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bibolu請再進來 CassSunstein請進~

看板Buddha作者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時間5年前 (2018/11/16 17:12), 5年前編輯推噓18(18081)
留言99則, 5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推 hawls: 末學來佛法板時日不長,許多事情並不了解,不過關於CassSun 11/12 18:14 : → hawls: stein大德所為之事,是否適用於板規四,是有所些疑惑。像是 11/12 18:14 : → hawls: 「事情做一半後續根本沒有做完」這樣確實是食言,那麼,姑 11/12 18:14 : → hawls: 且以CassSunstein大德所言:依小組長「固有職權」「暫開」 11/12 18:14 : → hawls: 一個「各宗教人士暢所欲言版」。這件事是否會費時久到一個 11/12 18:14 幾點澄清: 1.不是暫開,開成就是永久版面; 2.組務有職權可以開版,但公告文已經點明用正常的聯署板面程序, 這裡面一部分是組務不想隨自已意思亂用權力, 一部分也是給反對此一提案者表達反對的空間。 3.是充分溝通,但不是暢所欲言,實際上發文的難度跟門檻頗高,要用既定的格式發言。 : → hawls: 月仍未完成,應該並不是不能質疑。再者,假使真的要費時如 11/12 18:14 : → hawls: 此久,那麼有對外說明情況嗎?如果沒有,那麼是屬正常情形 11/12 18:14 : → hawls: 嗎?簡言之,末學認為,在判決時應該要給予明確的理由及解 11/12 18:15 : → hawls: 釋。為何被判?做了什麼事情?那件事情如何符合到某條板規 11/12 18:15 : 據我所知小組長有在規劃,一個板的建構不是那麼容易的。 : 因為這樣說別人「食言」,過頭了。 : 組務是不太明白,這本來就是"不受理"的事, 組務已經說有適當的處理方向,細節還在規劃中。 這到底跟食言有什麼關係? CassSunstein有疑慮的話, 照過去C板友寄私信給組務的頻率跟數量來看.... 似乎他沒寄信確認目前情況, 直接在公開版面下這種論斷不太合常理呢。 不過這種不合常理的事倒是發生了。 組務的待處理清單一直都有這一項,考慮的細節也有記下, 要做舉證責任不難。 但讓組務好奇的是:【你到底怎麼舉證我食言啊?】 另外就 【其實這不是我空言喔,比如說小組長不是自以為得計,  說要以小組長固有職權來暫開一個「各宗教人士暢所欲言版」來解套嗎?  結果開了啥?結果快一個月下來只有開「天窗」咧!  開的版在哪?我都懶得說小組長這種食言例子了。】 組務這裡依板上【人身攻擊、無故引戰】之規定, 請求對造一個月水桶, 如果願意道歉並承諾不再犯,則組務於此既往不咎。 最後,組務只想吐槽: 『你們都吵幾年了?  之前有任何組務想主動處理沒有?  覺得定一個版來處理,規則都不用想細,然後直接推出就有用。  是不是太天真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9.5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a/M.1542359568.A.6BD.html ※ 編輯: nknuukyo (124.9.52.34), 11/16/2018 17: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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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這個版面服務的對象是:【目前尚無適當版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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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愛好、研究或從事者,如果嫌組務的進度緩慢,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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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去跑申請南傳佛教版的程序會更快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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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純粹給各位觀眾一個建議,你們可能覺得有些事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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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但盡量不要簡化成[人的問題],不然難免用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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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魔化的方式創造自已思維環境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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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nknuukyo小組長發文澄清和說明,特別是私信這一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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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assSunstein大德的「暫開」並不是可以成立的說詞。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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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暫開,又是容納「各宗教人士暢所欲言板」,為求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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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慎重,若是要求在一個月達成,自然不該是適當的要求。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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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板主在判決CassSunstein大德前有向小組長確認過私信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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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末學認為即是合適的判決,反之如果板主在未確認私信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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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而判決CassSunstein大德的話,則是有瑕疵的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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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過照判決文底下板主的回應來看,應該是已向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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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過這方面的確認了。小結:除非CassSunstein大德提出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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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做推翻,否則CassSunstein大德確實已涉及到[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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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引戰]。 再次謝謝小組長出面做澄清與說明,希望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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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就此停止,不會有延伸出怨懟或憎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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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有跟小組長確認,這不是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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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1:45, 5年前 , 21F
「無罪推定」才是我依止的判決,說別人「食言」需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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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1:46, 5年前 , 22F
,而不是「懷疑」或「未確定」時就可以指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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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暇疵的是指控的人,提出的證據強度不被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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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回答小組長的疑問【你到底怎麼舉證我食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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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s提出的證據就是你尚未開板,所以「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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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板友認為這個證據力足夠支撐,不應判決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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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1:58, 5年前 , 27F
而我認為不夠,所以判決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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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2:05, 5年前 , 28F
~~~我真心希望板友去查查「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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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想,回到我的置底文,只要對事不對人,基本上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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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2:06, 5年前 , 30F
拜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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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2:10, 5年前 , 31F
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人,很重要講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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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3:37, 5年前 , 32F
yaqqq大德板主您好:如果您說是採用無罪推定,那麼您的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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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是如何應用在CassSunstein大德身上呢?如果要指某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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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那必須要提出證明,而CassSunstein大德認為小組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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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但未提出小組長過失的證明,這只代表著CassSunstein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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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沒有做到無罪推定。但並不是CassSunstein大德沒有做到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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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推定,就代表著小組長沒有過失,也並不是CassSunstein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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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沒有做到無罪推定,所以可以使用「CassSunstein大德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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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無罪推定」來反推「小組長沒有過失」或是「CassSunst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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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大德具有 沒有做到無罪推定以外的過失」。舉例來說[A對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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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壞事,但是A並未留有讓B能夠舉證A做了壞事的證明,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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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別人說A對他做了壞事。]根據無罪推定,因為沒有證據,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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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A無罪。但是B呢?B無法提供證據,所以B沒有做到無罪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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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但是應該不能使用「B沒有做到無罪推定」來反推「A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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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或是「B沒有做到無罪推定,所以有其他的過失,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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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謊,B對A的指控是在撒謊。