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一下實況文涉及的著作權法問題。
在網路上轉貼他人著作,同時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的行為。若未經授權,必須判
斷轉載的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罰則明定於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與第92條(公開傳輸),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允許網友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之規定:
1. 網路時事問題論述的轉載
1. 本法第61條
2. 如果不是跟政治、經濟、社會等有關的時事問題的討論或評析的文章或報導,只是
文藝作品、學術論述等,不能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
2. 時事報導所接觸的著作(本法第49條)
3. 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的著作(本法第50條)
4. 合法引用後所產出的著作
1. 本法第52條
2. 所謂「引用」,必須係被引用的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的附屬部分而已。
3. 符合該條文的「引用」,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並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5.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本法第62條)
於103年本法修正後,係將第44條至第63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再區分為「豁免規定」與
「合理使用」二類型,其中後者包含第44~47條,以及第50~52條等規定,其於判斷是否
構成合理使用時,除符合各條所明訂之要件外,仍須依第65條第2項所規定之四個判斷標準
審視是否符合「合理範圍」之要件而成立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有關第3款規定,依立法理由,第3款應就所利用部分整體觀察其分別在新著作中及被利用
著作中所佔質量之比例。但亦有實務判決認為,本款「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所稱之「
整個著作」,係指享有著作權保護之原著作而言。
有關第4款規定,由於網路訂閱得指定單一章回,故CFantasy版實況文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
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得就單一章回視之。
應注意的是,特定事實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
如果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案件,只有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才有權利依據該案件當事人所
提供之證據,加以認定。
參考資料: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84737&ctNode=7194&mp=1
* https://goo.gl/W9716A
* http://static.qidian.com.tw/about/rule-Order.shtml
* https://goo.gl/id8m6u
我覺得版主有打算將實況文引用過多的問題,以修改版規的方式處理,是同時保護作者與
發文的版友,也是維持版上實況文該有的品質。
衡量版主的管理負擔與修改版規的目的,不論最後版規是鬆是緊,只要版規有提醒,我覺
得主要還是發實況文的版友要自律;即使不管作者的權益,也該懂得保護自己,尊重版上
讀者的觀感。
至於細節,我個人覺得版主們彼此之間取得共識就行。
※ 引述《abjames (paz)》之銘言:
: 嗨嗨各位版有大家好
: 關於這個小弟有幾點想要分享
: 先說結論: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內容(連結放下面)
: 簡單來說就是「充實文章內容」就沒事了。
: -----------------------------------------------------
(恕刪)
: 因為根據上面所說的,基於參證、註釋或評論等目的來使用
: 可以使用部分或全部
: 所以多少引用字數從這個觀點來看都不是重點
: 重點是「你自己的部分」。
: 當然,這種文字如果要落實到可以執行的版規上確實有點難度
: 這個部分就有賴版主或各版友們集思廣益來思考了
: 不過我個人倒是有點想法
: 或許可以要求這些「引用」不得高於整文章多少比例之類的
(恕刪)
所以我會覺得如果反過來想,會很奇妙。
如果說「比例少於等於三分之一」就可以不算多,
那麼實況文要讓「引用」只是「自己著作的附屬部分」,
自己寫的量按照相同標準,是不是起碼要是引用字數的兩倍以上?XDD
如果用了原作的500字,自己得要寫1000字?
當然我是開玩笑的,版規不見得會這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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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愛的已完結中文原創網路小說:
隨波逐流之一代軍師、法師伊凡、孺子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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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Fantasy/M.1506683333.A.5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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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其實這次版主既然都已經刪了部分實況文,
從公告來看,我是不覺得新版規會真的只是呼籲版友自律XD
我整理資料之後,之所以會臨時想寫那些東西,
是因為如果版主也認同「引用」對實況文的重要性,從而留下可以引用的空間,
那麼不管版規標準是鬆是緊,使用未經授權的引用,
對發文的版友來說都已經要自己拿捏風險,
因為合乎版規並不能保證不會觸法。
所以我覺得只要有引用,版規是鬆是緊對於遵守著作權法什麼的,
已經沒什麼價值,都是發文者要自己拿捏的事。
版規的鬆緊,實際上會產生的差別,應該是在於版主的管理成本,
以及對實況文質量的影響,考慮這兩方面應該比較實際。
引用多、心得少造成實況文品質低落,如果已經是大部分版友的共識,
那麼要怎麼樣會讓實況文達到讓大多數版友可以接受、覺得好看的標準呢?
