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長輩買保險指定受益人 則遺產/贈與稅?
【請長輩至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清冊,確認長輩名下所有財產,另外以長輩為
要保人且具有保單現金價值的保單、現今往前推2年贈與等皆需列出合併計算】
如果您是家人,可有機會較精確得知長輩總財產;如果您是業務員,可能這段
就會卡住,後面就不用看了,先假設您是家人。
【分類】
1.遺囑:成立遺囑的效果經過長榮集團的驗證,相信大家都知道問題在哪裡,
所以此法無法避免女兒的爭產,不考慮。
2.保險:高齡的保險規劃原則上容易會被國稅局認定實質課稅,參考北區國稅
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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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投保鉅額保險避稅,仍應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網址被偵測疑似廣告,無奈只好把全文貼上)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鉅額人壽保險,國稅局會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
經濟狀況及時程等,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避稅捐行為,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
與稅第1條規定,將該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
司投保26年期之保本終身壽險,繳付保險費2,100餘萬元;本局查得甲君投保時年歲
已高,且保險金額僅300萬元,保險費係保險金額7倍以上,且保單除身故保險金及全
殘廢保險金外,並無其他給付項目,受益人領取系爭保單之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
餘萬元,未數倍於躉繳保險費之保障,被繼承人投保行為除為儲蓄及規避遺產稅利益外
,並無保險實益可言,顯係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本局乃依實質課稅原
則,將該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餘元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甲君之繼
承人不服,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
入遺產總額課稅,且繼承人表示該保險給付金額將作為照顧被繼承人生活開支一切費
用之補償,又系爭保單自投保日起至身故日止長達10餘年,並非重病、舉債或短期之
投保行為,申經復查遭駁回。
本局特別呼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意旨,
應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得不作為被
保險人之遺產,乃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
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但倘若被繼
承人利用蠆繳方式投保壽險,經稅捐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投保之保單性質、投保動機
、經濟狀況及時程等項判斷,如係以繳納鉅額保險費,以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財產,藉以規避遺產稅,核與保險
法第112條立法意旨顯有不符,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系爭保險給付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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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在高齡做保險規劃最好要有被拉回視同遺產的打算,且現在不是2年後身故就
沒問題,以上述案例來說,10年前投保的保單照樣給你拉回來課稅,不要想康
想砰,抓到是補稅加罰。
3.贈與:最好的方式建議先估算長輩總財產後,再比較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
的優惠後,邊際稅率是否低於贈與稅。
【比較遺產稅及贈與稅差異】
A.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遺產淨額╳10%-扣抵稅額及利息
=應納遺產稅額
B.1000萬現金(假定今年無任何其他贈與)-220萬=780萬╳10%=78萬
【結論】
應納稅額區間會在0~78萬,只能說最高不會超過78萬,盡量不要想完全免稅,
重點在遺產價值的計算。
※ 引述《CassSunstein (Pm)》之銘言:
: 如果某長輩因其個人考量,(不動產已處理完畢)預備自身動產(銀行存款)約1000萬元
: ,不留給另一嫁至豪門後,生活優渥,卻也因細故不再與娘家往來的女兒,
: 而欲留給另一辛苦打拚中的兒子。長輩又因年邁病重恐人有旦夕禍福來日無多,
: 無法以多年時間逐年(在免說額度內)「贈與」給其子,而想儘早搞定這檔事。
: 請問:如果選擇購買某類(哪類?這就要請教版上專家們的高見)保險,藉由
: 指定其子為受益人,可以做到(萬一長輩明年不幸身故)免贈與稅(又不會被視為遺產,
: 被女兒要求繼承一部分)的目的?
: 或是其實在現行贈與稅法規定上沒法如此理想化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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