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SPC猿隊強調動紫大盛海報翻玩 網友酸抄襲

看板Baseball作者 (王星星)時間6年前 (2018/06/03 18:25), 6年前編輯推噓17(1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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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star (郵星)》之銘言: : Lamigo桃猿隊6月1日至3日舉辦動紫大盛趴,不過卻傳出海報疑似抄襲華納電影「一級玩 : 家」,領隊劉玠廷親上火線直播解釋,這為翻玩不是抄襲,但還是引發網友「酸」聲四起 : ,甚至有網友說:「這是抄襲霸。」 所謂「翻玩」乃係潮流用語,係目的在對於原著作模仿 產程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且能傳達出兩相對比 之訊息(EX:凸顯原商標無趣、僵化),具有獨特之自 我表示,而具有原創性 [摘錄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23號刑事簡易判決] 從目前實務來看,翻玩比較接近戲謔仿作,動紫的海報,實在看 不出哪裡戲謔...應該比較接近純粹仿作............ 【裁判字號】104,智簡,23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OO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字第23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OOO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上衣陸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OOO明知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所示之外文字母雙「C   」左右背對相互交疊商標圖樣,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香奈兒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   記獲准,專用於各種衣服等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   專用期間至107 年3 月31日),非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   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品。竟基於販   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4 、5   月間某日,在臺北五分埔商圈某店內,以新臺幣(下同)20   0 元之價格,購得其上標示之圖樣近似於上開商標圖樣(外   文字母雙「C 」左右背對相互交疊熔化圖樣)之上衣6 件(   下稱仿冒商標商品)後,將之陳列在其所經營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 號之「潘2 店」商店內;並在「潘2 店」   商店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進入臉書(Facebook   )社群網站,以「潘2 店」之帳號,在其所申設之「潘2 店   」粉絲專頁中,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上衣照片及訊息,   供不特定人以350 元至400 元之價格選購而陳列之。嗣警執   行網路巡邏發現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後購入上衣1 件扣案並蒐   集相關證據,復於103 年6 月24日15時34分許,為警在上址   「潘2 店」商店內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   共5 件,經警方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潘2 店」店內陳列及臉書「潘2 店」   粉絲專頁上刊登販賣扣案之上衣5 件及為警蒐證購得之1 件   件,惟辯稱:這是韓貨流行的翻玩,是經過重新設計的圖樣   ,充滿設計感並反諷社會不合理現象的一種圖案,並沒有要   混淆消費者誤認為他是香奈兒真品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於103 年4 、5 月間某日,在臺北五分埔商圈某店內   ,以200 元之價格,購得扣案上有外文字母雙「C 」左右背   對相互交疊熔化圖樣之上衣6 件(含為警蒐證購得之1 件)   ,將之陳列在其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   「潘2 店」商店內;並在「潘2 店」商店內,利用電腦設備   連結網際網路,進入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以「潘2   店」之帳號,在其所申設之「潘2 店」粉絲專頁中,刊登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上衣照片及訊息,以350 元至400 元之價   格供不特定人選購而陳列之乙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   坦認不諱,核與「潘2 店」粉絲專頁截圖7 張、採證照片2   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   、搜索現場照片、查扣物照片6 張在卷可佐。又外文字母雙   「C 」左右背對相互交疊圖樣為香奈兒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註   冊登記核准(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107 年   3 月31日),專用各種衣服等商品,而上開扣案及為警扣得   之衣服6 件並非香奈兒公司之商品,此有鑑定證明書、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以   認定。 (二)、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所謂「翻玩」乃係潮流用語,係   目的在對於原著作模仿產程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且   能傳達出兩相對比之訊息(EX:凸顯原商標無趣、僵化),   具有獨特之自我表示,而具有原創性。然觀之上開扣押及為   警購買之上衣照片,衣服正面圖案係由類似熔化設計外文字   母雙「C 」左右背對相互交疊,與香奈兒公司註冊之商標相   較,二者均以雙「C 」字母之設計為構圖主題圖案,僅溶化   設計意象之別,其彼此背對相互交疊成弧形樣態之外觀構圖   意象極相彷彿,係從該雙「C 」之型態加以變化,仍表達原   商標雙「C 」背對交疊之訊息,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   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可能會有所誤認二商品   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近似商標,   又均係使用在衣服上,顯係欲藉由民眾喜愛香奈兒公司商標   之外觀形式,可以平價取得而牟利,影響香奈兒公司商品潛   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並非如前開「翻玩」以戲謔、諷刺之仿   作作,加以對比原作,如同原著作進行評論和批評,故被告   抗辯係「翻玩」創意應非可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本件員警購買該衣服時,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買賣行為   自未成交,是屬未遂階段(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   判決意旨參照),然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   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   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   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3年4、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   6月24日15時34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於「潘2店」非   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顯出於被   告一個犯意決定,並具有繼續狀態之特徵,是以在法律評價   上應屬於一行為。 三、爰審酌被告誤解近似商標、翻玩之真意,將顯為近似商標(   將原商標本體略作變化)認為屬於創意而任意販售,罔顧商   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   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   效果,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外,另可能影響消費者因而買到   該仿冒品,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誠有   不該;惟念被告前無違反商標法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斟以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之記載)暨本件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6 件數量非鉅   ,金額不大,所陳列時間僅1 、2 月餘,時間非長等一切情   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上衣6 件(含為警蒐證購得之1 件),均係被告本件   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07.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528021524.A.CD3.html

