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The Lord of the soybean)時間20年前 (2004/02/02 00:1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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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LGM (Koreans)》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之銘言: : : 其實您說的和我說的沒有衝突啊。 : : 因為「離職後終身不得從事同業」 這是契約沒錯。 : : 但是符合比例原則嗎? 不符合。 : : 符合必要性原則嗎? 也不符合。 : : 更重要的是,違反公序良俗。 所以無效。 : : 一般的競業條款是「一段期間」「一定區域」的限制。 : : 如果契約內容不明確或顯然違法此一原則,法院就有可能會判無效。 : : 其實我覺得這已經離題了。 : : 畢竟叛將條款從來就不是一項勞資契約啊。 : 如果不是勞資契約 : 而是所有雇主之間的契約呢? : 離職員工,所有同業終身不得雇用 : 看起來非常不違反公序良俗嘛 有可能違反公序良俗,but 事實上從來沒有,從來沒有實現過。 即使是我們這裡的CASE,CPBL不是世界上唯一的棒球事業體, 再者,如果是我,我不會用契約的方式。 我會CASE BY CASE的施加壓力就行。 : 不是嗎? 剛才洗澡時想到一個例子。 1、老闆反正就是面試看這個員工不爽,就不想用。 有沒有違法? 2、老闆想用,但是老闆娘看這個員工不爽,要求老闆不要用。 否則就給他好看,老闆為了不得罪太座所以當然不用,有沒有違法? 3、老闆想用,但是老闆的太太的娘家是這個員工的原公司。 原公司的老闆透過他太太對老闆施加壓力,有沒有違法? 4、老闆想用,但是原老闆是這個老闆的上游,得罪了他, 貨就沒有著落,所以不用他有沒有違法? -- 我們都是小黃豆 活在同一個宇宙風水總是輪流走 一朝興起一朝落 外人叫我們大豆 應該一起去奮鬥 只要我們同步走 明天世界是黃豆 (C)lass【 分組討論區 】--14 國家體育場--2 PttBaseball--9 Theme-- BaseballSYS 主題 ◎棒球制度討論板 追求制度建立,討論職棒改革的專業版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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