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女大生部落格罵人 判59天拘役加賠十萬元

看板CHU作者 (維基百科執行主編)時間14年前 (2010/06/03 11:52), 編輯推噓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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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9,竹簡,200 【裁判日期】 99052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200 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一、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復於起訴後之民 國(下同)99年4 月29日當庭聲明利息及宣告假執行之請求 均不主張,核其性質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諸上揭 規定,自應予准許之。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故與原告發生糾紛,於98年5月27 日 18時許,在其臺北縣雙溪鄉上林村2鄰新寮子12號住所內, 以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上之「無名小站」網站, 進入原告在該站以「axx0713」帳號所開設之部落格後,在 不特定人得以瀏覽、共見之留言版內,公然張貼附表所示留 言,其內容多為「真是一條母狗」、「脫衣女」、「一隻雞 」等許多不堪入目之文字,以及「板主有在援交,需要可以 留電話」、「要堵她可以到台中」、「已經找好人要打你了 」等這些恐嚇的言語文字,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 。嗣原告於同日晚上某時許,在其新竹市○○街242 號5 樓 之8 住處內上網瀏覽,始悉上情,此事,讓原告不堪其擾, 事發至今,生理心理都飽受折磨和壓力,以及在同個學校要 面對別人的眼光和討論,被告一副安然無恙無所謂的態度, 也從未親自向原告道歉。因此提出賠償的要求,並聲明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 二、被告方面:被告承認有於98年5 月27日下午5 時起,起因不 滿原告之行為,所以在自家住處透過網路於原告所架設之部 落格留言故意辱罵原告,因為目前還是學生,每月打工月薪 在5,000 元以下,願意在1 萬元的範圍內賠償原告等語置辯 ,並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無名小站網 站,在其所申請、可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觀看之 「a**0713」帳號部落格,發表附表所示留言,其內容多為 「真是一條母狗」、「脫衣女」、「一隻雞」等許多不堪入 目之文字,以及「板主有在援交,需要可以留電話」、「要 堵她可以到台中」、「已經找好人要打你了」,等語,公然 侮辱原告等情,業據被告自認而不爭執。此外,被告之前揭 行為,業經原告提出告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妨害名譽罪判 處拘役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 1284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刑事判決一份附卷足憑,是 被告確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洵堪認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而不法侵 害他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而核定其金額(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參考)。本件被告身為大學生,應 致力課業學習、培養優良品行、謹言慎行,惟因男友朋友交 往之事有所爭執即忿忿不平,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部 落格內張貼載有輕蔑、令人難堪言詞之文章內容辱罵同校同 學即原告之前述事實,顯有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遭受 被告公然辱罵致名譽受損,精神上確實受有痛苦,其請求非 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經查,原告為大學生,在麵包店 打工薪資不固定,而被告亦為大學生,打工每月薪資5,000 元,97年薪資所得為25,495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院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兩造 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並斟酌原告 遭被告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部落格內張貼載有輕蔑、 令人難堪言詞之文章內容辱罵,名譽受損,精神至感痛苦, 認原告請求之慰撫金以10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 ,不應准許。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慰撫金100,000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為假執行 之宣告。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審酌與判決結 果尚不生影響,均不另論述,併予敘明。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而來,原告依法免繳裁判 費,審理中亦無證人日旅費等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為訴訟 費用負擔之諭知。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以上為判決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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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大也就CHU HCU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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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私立女大生人數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延修生 大學部合計 中華大學 605 674 657 750 116 2802 玄奘大學 839 822 838 777 69 3345 元培科技大學 876 740 1187 1013 60 88 3964 資料出處:《97年新竹市統計要覽》 ※ 編輯: fuzuki 來自: 118.169.38.58 (06/03 12:00) ※ 編輯: fuzuki 來自: 118.169.38.58 (06/03 12:02) ※ 編輯: fuzuki 來自: 118.169.38.58 (06/03 12:04) ※ 編輯: fuzuki 來自: 118.169.38.58 (06/03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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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大" 元培是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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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retch.cc/user/axx0713 名片寫元培 ※ 編輯: fuzuki 來自: 118.169.38.58 (06/03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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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眼睛有問題嗎 = = 判決書裡面只有提到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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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說是公立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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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是新聞裡說判決書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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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應該是有做訪問...所以連姓都報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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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綁民事比較聰明= = 不過這也是差不多一年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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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應該只是想要表示判決書中的情形 人物是他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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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然發現 是很有名的新民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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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印象不是我們學校的 好像是玄奘還元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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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元培的啦...複製帳號無名貼上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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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我直接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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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有連結可以點@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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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1oRwtG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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