06/03 18:27, 6年前 , 1F
吱吱:我們繼續關心比賽
06/03 18:27, 1F

06/03 18:28, 6年前 , 2F
阿就山寨阿~
06/03 18:28, 2F

06/03 18:29, 6年前 , 3F
吱納:講這麼多,會不會看球啊?
06/03 18:29, 3F

06/03 18:32, 6年前 , 4F
吱吱:我們有任賢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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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33, 6年前 , 5F
這是商標法 海報這件是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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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謔仿作和翻玩的概念在著作權和商標權都適用 判決裡那段翻玩的解釋 就是針對著作翻玩的解釋 ※ 編輯: lahabala (114.42.107.86), 06/03/2018 18:38:22

06/03 18:34, 6年前 , 6F
吱的我看沒原創性 連翻玩都稱不上
06/03 18:34, 6F

06/03 18:35, 6年前 , 7F
繼續裝死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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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37, 6年前 , 8F
吱寶不出來"翻玩"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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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38, 6年前 , 9F
吱那人:我們繼續討論60豪那球 那球60豪不是故意觸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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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38, 6年前 , 10F
的 那只是傳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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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38, 6年前 , 11F
6JT:或許有部份網友長期來講是以反Lamigo為主要的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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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38, 6年前 , 12F
蛤 你說他承認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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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39, 6年前 , 13F
吱黑請不要一直追這個話題了 6jt說這樣會造成華納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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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40, 6年前 , 14F
太長 講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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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45, 6年前 , 15F
吱吱:抄你是看得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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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59, 6年前 , 16F
真要抄也是抄熱門票房大賣電影,抄這個對票房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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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59, 6年前 , 17F
有意見叫片商告,剩下法院說,在這吵又不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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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04, 6年前 , 18F
抄襲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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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04, 6年前 , 19F
人家領隊說有溝通就是有 翻玩就是翻玩你的志業是反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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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04, 6年前 , 20F
吱嗎?
06/03 19:04, 20F

06/03 19:05, 6年前 , 21F
吱寶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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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07, 6年前 , 22F
台北票房一億五千萬左右不算大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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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08, 6年前 , 23F
一級玩家不熱門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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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12, 6年前 , 24F
這是華納的榮幸 被偉大的吱吱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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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13, 6年前 , 25F
一億多某球隊不知道要賣多少球衣才有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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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14, 6年前 , 26F
主子說翻玩就是翻玩 球迷不懂主子的幽默 讓我們繼續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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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14, 6年前 , 27F
爪爪海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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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28, 6年前 , 28F
@swqazx2 一級玩家全球票房5.79億,這不是大賣電影,
06/03 19:28, 28F

06/03 19:28, 6年前 , 29F
那什麼才是大賣電影!
06/03 19:28, 29F

06/03 19:28, 6年前 , 30F
吱吱這麼還能護航 都不覺得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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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42, 6年前 , 31F
吱那獼看不懂法條跟判例的 牠們只看得懂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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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21:51, 6年前 , 32F
吱吱備受委屈,支持一人一信吉華納~~
06/03 21:51, 3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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