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現在還有沒有主人公思想行為都比較有正

看板CFantasy作者 (ayumi)時間3年前 (2022/03/23 13:39), 編輯推噓7(7019)
留言26則, 9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7/18 (看更多)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 引述《firefoxriko (自由主義者的忠心測試)》之銘言: : : 其實你可以看一下UNLIMIT999的第一篇回文下面的眾多推文。 : : 我比較針對的是那些覺得連量力而為都反對的人。 : : 下面甚至有人覺得你做好事吃官司跑跑法院做做筆錄理所當然。 : ^^^^^^^^^^^^^^^^^^^^^^^^^^^^^^^^^^^^^^^^^^^^^^^^^^^^ :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這確實是「理所當然」。因為我國憲法 : 保障人民訴訟的自由。 : 基於這一點,民事訴訟,原告只要提告程序完備,法院就必須收 : 案審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刑事訴訟,如果是非告訴乃論的罪 : 刑(公訴罪)(例如殺人放火),就必須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告 : 。至於其他的(即自訴罪)(例如對配偶犯強制性交及猥褻),又回歸 : 原告自由提告。 : 於是前面就有一些網友大罵,我做好事反而遇到爛人告我,所以 : ....我不要做好事了! 或者我國法律真爛! : 是這樣嗎? 上面的潛臺詞之一,難道不是想要「限制人民提告的 : 自由」? 可就算真的這樣立法了就沒事了? 前面提到現行法律規定, : 非告訴乃論罪必須由檢察官提出公訴。所以當所謂的被害人所提事證 : 無法說服檢察官,則所謂的加害人就不會被告。於是....就會有人跳 : 出來說檢察官吃案。 這滑坡有點大吧 在歐美國家有個法叫做Good Samaritan law 維基上是這樣說明的 在美國和加拿大是給自願向傷者、病人救助的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使見義勇為 者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 病人士施以幫助。該法律的名稱來源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馬利亞人的著名比喻。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例如義大利、日本、法國、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好撒馬 利亞人法甚至要求公民有義務幫助遭遇困難的人(如聯絡有關部門),除非這樣做會傷害 到自身。德國有法例規定「無視提供協助的責任」是違法的,在必要情況下,公民有義務 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損害,則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責。在德國,必須有緊急救助知 識,才能獲取例如駕照等文件。 我國在2013左右才有相關修法(緊急醫療救護法) 這代表啥? 2013以前應該有不少人做好事反被雷親 在修法後就沒問題了? 也有些法律學者與醫療工作者認為其免責定義不夠明確 : 所以? 讓每個人都能自由提告,自認無辜被告的人大罵法律亂訂。 由此 說法律亂訂 似乎也不是完全不能理解 : 限制人民提告之前應先說服檢察官才行,自認無辜被害的人無法提出 : 相當事證說服檢察官就不能告,於是大罵法律亂訂以及檢察官吃案。 : 所以? (有人有更好的解法?) : 至於不管民事還是刑事案,打官司總是花當事人時間、體力、與金 : 錢,而且過程(通常)並不愉快。因此「無辜之人」總是會認為自己因 : 為打官司受到損失,即使自己勝訴也覺得「沒有得到完全的補償」。 : 所以? (有人有更好的解法?) : 人類的地上之國所定的制度就是這樣「不完美」。 : 所以你可以去皈依宗教,得到心靈的救贖。 : 比方說十字教。浮士德都和撒旦簽約賣靈魂了,關鍵時刻反悔又歸依 : 最強的主,我主照樣幫他把魔鬼契約燒掉當沒這回事。這樣爽了? : 比方說歸依我國傳統信仰,做壞事的人會被雷公劈。雷公劈惡人,不 : 但不收費,而且都不用被害人提出,就主動執法了。 我也沒有甚麼特別的好方法 不過可以透過不斷的試誤 將方法做到多數人能滿意的狀況 譬如過去根本就沒有相關法令 之後進行修正 現在的狀態也不能說是完美 既然不是完美,有沒有改正進步的空間? 還是雙手一攤,阿沒辦法做到完美 那就跟阿姨說,你不想努力後躺平? 具體來說 是否可以簡化訴訟過程? 法律判決的冗長也一直為人詬病 或者司法判決中法官心證空間過大是否可以進行調整限縮? 法官面對不同的第三方組織報告,可以自己選擇採信哪份結論 問題是,法官有相關學識能認知哪份報告更為合理嗎? 這直接影響法院判決結果的不同 一審認定A報告,被告有精神疾病,所以不能死刑 二審認定B報告,被告即便有精神疾病,犯案當下精神狀況正常有判斷能力,可判死刑 法官法律專業,但真的懂甚麼是精神醫學? 其他工程、資訊、生物、交通等等不同專業,多如牛毛 法官既然不可能有時間去全數通曉 為何又給法官有採信哪份報告的權力呢? 或者前述免責定義不夠明確 有變成適法性有問題 這些真的都絲毫沒有更新的可能性? 期望法律能夠定義的更完備些 讓好人能夠更加地受到保護 讓好人做好事,更能無所顧忌 跟滑坡到完全不准被告應該是兩回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54.10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Fantasy/M.1648013990.A.B36.html

03/23 14:49, 3年前 , 1F
而且台灣對於誣告、濫訴的認定有夠嚴格,流程又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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冗長,加上法律不夠完善,對於助人反被誣陷的人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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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所以上篇的觀點實在偏頗,直接把司法對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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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氣的責任撇除,看起來就像法律人的發言,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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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5:40, 3年前 , 5F
推,認知到不完美才能持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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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5:51, 3年前 , 6F
1樓講完了,台灣的好撒馬利亞法是個笑話。過去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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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5:51, 3年前 , 7F
好幾例一樣跑法院,確實法律可以更好,但以現在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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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5:51, 3年前 , 8F
打電話報警、叫救護車、幫忙CPR AED打死不做,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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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5:51, 3年前 , 9F
沒事做了反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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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6:04, 3年前 , 10F
不是兇手要舉證證明不是兇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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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6:05, 3年前 , 11F
反過來受害者說你是兇手不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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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6:29, 3年前 , 12F
上一篇是在講為了釐清案情會找人去做筆錄好嗎 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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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6:29, 3年前 , 13F
有人滑坡到作筆錄等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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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6:30, 3年前 , 14F
那警方是通靈辦案哦 目擊者不找 當事人不找?
03/23 16:30, 14F

03/23 16:46, 3年前 , 15F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058號判決認定行為人自身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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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6:46, 3年前 , 16F
失不適用緊急避難,所以扶人反被告的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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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6:53, 3年前 , 17F
被告得先去法院,得到法官認定說不是行為人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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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7:48, 3年前 , 18F
維基比較完整https://bit.ly/3wpmrFM 自己看完的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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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7:50, 3年前 , 19F
論:人若安好,一切好說。人若不幸,可以盧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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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7:54, 3年前 , 20F
並非要鼓吹見急難不救助,而是量力而為。類似勸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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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7:55, 3年前 , 21F
財不露白、女子不要穿太暴露一人夜歸…之類的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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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7:58, 3年前 , 22F
好人,也要有所警惕,這些是無奈的話,世道如此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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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09:31, 3年前 , 23F
台灣的法律需要更多人努力才能更好...現在...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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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3:25, 3年前 , 24F
有也沒用 Google 玻璃娃娃 陳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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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3:26, 3年前 , 25F
不是最後平反免賠償就可以 助人代價如此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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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3:26, 3年前 , 26F
陳同學還是未成年人
03/24 23:26, 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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