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The Lord of the soybean)時間20年前 (2004/02/01 21:29),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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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LGM (Koreans)》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之銘言: : : 不,競業禁止本質上是一個勞資契約。 : : 既然是契約,雙方簽訂了以後就有效力。 : : 不過競業禁止條款最主要是要看勞方有沒有可能洩露營業秘密。 : : 如果性質上的確有簽訂該條款之必要,而且員工有同意。 : : 那麼基本上這個契約就是合法的。 : 並不是這樣的 : 之前就有類似的案子鬧上法庭 : 結果競業禁止條款被判無效 : 因為內文就是「離職後終身不得從事同業」 : 被法官裁決無效 : 所以關鍵是什麼? : 舉證吧.... 其實您說的和我說的沒有衝突啊。 因為「離職後終身不得從事同業」 這是契約沒錯。 但是符合比例原則嗎? 不符合。 符合必要性原則嗎? 也不符合。 更重要的是,違反公序良俗。 所以無效。 一般的競業條款是「一段期間」「一定區域」的限制。 如果契約內容不明確或顯然違法此一原則,法院就有可能會判無效。 其實我覺得這已經離題了。 畢竟叛將條款從來就不是一項勞資契約啊。 -- 很多人都對於中華職棒兩隻元老球隊的解散感到可惜,卻都無能為力。 只有他。創作了一部偉大的作品,來紀念那個逝去的時代。 Crouching Tiger Hidden Dragon (C)lass【 分組討論區 】--14 國家體育場--2 PttBaseball--9 Theme-- BaseballSYS 主題 ◎棒球制度討論板 追求制度建立,討論職棒改革的專業版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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