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Gossiping 板主 hateonas 解職案

看板BoardCourt作者時間10年前 (2013/11/24 16:14), 編輯推噓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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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該罷免案提案人ghtwht於2011/11/11以#1ElIL_yw (LifeNewboard)提出之罷免案, 雖因組務人員於連署過程中表達「罷免原因未確實填寫。」之組務裁定而實質無效, 卻未經正式宣告為組規、案例所稱之「無效罷免案」, 尤其未經小組長以「無效罷免案」為由, 正式宣告禁止該案發起人ghtwht一年內之罷免提案權利, 顯見小組長對該案除了程序上只以「罷免原因未確實填寫」凍結該案本身, 實質上亦已對ghtwht提案之程序錯誤,與先前n1lk5g2君、GalLe5566君之提案, 做了程度不同的認定。 此點與G群組長(在此案為行使小組長職權)於溝通信(申訴附件14)中所表明 「未送至組務板的連署案,仍可允以更正。」一致。 故,ghtwht於2012/09/14此一時間點仍保有提出罷免案之權利, 該罷免案後續處理自應依照小組長裁量為裁量。 ==== 說明: 一、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 ghtwht於2011/11/11以#1ElIL_yw (LifeNewboard)提出之罷免案, 是否為組規、判例中標準用詞所稱之「無效罷免案」, 並應因而依判例限制ghtwht罷免提案權一年。 a. 首先, 由於G群組長(在此案為行使小組長職權,以下以G組務稱)對本申訴之附件5未有異議, 故接受目前看板上已消失、僅由hateOnas信箱轉來之#1ElIL_yw (LifeNewboard), 為ghtwht於2011/11/11提出之罷免案原件。 ghtwht於2011/11/11提出之罷免案於連署過程中, 即受G組務於「反對罷免」欄表達組務裁定, 原文為「罷免原因未確實填寫。」。 對於G組務此一裁定之形式、內容, 申訴人h君認為: 已達組規、判例中「無效罷免案」程度, 與先前n1lk5g2君、GalLe5566君「無效罷免案」應同受剝奪罷免提案權利一年之處分。 G組務則認為: ghtwht君提案與n、G二君提案之不同處在於「未送至組務板...仍可允以更正」。 其後, 申訴人h君補充該案已轉至組務板(申訴附件15,), G組務則認為申訴附件15之文僅是ghtwht依照組規程序告知組務人員的必要舉措。 c. 關於附件15性質之認定: 由於ghtwht君轉至組務板時間為Fri Nov 11 21:45:03 2011, 僅僅較罷免提案時間Fri Nov 11 21:39:10 2011晚了六分鐘不到, 僅僅六分鐘完成連署並送案,不但不合常理, 且看來該案從未達到連署規定,根本沒有送件至組務板的理由。 申訴人h君自己亦在#1GT4Byzz (BoardCourt)推文: 「ghtwht 2011年沒有送票數審核 贊成11 反對25 是要送打臉?」。 故,不採申訴人h君「附件15為ghtwht君轉至組務板的罷免提案」的主張, 認定「附件15」僅為板規中刪除板主程序3的「告知」行為。 況且,即使某甲於組務板張貼了一篇有疑義的罷免提案文章, 在未經板主裁定違反罷免程序前,即自行刪除, 除非該板對違規文章自砍情況另有規定,否則常理上應該視為一篇不存在的文章, 而不能僅以網路備份、個人信箱備份作為限制其權利之根據。 d. ghtwht君#1ElIL_yw (LifeNewboard)案之認定 G組務於申訴附件14回應時稱「未送至組務板的連署案,仍可允以更正。」, 由其僅於「反對罷免」欄表明該案「罷免原因未確實填寫。」來看, 其裁定的確傾向指示提案人「確實填寫罷免原因」, 而非直接認定提案人提出了「無效罷免案」並應限制未來罷免權利。 相較於n、G二君進行了完整的連署並轉至組務板提案, 本案在形式上、實質上均有不同, G組務的裁量完全不同,亦屬合理之事。 況且,G組務於連署初進行階段, 輔導提案人修正提案以符合組規,是很好的管理模式, h君若不在本案利害關係人的位置上, 應可理解這種模式、而非一律全面撲殺,是較尊重使用者權益的管理態度。 e. 另外,細查該板案例, 發現組規並未直接規定經組務人員裁定為「無效罷免案」者,必然應予處分。 組規僅規定組務人員對「無效」的認定權, 且僅對「程序不符」等情事有剝奪一年罷免提案權利的規定。 故,認定為「無效罷免案」後,同時剝奪一年罷免提案權利, 是透過判例建立的處份。 (G組務在本申訴回應中則指出,這是「程序不符」的衍生, 此點詳見後續說明二) 既然並非組規明定事項, 且過去均由組務人員裁定、公告為組規、判例之標準用詞「無效罷免案」後, 明確宣告禁止一年罷免提案權之處分, 此點與本案中G組務主動引導提案人重新正確提案, 在形式、內容上均完全不同, 故本案無法認定為申訴人h君提出的「無效罷免案」, 更難以據此認為適用前開處份。 綜上,裁定本案組務人員在不合規定之罷免案提出之初, 即善意輔導使用者正確提案, 屬於合理且適當的管理模式。 ghtwht君因此並未受組務人員公告為「程序不符」或「無效罷免案」, 於2012/09/14此一時間點自然仍保有提出罷免案之權利。 該罷免案後續處理,應依照小組長既有裁量為裁量。 二、 G組務於回應本案時, 在#1GTvME_x (BoardCourt)中的(三)提到: 依第 7 項「罷免案送審後,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第 8 項「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其發起人 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依以上程序,經組務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其發起人 一年內不得於群組內提出罷免連署。 雖已形成判例,且確有相關處分之必要, 但在條文上應再斟酌。 首先,若僅是「程序不符」就限制一年的罷免提案權,有過苛之嫌,或有放寬空間。 不過,考量生活群組為極龐大之群組, 若使用者均未詳讀程序即輕易提案,可能造成組務人員難以想像的龐大工作量, 故放寬之提議僅為建議性質。 其次,雖組規明定組務人員裁定罷免案有效、無效之權, 且經裁定為「無效罷免案」者一年內不得於群組內提出罷免連署已成判例, 但其依據若是第8項的「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則有待商榷。 因為程序是否正確,是形式審查; 罷免案是否有效的審查,經耙梳該板案例,則往往對提案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換句話說,該群組的「無效罷免案」過去主要是因為內容不符規定, 而不是「程序不符」。 組務人員應將對「無效罷免案」之處分直接寫入組規, 以避免日後文字上的爭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8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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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 因為以前我沒有檢舉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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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害到我自己 所以以後一定要努力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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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 不過 現在罷免方式已經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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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符本來就是限制一年不能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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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遺憾 但是還是感謝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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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想,罷免是板主上任、卸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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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中最「政治」的模式,有時候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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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出現些微但關鍵的瑕疵(當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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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並沒有這個情況),等到具體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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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出現後(例如投出了懸殊的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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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瑕疵是否還要以原來的方式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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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於無視具體表決結果,也已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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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瑕疵發生之初那麼必然無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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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你願意在程序瑕疵之初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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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是最簡單不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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