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朋友被一個ptt裝富二代的誘騙上床

看板Boy-Girl作者 (我想要當桃太郎)時間2年前 (2021/08/17 20:46), 編輯推噓0(111)
留言3則, 2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8/41 (看更多)
:  : 因為他們本質上就是瞧不起女生。 : 表面上好似他們非常幫女生講話, : 聲援女生被誘姦好可憐,聲援女生被騙砲好可憐, : 實際上就是把女生貞操看得比什麼都重要, : 女生是活在男生的支配下才跟男生上床, : 而不是個能憑自我意志決定上床對象的獨立個體。 : 要上床一定是男生騙上床,女生不可能想上床。 :   : 像是幾年前就有個案例, : 因為沒辦法說強姦,就改說「誘姦」, : 誘姦,完全一個法律上不存在的名詞, : 但為什麼要這樣創造名詞呢? : 因為女生怎麼可能會想跟老男人上床呢? : 這完全是不符合女生該有的女性形象啊! :   : 所以說, : 那些整天嚷嚷女生被騙砲的人, : 就是一群把女生當白痴的仇女份子。 :   主要想要對誘姦一詞提出一些淺見 以行為上來說,強姦就是用暴力使對方不能、不敢完全反抗兩人發生的性關係。 誘姦就是對於被害進行利誘欺騙,使被害人在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 這是兩者的區分。 誘姦即為使用欺騙的手段引誘他人與自身發生性行為,為俗稱而非正式罪名。 濫用信用地位剝削他人的性自主,我認為便是誘姦最常見的例子。 具有信任關係的雙方在交際的過程中,利用信任去使弱勢的一方,做出不合理不正當的行為 ,就是信任地位的濫用,是利誘欺騙的一種。 譬如老師與學生、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上司與下屬,那麼此時的受害者,就算當下同意也是 無效的,因為侵犯者濫用了自身的權威地位以及信任關係。都說是被誘騙了,那這之下的同 意還是有效的嗎。 美國、英國、澳洲的法律都有 因為是和具有信任地位的人發生性關係,就算當下被害同意 也會因為加害信任地位濫用,而屬無效的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的權勢性交這部分,有興趣也可以看一下。 原文那個aa制,依我來看的確不算誘姦,但不代表這個事情是不存在的,也並非創造名詞, 而且不論什麼性別都是有可能會面臨誘姦的。 aa制文的內文並沒有敘述太多誘騙的事情,僅僅表達了 男生不是網路營造得那麼多金、不是台北房二代、出門都aa制、誘騙上床 假如他真的澎轟自己 這有騙嗎 我認為是有的 但有到誘姦嗎 我自己看下來是沒有 兩者的程度我覺得有所區分。 總之,不管是男孩兒還是女孩兒都有可能被騙或是騙人,大家不要誘騙其他人,也記得多多 保護自己。 大蓋4joh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20.1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29204389.A.94D.html

08/17 21:10, 2年前 , 1F
你去跟司改會委員說 已婚還外遇是不道德的 當街砍殺27刀
08/17 21:10, 1F

08/17 21:10, 2年前 , 2F
致死也犯法
08/17 21:10, 2F

08/17 22:35, 2年前 , 3F
認同
08/17 22:35,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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