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yaqqq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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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不能在沒有證據的情形下,判CassSunstein有過失,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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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相當瞭然,yaqqq大德板主在這部分應該不會有出錯,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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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學認為有問題的地方是出在反推這一塊上。但是如果yaqqq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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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板主在判決前已有向小組長確認過,不論是公私方面,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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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並未向CassSunstein大德承諾「暫開」,那麼yaqqq大德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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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可以指出CassSunstein大德有過失的證明,所以可以對C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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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unstein大德做出判決。(補充1:有些大德可能會認為「即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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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板主有向小組長做確認,仍不足以做為判決CassSunstein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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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的理由」,那些大德所主張的理由可能是放在「溝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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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保障受治理者的權利」。末學認為做這樣主張的大德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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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概略是有道理的。補充2:以本板的研究取向來看,對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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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真相這一塊的要求自然應該要比較高,末學認為有中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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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妄語」嫌疑的爭議事件,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問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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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被輕易寬待。補充3:上述的補充1和補充2是相互影響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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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學認為,在不同的板或地方,如何平衡這兩者,牽涉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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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者的風格,因此在風格之下如何滿足受治理者,是一件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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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且需要智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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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3:58, 5年前 , 64F
「不應被輕易寬待」太重了,請改為「不應被輕易忽略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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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以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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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4:00, 5年前 , 66F
以上淺見,供予yaqqq大德板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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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7:03, 5年前 , 67F
所以「輪替板主」是好事,可以轉換多種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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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7:04, 5年前 , 68F
有人會偏重1,有人會偏重2,不過現在是我和小組長都偏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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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7:04, 5年前 , 69F
所以只能互相尊重,莫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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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7:21, 5年前 , 70F
請問yaqqq大德板主:「有人會偏重1,有人會偏重2」當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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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指的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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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7:24, 5年前 , 72F
不過回到重點: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人~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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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7:27, 5年前 , 73F
你的補充1和補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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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一下:末學的補充1,指的是[即使板主向小組長確認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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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塊:小組長確實未向CassSunstein 大德承諾「暫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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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CassSunstein大德對小組長的「暫開」是錯誤的認知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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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基於「保障受治理者的權利」與「溝通狀況」,不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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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CassSunstein大德或者應判水桶以下的處分。]所以補充1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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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治理者的權利較為有利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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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8:04, 5年前 , 80F
那就是偏重2,不過我要補充你的1其實有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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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大問題,若有人去組務板討論,就會被小組長電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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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想知道的,就移去組務板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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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8:06, 5年前 , 83F
每次我在這板電人,都說我人身攻擊板友,我還是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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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8:14, 5年前 , 84F
yaqqq大德板主您好:可以請您使用站內信的方式給末學嗎?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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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8:14, 5年前 , 85F
外,末學以為在未澄清補充1以前,補充1的方向寫得其實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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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8:14, 5年前 , 86F
太不明確,但您所解讀的方向是相反方向。可以的話,請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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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8:14, 5年前 , 87F
重新檢視末學寫得無罪推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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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1:11, 5年前 , 88F
什麼叫做你在這板電人?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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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2:23, 5年前 , 89F
啊~我舉出學者與法院實務對舉證責任的論述證據,來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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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2:24, 5年前 , 90F
小組長這篇公告中談的法理觀念既違背學說又違背實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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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2:24, 5年前 , 91F
被刪了,結果現在變成小組長觀點單方在本版有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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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2:25, 5年前 , 92F
反駁小組長的學者與法院觀點一旦發不了文,這下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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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2:29, 5年前 , 93F
又變成版主可以繼續跟網友各說各話無盡期。這..不對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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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2:38, 5年前 , 94F
請版主開示「另發文章討論」到底分類與標題怎麼下才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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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2:41, 5年前 , 95F
被說觸犯版規啦、離題啦等等然後查禁不讓公諸於世。謝謝。
11/17 12:41, 95F

11/17 12:43, 5年前 , 96F
簡單來說,就是學者與法院觀點都印證版主的舉證觀念錯了。
11/17 12:43, 96F

11/17 12:44, 5年前 , 97F
我們想「另行發文」引證這些證據,來終止看似無盡的
11/17 12:44, 97F

11/17 12:45, 5年前 , 98F
版主與網友間的各說各話,請問怎麼發?請開示格式,謝謝。
11/17 12:45, 98F

11/18 20:51, 5年前 , 99F
統一回覆於#1Rxq_MAw
11/18 20:51, 99F
文章代碼(AID): #1RxeeGQz (Buddha)
文章代碼(AID): #1RxeeGQz (Budd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