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葉丁仁、倪福德、宋家豪案例解說
《葉丁仁條款》
該條款係因發生葉丁仁參與選秀被兄弟象選中卻與紅襪隊簽約所產生
聯盟則因為此一事件特別訂定新條款:
若想加盟中華職棒則須先投遞申請加盟意願
且原先選秀會上指名球隊可擁有三個月的交涉時間
若未達成協議加盟,則須重新參與之後的選秀加盟其他球隊
適用此條款之球員:
葉丁仁 - 2005年2月向聯盟投遞申請後,一週後與原球隊(兄弟)簽約
倪福德 - 2014年9月向聯盟投遞申請加盟意願後,三個月未能達成協議
宋家豪 - 旅外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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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葉丁仁條款出現之前,其實聯盟早已有規範球員未與指名隊伍簽約的規定:
如果選手參加選秀會並獲得球隊指名者
若未與指名球團達成協議加盟,一年內不得加盟其他球隊
須透過隔年重新參與選秀進行加盟其他球隊
但此規範僅限於中華職棒聯盟內,球員與國外職棒簽約事件在葉丁仁之前是前所未見
故葉丁仁事件後才特別訂定新人選拔辦法之第104條違反契約交涉權(葉丁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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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福德事件爭議點在於龍鯨球員強行「被參加」特別選秀會
且因特別選秀會是臨時訂定,但特別選秀會其他規定比照一般正常選秀會
例如:
龍鯨球員被強行參與此次選秀會(視為未參與中華職棒的新人)
等同龍鯨球員若想繼續打球,不參與此次選秀會就得等一年再參與選秀
(但沒有這個選擇,因為特別選秀會直接強行讓所有人參與)
特別選秀會上被選上且與國外職棒簽約的倪福德納進葉丁仁條款處理
特別選秀會上被La New熊隊選進的鯨隊代訓球員張志豪未加盟La New
隨後兄弟象隊發生黑象事件,迫使球隊必須找齊球員繼續賽事
兄弟象球團向張志豪拜會,希望張志豪可以參與選秀會
因特別選秀會視為一般選秀,張志豪前次被指名而未加盟
所以張志豪若要加盟兄弟,就必須重新參與選秀才得以加盟
(也就是說,其他可以因為這樣攔胡張志豪讓兄弟無法完成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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