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刑法]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內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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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ggot (no excuses, no retreat) 看板: LAW
標題: Re: [刑法]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內有案例
時間: Thu Apr 6 15:03:55 2006
※ 引述《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賴水的平淡)》之銘言:
: : 甲起床太遲,為了趕到學校上課,招來計程車,並吩咐司機乙開快一點,
: : 乙說這個月已經收到好幾張罰單,甲告以如有罰單,甲願意繳罰款,乙超
: : 速行駛,途中因為超車撞上一輛由丙駕駛的轎車,丙腿部受傷送醫,就醫
: : 期間因為細菌感染,小腿必須截肢,丙的小腿截肢應該歸責給誰?如何歸
: : 責?
原文恕刪
我習慣先論客觀條件 再論主觀條件 比較不會搞混判斷的順序 論述比較有邏輯
我都先判斷客觀上的法益侵害 而論罪名
所以本題中
1. 有一個重傷結果
首先考慮 刑法278 重傷罪 的構成要件 先客觀再主觀
2. 我習慣的寫法
一、乙撞上丙的行為 可能構成 重傷罪 ?
刑法278 客觀上 小腿截肢 已達到刑法第十條所稱重傷(毀敗一肢以上機能)
而乙的行為對於丙的重傷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具條件說的因果)
可否歸責? 應是本題的判斷重點 所以要多花時間論述
把通說的三個要件拿出來檢驗
1. 製造風險 2. 風險實現 3.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1. 製造風險部分:
乙的超速、超車行為,製造了法不容許的風險,這樣的行為已經逾越了
道路交通規則所規範。本點成立(有爭議,有學說認為必須製造出
刑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並非違反一般行政法規都是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
2. 風險實現部分:
乙製造的風險,是否實現的丙的重傷結果?容有爭議
A反常的因果關係:丙就醫後,方有「細菌感染致節肢」之事實發生
我們或許可以說,醫院在照護丙的時候
不該讓細菌感染丙的腳
但其實,根據一般醫學常識,受傷之後
都會造成細菌感染,只是嚴重與否的問題而已
本題中的事實應更明確
到底丙「嚴重致節肢」的細菌感染是發生在何時?
a 是因為乙撞傷丙同時,就已經感染,
而醫院沒有合適的抗生素來治療,造成嚴重的後果
b 還是本來撞傷時的細菌感染已經被治癒
而醫院內又出現罕見的院內感染而引發丙嚴重的感染
a、b 這兩者所導出歸責的結論可說大不相同
若是a 的事實,乙可以歸責
若是b 的事實,乙有可能排除歸責
B 結果避免可能性:無法討論
若乙不超車超速,丙是否就不會細菌感染?
在現實世界上有太多的不確定,難以論述此點
若有事實證明,假使乙不超速、超車
丙仍會受傷,之後又一定會細菌感染而截肢
則乙的行為就不可歸責,但此點有太多不確定性
3.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本題與此無涉
4. 小結:客觀歸責本就是一堆理論包裝而成,非先有客觀歸責理論
才發展出下位概念,而是先有下位概念,才包裝而成的理論
所以體系有時難免混亂,到底什麼樣的案例要討論哪一個要件
都是照著課本的例子,看實例題類似哪一種案例,而套入討論
5. 本題若採用 第2.點中 a的事實 ,乙仍要歸責
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接著主觀面 :
1. 乙無重傷故意,但是否有過失?
就預見可能性來說,乙知道自己在開車且又超速的情形下
對於別人法益的侵害應當是有預見的可能的
2. 又就業務方面來說,就是「基於個人社會地位
而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乙為計程車司機,也符合此要件,乙當然也認識到自己是一個計程車司機
3. 小結:具有業務過失
二、 乙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三、 乙應成立 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刑法284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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