ定要製作事故資料
: YAP!! 保護自己 別傻傻的什麼都沒做
: 到時候民眾來補成案
: 到時候看你去哪邊生現場圖跟照片出來
: 民眾沒異議就算了
: 要不然提告的時候連你一起告~
: (組長有云:當警察沒被告過 還算當過警察嗎?? XDD)
: → msc1023:是否有A4類事故存在,似乎要看各單位主官的意思
: → msc1023:所以不ㄧ定每個地方都有A4類事故存在
: 這個我不懂你在講什麼??
: 你的意思是說一定都要成案??
: 息事案件就完全不插手??
: 到時候被扣上一個"警察處理不公"的大帽子
: 就吃不完兜著走嚕~~
: 職業病+手癢打了一大堆
: 不過我不太喜歡曾記
我覺得為了保護自己 不管A1A2A3A4最基本的現場圖、相片、酒測都要留
筆錄可以後補、可以補作,輕微肇事雙方同意不酒測也要簽名捺印,
免得公親變事主。
敝分局就有一個真實案例:某天有人為了2年前的案子要提告來申請資料,結果
處理員警什麼東西都沒有,自己花了幾萬塊賠了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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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舞。血濺。刀過。頭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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