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交往快10年還是不被認同
※ 引述《CSimon (賽門)》之銘言:
: : 推 opqr24680: 謝謝你! 1.自從搬進來後我花不少時間自學網頁 目前工 01/23 11:41
: : → opqr24680: 作一年了,月薪38 ,雖然不多 但我很認命 現在貸款我出 01/23 11:41
: : → opqr24680: 一半以上,但是不包其他開銷。 01/23 11:41
: 不要再房貸房貸了,房子是你女友的、不是你的
: 你要搬進去跟她一起住,你付的就是房租
: 至於是付 1/3、一半還是一半以上,那都是妳們談妥的
: 不會因為你多付就變成房貸,依然是房祖
: 有的鄉民說:「這跟租房不一樣,房東不會要求你跟她同居」
: 此言差矣,說得好像男生就不想跟女友同居似的
: 這件事本身,是男女雙方都想要跟對方同居
要住就要付錢這我完全同意
不過既然都要付錢, 也不一定要住在女方買的房吧?
事實是女方家沒有全額金援, 房貸需由男女雙方負擔
這個模式對女方家來說有沒有比, 此房租出去收租金, 男女雙方另租房子划算呢?
如果有, 表示男方付這個錢 女方確實是"賺了"
如果沒有, 乾脆此房租出去, 原PO和女友另外去租房也省得留下話柄.
那假設女方有賺了, 既然是認真交往的情侶, 有需要去賺這個東西嗎?
這樣是哪一家比較會打算盤!!?
按婚姻板上原文 女方個人無法負擔24K/月的房貸
男方一般租房預算押在8K, 如果是8K則當房租繳掉
但若對半分攤, 則立契約可當房貸
事實上兩個人未婚租屋,有沒有需要租到16K (8K*2) 都有待商確
要男方出到一半(12K), 考量到這可能是在賺男方錢,
我覺得多餘的部分如要立契約也很正常.
更何況這房在婚前買的,基本上就是女方的婚前財產.
(契約是指女方媽提出的, 如繳1/3房貸費用是當作租金,
如繳1/2房貸, 則簽契約若未來分手或離婚可拿回, 但房子是女方的)
我是覺得女方媽是個明理人.
如未來兩人順利結婚,
甚至是原PO從婚前就和女友一起努力買了女方婚前財產的房子.
原PO實質上有拿錢出來,
這比一些光質疑 "跟另一半收租?" 然後住免費的人好太多了.
免費仔怕是連契約都不想簽, 理由一大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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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95.15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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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可以住家裡,可以付房租住女生家, 也可以付房租另外租房子.
女的也可以和男生另外租房. 大家都有很多選擇.
就男方付房租又額外多負擔了女方房貸這一點, 我覺得女方媽的契約沒什麼問題
阿他們兩人就想住一起不是嗎?
為了達成這一點, 他們的選擇不是女方配合男方,
而是男方除了房租又多負擔了房貸耶
※ 編輯: skytowerlll (111.250.95.154 臺灣), 01/24/2022 13: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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