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228前挖角洋將 劉玠廷批:違反規章的精

看板Baseball作者 (kons)時間6年前 (2018/01/16 14:01), 6年前編輯推噓4(4014)
留言18則, 6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2/24 (看更多)
※ 引述《ChrisDavis (工業電風扇)》之銘言: : 說到底 : 職業運動就是除了在比錢之外還有在比誰會玩規則阿 : 當初Scott Boras 讓Bryce Harper鑽洞提早進選秀,MLB官方也不能怎麼樣,因為沒有相關罰則 : 阿你今天這個優先議約權沒有罰則到底誰要管你,你出來靠盃能怎麼樣?我錢砸下去照樣挖 : 各大運動都有防範密約或是偷跑的相關條則 : 你沒有就是欠玩 應該不是罰則的問題吧 優先議約權我的理解是,同等條件下,授權人比第三人有更優先之權利簽約 簡單說,假設就算別的球團提前接觸,約定好以月薪10萬美金簽約 我有優先議約權的話,我可以用等同條件(10萬美金)簽約,然後別球團的約作廢 擁有優先議約權不是說只有我可以跟目標談約,而是別人談妥後 我都可以優先用同樣條件跟目標簽約。 重點是優先議約權竟然時效只到228,那大家很容易拖過這時間, 至少要延長到球季中才是。 我不是專業法律人,以上有錯請指教,謝謝。 -- 至今我仍然深深相信,我是個帥哥,不過是量子力學定義中的帥哥。 當沒人觀測我的時候,我肯定是全地球最帥的男人。 Line:kons08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15.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516082506.A.394.html

01/16 14:02, 6年前 , 1F
LM有LM的解釋 你不要管
01/16 14:02, 1F
※ 編輯: kons (123.193.115.242), 01/16/2018 14:03:13

01/16 14:04, 6年前 , 2F
經紀人不可能不比價
01/16 14:04, 2F

01/16 14:05, 6年前 , 3F
如果是用這種規定 選手可以一直不簽抬價抬到過228然後就
01/16 14:05, 3F

01/16 14:05, 6年前 , 4F
自由的跟新球隊簽約
01/16 14:05, 4F

01/16 14:05, 6年前 , 5F
你講的是優先續約權吧,這規章怪就怪在只是"議約"
01/16 14:05, 5F

01/16 14:05, 6年前 , 6F
舊球隊出月薪2萬 新球隊立刻出2萬1
01/16 14:05, 6F

01/16 14:06, 6年前 , 7F
你夠強,確定有人要當然可以抬身價,怕的是過228沒人要
01/16 14:06, 7F

01/16 14:06, 6年前 , 8F
會被別的球隊有興趣當然是因爲夠強
01/16 14:06, 8F

01/16 14:07, 6年前 , 9F
總不會聽說神盾有這種新聞吧?
01/16 14:07, 9F

01/16 14:08, 6年前 , 10F
中職的"議約"一直都是模糊狀態 包括選秀議約也是
01/16 14:08, 10F

01/16 14:08, 6年前 , 11F
沒有人解釋過議約是什麼程度才算開始 有沒有需要報備聯盟
01/16 14:08, 11F

01/16 14:08, 6年前 , 12F
選秀議約只有單一球隊可以吧?
01/16 14:08, 12F

01/16 14:08, 6年前 , 13F
除非有球隊勸選手不簽約 隔年再來
01/16 14:08, 13F

01/16 14:09, 6年前 , 14F
反正都29年了你們怎麼還沒習慣這聯盟本來就這樣
01/16 14:09, 14F

01/16 14:09, 6年前 , 15F
不然也只有一支球隊可以簽
01/16 14:09, 15F

01/16 14:12, 6年前 , 16F
這次富邦進來帶了很多中職法條很多漏洞 看5隻羊要不要改了
01/16 14:12, 16F

01/17 10:23, 6年前 , 17F
議約不是簽約,只能先談不代表一定先談或是同等條件
01/17 10:23, 17F

01/17 10:23, 6年前 , 18F
就要簽
01/17 10:23, 18F
文章代碼(AID): #1QNPLAEK (Basebal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2 之 24 篇):
文章代碼(AID): #1QNPLAEK (Baseb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