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佛教課程收學分費是金錢交易???
→
09/05 12:16,
09/05 12:16
如果是這樣的話,現在開學了,每天上學的學生都是出門跟學校交易。
因為乖乖上學,終究會拿到畢業證書。
但是這過程當中不用達到一定出席率嗎?不用寫作業?不用考試?
所以,繳學費只是取得一個上課機會,不等於花錢就能購買一張證書。
從這個角度來看,辦學和求學之間就不能用"交易"的概念來理解。
→
09/05 17:47,
09/05 17:47
→
09/05 17:47,
09/05 17:47
→
09/05 17:47,
09/05 17:47
首先,法鼓山是所謂的「財團法人」,何謂「財團法人」?
我們來查一下中華民國規定的《財團法人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
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第 11 條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
廢止之:
一、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
二、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
簡言之,財團法人的設立是以公益為目的,禁制營利或圖利個人或團體,法律就有規定。
若以營利為目的,那就是公司企業,兩者性質和適用規範本身是不同的。
而要盈利必須以有營利為前提,那是違反《財團法人法》的,是要面臨撤銷解散的。
那麼既然是合法的存在,就表示沒有營利,更沒有盈利的情形。
另外,關於供養佛法僧的問題。
這是一個由宗教團體而發展出來的教育事業,成員除了出家的法師之外,
也有在家的行政職員,這些工作人員支薪也是法律規定,尤其有一些要有專業背景,
例如會計或法務方面的工作,都有一定的法律責任,總不能找志工來做吧。
全台灣合法立案的宗教團體都是如此,一定會有支薪的工作人員維護組織運作。
領薪水是法律規定,有相對的義務和責任,和盈利分紅的概念也不同。
更何況佛教的法師要遵守戒律,總不能請法師兼任會計吧?這些事只有在家人能做。
所以,出家人也是要有在家人的協助組織運作才能弘法不是嗎?
→
09/05 13:46,
09/05 13:46
這要看何謂世俗..
若把宗教信仰和其他社會活動分開來看,也許有世俗與否的差別。
但從更宏觀的角度來定義,當今人類的活動有不世俗的嗎?
非世俗的,那就脫俗囉? 哪裡遇得到呢?
一種是深山裡面的修行悟道得正果的人,一般人也遇不到...
一種就是從課程和書本當中去領略和想像古德的超越世俗精神...
所以課程的形式必然世俗,但課程的目的卻是要領略超越世俗俗...
而且看過很多法師說法的影片,包括在世和已經離世的法師們,
也都說自己是凡夫俗子,沒聽過標榜自己是脫俗或是超越世俗...
更何況當今普遍推廣的是人間佛教,不透過世俗活動要怎麼推?
結論:
若有盈利,那是違法的問題。
反之,既然合法存在,就推定其並無盈利行為。
組織是由法師在主導,目的在透過辦學讓更多人認識佛法,
所以學費供養了佛法僧,學分證明也僅是一種學習上的認證,
一種宗教與教育結合,再配合政府政策的一種措施。
從法律或經濟的角度,都和一般所謂交易或營利的概念不同。
至於世不世俗...就像所謂"以出世精神,做入世事業"的道理,
課程的形式安排必然世俗,課程目的卻是所追求領略超越世俗。
以上。
想想目前台灣社會現象也真是有趣...
官員造神還搞個甚麼宇宙,兩百多億張口就來...
民間要推廣宗教教育,遵守法律卻反面臨阻礙...
言論自由遭受限縮之後,還會有信仰的自由嗎?
抱歉,離題了。題外話、題外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5.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a/M.1662436279.A.E3C.html
→
09/06 18:51,
1年前
, 1F
09/06 18:51, 1F
→
09/06 18:51,
1年前
, 2F
09/06 18:51, 2F
→
09/07 03:03,
1年前
, 3F
09/07 03:03, 3F
→
09/07 03:04,
1年前
, 4F
09/07 03:04, 4F
→
09/07 03:04,
1年前
, 5F
09/07 03:04, 5F
→
09/07 03:04,
1年前
, 6F
09/07 03:04, 6F
→
09/07 03:04,
1年前
, 7F
09/07 03:04, 7F
→
09/07 03:07,
1年前
, 8F
09/07 03:07, 8F
→
09/07 03:08,
1年前
, 9F
09/07 03:08, 9F
→
09/07 03:10,
1年前
, 10F
09/07 03:10, 10F
→
09/07 03:14,
1年前
, 11F
09/07 03:14, 11F
→
09/07 03:14,
1年前
, 12F
09/07 03:14, 12F
→
09/07 03:17,
1年前
, 13F
09/07 03:17, 13F
→
09/07 03:17,
1年前
, 14F
09/07 03:17, 14F
→
09/07 03:18,
1年前
, 15F
09/07 03:18, 15F
→
09/07 03:19,
1年前
, 16F
09/07 03:19, 16F
→
09/07 03:21,
1年前
, 17F
09/07 03:21, 17F
→
09/07 03:23,
1年前
, 18F
09/07 03:23, 18F
→
09/07 03:27,
1年前
, 19F
09/07 03:27, 19F
→
09/07 03:27,
1年前
, 20F
09/07 03:27, 20F
→
09/07 03:27,
1年前
, 21F
09/07 03:27, 21F
→
09/07 03:29,
1年前
, 22F
09/07 03:29, 22F
→
09/07 06:41,
1年前
, 23F
09/07 06:41, 23F
→
09/07 06:42,
1年前
, 24F
09/07 06:42, 24F
→
09/07 06:44,
1年前
, 25F
09/07 06:44, 25F
→
09/07 06:45,
1年前
, 26F
09/07 06:45, 26F
→
09/07 06:47,
1年前
, 27F
09/07 06:47, 27F
→
09/07 06:49,
1年前
, 28F
09/07 06:49, 28F
→
09/07 06:49,
1年前
, 29F
09/07 06:49, 29F
→
09/07 06:51,
1年前
, 30F
09/07 06:51, 30F
→
09/07 06:52,
1年前
, 31F
09/07 06:52, 31F
→
09/07 06:53,
1年前
, 32F
09/07 06:53, 32F
→
09/07 06:57,
1年前
, 33F
09/07 06:57, 33F
→
09/07 06:59,
1年前
, 34F
09/07 06:59, 3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