這也許是版主可以參考的方向。
所以我個人覺得版主可以參考,但不一定要照單全收著作權法的架構。
如果除了計算引用的字數,還要計算引用佔實況文的比例,
確實距離符合著作權法更進一步,但是也許會衍生其他版主不能接受的副作用?
當然版主們是否覺得OK,或者認為具體要怎麼規定比較可行,我不知道,
只是我自己不會期待一定要納入這部分的規定。
扯遠了,
參考資料後面會寫那些有一個原因是會發實況文的版友,
有可能覺得增加那些限制是一種懲罰;
對於另外一些不會受影響的版友來說,可能也是這麼看待這些限制,
但是我覺得這應該被視為是一種保護。
我提到主要還是發實況文的版友要「自律」,
那是就除了「遵守版規」以外來說(也就是以已經遵守版規為前提),
而不是說我覺得版規只要呼籲版友自律就好了。
因為遵守「開放未經授權引用」的版規,不代表不會違法,
所以在遵守版規以外,主要還是要自律,才能保護自己;
另一方面,發文者能夠自律,不要實況文只是複製貼上,也是尊重版上其他讀者的觀感,
因此希望不會有版友似乎認為增加那些限制是在找麻煩。
至於那個三分之一,也就是在節略引述abjames的文章之後寫的東西,
我當然知道那原本是指「引用」佔原著作的比例慣例,
我也沒覺得abjames你的提議有玩笑的性質。
從著作權法來看,比較保守的作法當然應該要考慮「引用」在新著作的比例,
只是就像前面講過的,我個人覺得版規不一定要這樣罷了。
可能要先強調一件事:abjames可能覺得那一部分是在針對你的提議,不是這樣;
而是在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的情形下,
再綜合公告推文裡的一部分看法,可以出現一個奇妙的狀況。
我最後講的那些,只是開玩笑,提出一種假設。
因為如果引用原著作的三分之一,我們同意那對於原著作來講不算太多,
那麼如果要用著作權法第52條來主張合理使用,
必須使得「引用」是自己著作的附屬部分,
那麼是不是可以認為「引用」必須在新著作當中不能算是太多(比例不能太高)?
怎麼樣會不算是太高?
印象中abjames你在文章中沒有具體的提議,
那如果依樣畫葫蘆,套用三分之一這樣的標準呢?
依此類推,這樣「引用」佔新著作的比例應該不算高吧?
但這樣的假設,結合大家在公告推文中曾經出現的提議,會衍生一個有趣的結果:
如果引用大家剛開始好像覺得OK的500字,似乎就會得出至少要寫1000字心得的答案!
可行嗎?
我個人會覺得站在發文者的立場來說,用自己的話寫簡述,
而不是引用之後還要來檢查有沒有1500字,可能會比較簡單。
我們不乾脆禁止引用的原因,如果只是因為大部分版友文筆能力不足以寫簡述,
那麼一個文筆能力寫不出簡述的人,我很懷疑他會有能力寫1000字的心得。
也就是說,引用字數會自行減少,500字的限制也就名存實亡,
但萬一真的有人引用這麼多卻踩線時,卻會增加版主審核的麻煩。
當然剛剛的陳述裡面有很多不會成立的「假如」,公告的推文已經提過了:
比方說建議版主保留引用,其實是因為有時候描述太精彩,不引用有如隔靴搔癢,
而不是因為大部分版友不引用就寫不出東西;
比方說建議版主最後其實是要限制引用少於100字,那麼就算寫300字也許不算太難;
比方說建議版主其實是要規定引用「行數」佔實況文「行數」比例的上限,
或者其實是要規定有意義的心得內容行數「只要有多於」引用行數就行了,
或者其實會放棄規定「引用」佔實況文的比例。
版主們其實根本什麼都還沒決定。
諸如此類,我是覺得
如果是因為寫不出簡述,因此要用到500字的引用,然後卻要能寫出1000字的心得,
這種情境實在太詭異了XD
不過這種情況已經不太可能會發生,
所以就只是提出一個假設情境當作玩笑而已。
我是沒有想到會因此造成誤解,那部分不是在針對abjames的看法,就只是開玩笑,
對一種想像情境覺得好笑而已。
至於站方要負責什麼的,坦白說我沒考慮過。
......那是我們要考慮的事情嗎?XD
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不過我對這個部分沒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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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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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ploader (36.236.119.44), 09/30/2017 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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