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溝通] Baseball板GreenChamber不當水桶劣退及取消參選資格

看板Baseball_BM作者 (拉克蘭)時間7年前 (2017/01/28 17:03), 7年前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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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點多,推文不便故回文回覆請見諒: 板主所謂"在版規還沒修訂之前,一切行為應受舊慣約束" 這在本案最終裁定是沒有條文拘束力的,因為沒有板規作為依據。 群組長裁定"棒球板板主應修改板規明訂板務文章發表的限制" 就是在說板主沒有板規條文依據的程序瑕疵。 請問板主為何仍一再堅持己見可以依照舊慣刪文甚至水桶劣文而沒有板規以及站規依據? 在未訂定限制板規之前,本人認為再發一篇原本相同的文章, 是對原本文章回復的自助行為,請問既然文章無違規何來鬧板? 群組長裁定後段板主有看清楚意思嗎? "然仍建議申訴人將該文重新發表至指定的板務討論板", 請問板主,本案最終裁定中"建議"和"必須"是相同的效力嗎? 意思效果差了十萬八千里,還是板主看不懂就是鬧板? 本人發完相同文章還有說明一次回復原本文章以及推文就會自刪, 請問使用者不能先保全發言權嗎,因為你原本的刪文就沒有任何條文依據, 而本人是有指出站規條文依據再根據本案最終裁定"仍建議=非不得"發文的, 你判決從頭到尾都是自我心證, 從刪文到水桶退文乃至於取消本人的板主參選資格都非常荒謬, 這是公開板板主該有的素養嗎?可以想做什麼就主觀做什麼? 小組長有違反群組長裁定指示過嗎?地球繞著你轉嗎? 為什麼只有板主你可以屢次主觀認定還惡意加重施罰?為什麼這樣說? 首先你刪文,水桶,退文,取消板主參選資格這些接續行為, 公告內容節錄如下: ====================================================== 此篇先前曾發表於本版,被我以「版務討論請至BM版發表」為由刪除(並無水桶) 而本文使用者也就刪文一事至BM版進行溝通:#1OX9DtpF (Baseball_BM)" 我已經回答其「刪文」的理由,與解決其於版務上的疑問。 而該名使用者也確實接收到我所回覆的訊息,但仍於版上再發內容幾盡相同之文章。 知版務討論類文章應發表至BM版卻又刻意發於棒球討論版。 故判 17.惡意鬧板 退文+水桶30日 且於#1OW97qx0 (Baseball) [ptt.cc] [公告] 棒球版版主徵選 該公告中聲明參選條件:4.水桶中的使用者與其多重帳號無法參選。 所以水桶後,版主參選資格失效。 附上申訴不受理文章代碼 #1OYEuAcH (CourtBasebal) ====================================================== 請問板主為何不選擇貼出本案最終裁定內容申訴成立部分裁定內文而僅貼出不受理, 我再貼一次並口語化解釋: ------------------ 裁定: 申訴部份成立 棒球板板主應修改板規明訂板務文章發表的限制 然仍建議申訴人將該文重新發表至指定的板務討論板 ------------------ 你公告"知刪文理由,版務討論類文章應發表至BM版卻又刻意發" 有看清楚群組長也就是本案最終裁定意旨嗎? "仍建議申訴人將該文重新發表至指定的板務討論板", 本案最後裁定"建議至指定"和"必須至指定"效力相同嗎? G板主有真的看懂最終裁定意旨嗎? 本人是依據群組長認定板主應該修訂板規, 所以在修訂板規前先保全原先文章的行為,因為本人認為原文沒有違反板規。 板主的認知與本案最終裁定解釋大相逕庭, 本案最終認定板主的刪文沒有條文依據是有瑕疵的,必須修改板規, 但仍建議本人將文章發表至BM,這樣解釋板主懂了嗎? G板主從頭到尾判決都是瑕疵: 1.文章刪文無板規依據,何來違規? 舊慣依據本案最終解釋是沒有條文拘束力的,為何據以認定PO出違反板規文章? 2.文章無違反板規,何以為基礎認定使用者依據本案最終解釋裁定, 從"仍建議"和"非不得"中選擇後者加以保全文章是鬧板? 還順道取消了本人參選板主資格。 3.板主判罰和立足點要有依據 使用者要求板主判罰要有依據一再主觀心證十分不妥,板主一意孤行判決仍冥頑不靈, 一再重複相同瑕疵程序並以此擴大解釋成一再違反慣例是鬧板, 並水桶,退文,取消板主參選資格, 這是本人在鬧還是板主語文邏輯不夠好又頑固呢? 本案最終解釋的裁定文請看清楚意旨。 4.扣帽使用者為惡意鬧板前先問問自己內心是否有惡意加重施罰之嫌。 溝通訴求: 1.回復文章 2.取消水桶 3.取消退文 4.回復板主參選資格 5.致歉 對板主的期許: A.選修中文 B.選修邏輯學 C.選修法學緒論 ABC依序,這是由衷期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2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85594207.A.DFB.html ※ 編輯: Lackland (114.46.222.8), 01/28/2017 18:44:26

01/30 01:14, , 1F

01/30 01:15, , 2F
推 Lackland : 請問群組長,是否得將原文及推文內
01/30 01:15, 2F

01/30 01:15, , 3F
→ Lackland : 容回復至原板?
01/30 01:15, 3F

01/30 01:16, , 4F
→ RJJ : 請發至指定板面
01/30 01:16, 4F

01/30 01:19, , 5F
未等待群組長回答擅自將原文重新發表於棒球版
01/30 01:19, 5F

01/30 01:20, , 6F
事後群組長的回答也是請發至指定版面
01/30 01:20, 6F

01/30 01:21, , 7F
即我首次刪文(並無水桶罰則)所指版務討論應發於BM版
01/30 01:21, 7F

01/30 01:25, , 8F
申訴過程並未允諾可以重發於棒球版,而擅自重發
01/30 01:25, 8F

01/30 01:28, , 9F
我認為鬧版成立,絕非內心惡意施罰。回應完畢。
01/30 01:28, 9F

01/30 02:01, , 10F
板主認為溝通程序已經結束了嗎?
01/30 02:01, 10F

01/30 05:59, , 11F
板主表示溝通完畢,因而認定溝通程序結束
01/30 05:59,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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