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學名藥研發

看板Bioindustry作者 (秋天又來啦~~~)時間8年前 (2016/06/12 15:36), 8年前編輯推噓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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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有點長,直接回個文比較好看。 首先有個觀念必須澄清,學名藥不等於專利過期才上市的藥。 "學名藥指的是與原廠藥具有相等效果的藥"。 雖然原廠藥通常有專利保護,而以往台廠為了省事(省研發、避訴訟), 因此選擇在原廠專利過期後才整個copy,所以才會有學名藥是專利過期藥的說法。 但實際上學名藥可不可以在專利未到期前就上市?當然可以! 只要有足夠研發資料、體內體外數據證明與原廠藥一致,就能夠批准上市。 國外大廠都這麼玩,國內也有幾家公司玩這套。 至於藥品和專利的關係?這是兩個不同東西,請別搞混。 藥品,是實際吃進去的產品,唯一一種組成。 許多國家規定仿單要標明全部成分,但大多只要求到種類,沒說要連型號用量一起標。 例如常用的binder PVP,不同黏度效果可能都不同;製程條件,仿單更是不會說。 因此如何做出和原廠藥一樣效果的學名藥,這就是學名藥formulator在做的事。 那麼專利呢?只是一個法律上的圈地行為。 圈出來的地讓他人研發學名藥時很容易踩到,然後可以控他侵權向他收過路費。 注意,這邊說的不只是當他人完全copy時會踩到,還要把可能繞的路一併封死。 所以這地要圈多大多小?最好是能涵蓋的比實際產品還要再廣一點。 因此,所提出的說明書只要能夠支持所要圈的地,就能滿足授予專利的條件。 所以說啦,不見得需要在專利內揭露實際產品,只要範圍夠廣且能被支持即可。 也才會說即使專利說明書拿給你看,你也不見得可以找到實際產品配方。 就算真的有放配方(有些原廠還是很佛心會放),但製程條件?這更不一定會有了。 製程條件只跟實際產品長相有關,和專利圈地大小無關, 原廠可以不放,用通常知識就能解釋過去。 另外,專利只能當作技術參考,很多人都以為專利就是實際產品,大大錯誤! 專利歸專利,產品歸產品;專利也不是文獻,強烈要求真實性, 只要審查時能唬過去就行了,有問題?事後再處理。 不然也不會有一堆專利在舉發在訴訟上被判無效。 再者,藥品研發到上市三五年甚至十年都有,從專利一丟出去到實際產品問世, 配方可不可能改?相當有可能,所以專利數據準不準?個人認為參考參考就好。 所以學名藥研發在做什麼? 就是拼拼湊湊從仿單、專利、文獻...猜出原廠藥的長相,再嘗試如何做出一樣的產品。 資料上找不到的,就要靠經驗彌補。 可以等專利過期copy原廠,但這大家都會做,競爭優勢?市場性? 可以迴避專利,研發風險訴訟風險要自己擔。 專利怎麼迴避?compound, 晶型, 配方, 體內體外表現, 用途...各有各的處理方法。 至於專利連結嘛,這是源於美國的制度,把藥品能否上市和專利爭議綁在一起。 現在美國想把這套也弄到很多國家,台灣就是其一。 說實在的,藥品能否上市是行政程序,但專利只是私權糾紛,兩者綁一起,有他的妙~ 在此不贅述了~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 ※ 引述《jaannddyy (詹敵)》之銘言: : 小弟還是大學生,還不太了解這個領域,還希望有了解的前輩能夠替我解惑orz : 我的問題是: : 原廠藥專利在申請的時候,不是會有可實施性的限制嗎? : 製程細節...等,這些資訊不是理應在專利說明書充分揭露嗎? : 照著說明書的步驟就應該得到說明書所附上臨床試驗的效果才對? : 那又所謂的學名藥研發是指什麼事情? : ...學名藥廠最大的困擾,就是揭露製程給人家看,等於就輸掉一大半,但智財案件審理法已 : 有相關規定,需要揭露製程時可向法院申請「秘密保持命令」,以維護自身的營業秘密; : 或是在訴訟上簽訂保密協定(NDA),僅限雙方律師可以觀看內容,不得告知他人。.... : 這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文章中的一段話 : 所以推斷學名藥廠的確是要研發出不同製程? : 到底學名藥研發在做些什麼事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0.1.2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oindustry/M.1465716965.A.EFB.html ※ 編輯: sleepyday (203.70.1.220), 06/12/2016 15: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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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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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版本已送進立法院 學名藥廠一片罵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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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產品配方的定義為:只列成分,或是成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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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前者還是後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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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條件只跟實際產品長相有關,和專利圈地大小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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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不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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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就是paragraph IV為啥能玩的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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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清楚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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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功效確認一致不代表就能上市喔!尤其是藥物都會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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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請求項,會直接把藥物結構保護起來,在實施例中無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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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比例都是侵權的! p4還要有很強的專利背景,要挑戰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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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在專利效期內沒有原廠的同意,還是不能自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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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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