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刑法]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內有案例

看板CPU_CID731作者 (貓咪跑)時間19年前 (2006/04/07 15:0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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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作者: maggot (no excuses, no retreat) 看板: LAW 標題: Re: [刑法]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內有案例 時間: Thu Apr 6 15:03:55 2006 ※ 引述《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賴水的平淡)》之銘言: : : 甲起床太遲,為了趕到學校上課,招來計程車,並吩咐司機乙開快一點, : : 乙說這個月已經收到好幾張罰單,甲告以如有罰單,甲願意繳罰款,乙超 : : 速行駛,途中因為超車撞上一輛由丙駕駛的轎車,丙腿部受傷送醫,就醫 : : 期間因為細菌感染,小腿必須截肢,丙的小腿截肢應該歸責給誰?如何歸 : : 責? 原文恕刪 我習慣先論客觀條件 再論主觀條件 比較不會搞混判斷的順序 論述比較有邏輯 我都先判斷客觀上的法益侵害 而論罪名 所以本題中 1. 有一個重傷結果 首先考慮 刑法278 重傷罪 的構成要件 先客觀再主觀 2. 我習慣的寫法 一、乙撞上丙的行為 可能構成 重傷罪 ? 刑法278 客觀上 小腿截肢 已達到刑法第十條所稱重傷(毀敗一肢以上機能) 而乙的行為對於丙的重傷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具條件說的因果) 可否歸責? 應是本題的判斷重點 所以要多花時間論述 把通說的三個要件拿出來檢驗 1. 製造風險 2. 風險實現 3.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1. 製造風險部分: 乙的超速、超車行為,製造了法不容許的風險,這樣的行為已經逾越了 道路交通規則所規範。本點成立(有爭議,有學說認為必須製造出 刑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並非違反一般行政法規都是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 2. 風險實現部分: 乙製造的風險,是否實現的丙的重傷結果?容有爭議 A反常的因果關係:丙就醫後,方有「細菌感染致節肢」之事實發生 我們或許可以說,醫院在照護丙的時候 不該讓細菌感染丙的腳 但其實,根據一般醫學常識,受傷之後 都會造成細菌感染,只是嚴重與否的問題而已 本題中的事實應更明確 到底丙「嚴重致節肢」的細菌感染是發生在何時? a 是因為乙撞傷丙同時,就已經感染, 而醫院沒有合適的抗生素來治療,造成嚴重的後果 b 還是本來撞傷時的細菌感染已經被治癒 而醫院內又出現罕見的院內感染而引發丙嚴重的感染 a、b 這兩者所導出歸責的結論可說大不相同 若是a 的事實,乙可以歸責 若是b 的事實,乙有可能排除歸責 B 結果避免可能性:無法討論 若乙不超車超速,丙是否就不會細菌感染? 在現實世界上有太多的不確定,難以論述此點 若有事實證明,假使乙不超速、超車 丙仍會受傷,之後又一定會細菌感染而截肢 則乙的行為就不可歸責,但此點有太多不確定性 3.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本題與此無涉 4. 小結:客觀歸責本就是一堆理論包裝而成,非先有客觀歸責理論 才發展出下位概念,而是先有下位概念,才包裝而成的理論 所以體系有時難免混亂,到底什麼樣的案例要討論哪一個要件 都是照著課本的例子,看實例題類似哪一種案例,而套入討論 5. 本題若採用 第2.點中 a的事實 ,乙仍要歸責 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接著主觀面 : 1. 乙無重傷故意,但是否有過失? 就預見可能性來說,乙知道自己在開車且又超速的情形下 對於別人法益的侵害應當是有預見的可能的 2. 又就業務方面來說,就是「基於個人社會地位 而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乙為計程車司機,也符合此要件,乙當然也認識到自己是一個計程車司機 3. 小結:具有業務過失 二、 乙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三、 乙應成立 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刑法284二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23.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66.226
文章代碼(AID): #14DWv8xc (CPU_CID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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