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Re: [問題] 車禍案件
: ※ [本文轉錄自 PoliceLive 看板]
: 作者: msc1023 (隨遇而安) 看板: PoliceLive
: 標題: Re: [問題] 車禍案件
: 時間: Mon Jul 14 21:34:33 2008
: ※ 引述《alove973 (豬仔仔)》之銘言:
: : (原文恕刪)
: : 到底有沒有A4?
: : 我記得我那年三等特考警察學有出一題;
: : 下列哪一類交通事故無須繪製現場圖?
: : (A)A1類 (B)A2類 (C)A3類 (D)A4類
: : 答案(D)
: : 那是第一次看到A4類這個名詞,到底存不存在?
: 實務上是有A4類事故的存在
: 即所謂的"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類
: 基於警方不插手民事部份的原則
: 通常會請雙方寫和解書並簽名捺印
: 就不需要再製作事故資料了
: 題外話
: 不管當事人願不願意自行和解
: 建議還是將現場圖畫一畫,照片照ㄧ照留存
: 因為碰過有許多人在現場願意和解,但事後因為賠償金額談不攏再來報案的
: 如果沒有現場基本資料的話等到事後要再製作相關資料
: 會比較困難,民眾會覺得警方不願意處理而申訴的也時有所聞
: 基於保護自己的原則,還是花點時間將現場資料做個紀錄吧
: 至少民眾來有東西交代
其實是沒有A4這種案類的的
也不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案件
正確來說
是 雙方當事人自行"息事"案件
A4只是我們為了方便自己發明的
A4案件有些並沒有達到和解
所以只能稱息事 不需要警察處理
和解談不攏了才會又補成案
其餘後面都正確
保護自己也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只是很多人便宜行事
搞到最後反而變得很麻煩
(推文沒轉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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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縣市做法不同
臺北市A1.A2.A3.A4 交通隊通包
因為臺北市實施專責制
派出所警員僅到現場進行簡易事故處理
定位.協助處理傷患.管制交通...
等到交通隊到場之後就交給交通隊的人了
(有的甚至因為太忙 定個位之後就走了
只留下當事人自己在現場等交通隊的來 這樣是不好的....但是實務上有他的困難在)
有些縣市因為人員不足
所以A3類案件是交由派出所負責的沒錯
(果然過了一條河之後就有差 而且差很多)
專責制的壞處就是要處理的案件太多
所以即使是簡單的案件
也要等交通隊的人來處理
但是往往只有2.3組人員在線上處理
所以會有排隊掛號的情形發生
造成民眾等候過久不滿
順帶一提
"有的分局交通隊 A2在一個時段內接到一定的件數後 會要求派出所自行處理A2"
這種情形在臺北市是不被允許的
其他縣市我就不清楚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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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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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員當場死亡或24小時內死亡
其餘有人受傷案件一律視為A2案件
但是警政署去年有發公文列管2-30日死亡交通案件
(但還是算A2喔~)
並且要做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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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 有人受傷的案件事不能息事的
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
當事人要和解 你硬要成案....=.=
何必自找麻煩呢??
不過基本該做的還是要做~
定位畫現場圖.拍照
最後
A4本來就是A3和解
要不然A4要怎麼來??
推 TK119:當場都簽名和解了 事後再來說談不攏 是可以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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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是可以不管的
但是警察機關不能不受理案件
民眾來向你報案你就要處理
反正成案也不麻煩(?)
不成案你的麻煩才多~
所以"實務上"臺北市補成案的案件也不在少數
不過我是覺得直接提起告訴比較快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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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P!! 保護自己 別傻傻的什麼都沒做
到時候民眾來補成案
到時候看你去哪邊生現場圖跟照片出來
民眾沒異議就算了
要不然提告的時候連你一起告~
(組長有云:當警察沒被告過 還算當過警察嗎??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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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不懂你在講什麼??
你的意思是說一定都要成案??
息事案件就完全不插手??
到時候被扣上一個"警察處理不公"的大帽子
就吃不完兜著走嚕~~
職業病+手癢打了一大堆
不過我不太喜歡曾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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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流行弄個連結當簽名檔嗎?
http://www.wretch.cc/blog/kspu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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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7/23 00:52, , 1F
07/23 00:5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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