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高飛必死球

看板Baseball作者 (不動產)時間8年前 (2017/10/29 20:33), 8年前編輯推噓13(1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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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ggping (世界越快心則慢)》之銘言: : 規則2.40 內野高飛球: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和二壘或滿壘的情況下,擊球員 擊出一界內高飛球(平飛球及企圖觸擊而致成飛球者除外),內野手以普通守備行為即可 接獲者。 注意這裡的對象是內野手。 : 如投手、捕手或外 : 野手到內野對該飛球採取守備行為時,亦視同內野手。擊出之球裁判員已能明確地判定為 : 內野高飛球時,為使跑壘員易能採取行動,應立即宣告「內野高飛球」 這邊的「採取守備行為」,對應的是該守備員「視同內野手」,因為上一句的敘述對象是內野手。 所以「採取守備行為」不是內野高飛球成立的要件,而已「守備員身份」判別的要件。 : 【原註】:裁判員引用「內野高飛球」規則時,應以內野手普通守備行為下是否能容易接 : 捕做為基準,不可擅自設定界線,如:以草地或壘線為界),例如該飛球雖然由外野手處 : 理,但裁判員認為該球在一般情形下很容易被內野手接捕者,應宣告「內野高飛球」。「 : 內野高飛球」不具申訴之要素,裁判員之判斷優於一切,並須立刻決定之。 「應以內野手普通守備行為下是否能容易接捕做為基準」 『裁判員認為該球在一般情形下很容易被內野手接捕者,應宣告「內野高飛球」』 『「內野高飛球」不具申訴之要素,裁判員之判斷優於一切,並須立刻決定之。』 這裡講得更清楚了,「一般情況下容易接補」、「需立即決定之」 現在回頭看看這個case: 一般情況下這種內野小飛球容易接補,而且主審也立即判決為內野高飛球。 儘管最後爪爪內野沒有人去處理這個球 現在唯一爭議的點是,這個球如果投、二、遊沒有恍神,是不是可以「容易接補」 --- PS:我是吱吱,但是我認同裁判這次的判決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G82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47.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509280386.A.1F5.html

10/29 20:33, 8年前 , 1F
投手恍神,結案
10/29 20:33, 1F
※ 編輯: realestate (49.216.147.141), 10/29/2017 20:35:35

10/29 20:35, 8年前 , 2F
應該說。裁判沒想到防守方這麼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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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35, 8年前 , 3F
壘審也恍神 還叫人回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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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35, 8年前 , 4F
同時裁判必須要立即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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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35, 8年前 , 5F
投手有機會 但一開始就退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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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36, 8年前 , 6F
就主審水準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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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37, 8年前 , 7F
我倒是想知道,主審判決有哪一點不符合規則所述,如果主審水準真的那麼差的話:) ※ 編輯: realestate (49.216.147.141), 10/29/2017 20:39:25

10/29 20:39, 8年前 , 8F
但內野手沒辦法接補不是?
10/29 20:39, 8F
但裁判必須第一時間判決是否為內野高飛球,所以第一時間就要判斷是否「容易為內野手接補」,很明顯裁判開會討論之後認為這球是有機會輕易接補的 而投手也明顯有恍神 不過有爭議的點應該是,就算投手不恍神,這球真的「容易」接補嗎? ※ 編輯: realestate (49.216.147.141), 10/29/2017 20:45:07

10/29 20:41, 8年前 , 9F
之前有考裁判,當一位裁判宣告時,其他壘審也要跟著比
10/29 20:41, 9F

10/29 20:41, 8年前 , 10F
手勢,我沒看比賽,比較想知道其他壘審一無跟著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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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47, 8年前 , 11F
看電視2壘審是沒有舉手 其他沒電視照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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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48, 8年前 , 12F
老實說裁判宣告時要看守備員是否已掌握到球並確認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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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48, 8年前 , 13F
可以接補才會宣告,並非第一時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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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49, 8年前 , 14F
如果是二壘審判決我覺得比較合理,主審不應該直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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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50, 8年前 , 15F
換言之 故意不接是不是也是戰術策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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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51, 8年前 , 16F
是啊,所以才要這條保障攻方權益,最多只出局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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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55, 8年前 , 17F
就兩個字:誤判,這球誰在守備狀態?
10/29 20:55, 17F
規則沒有提到需進入守備狀態才能宣告

10/29 20:57, 8年前 , 18F
有看重播嗎,沒有人恍神,就單純只是沒人接得到。第二
10/29 20:57, 18F
重播出來了,你也可以再看看,投手有機會接得到,但是他「退開了」,有機會接卻不接,叫做沒有人接得到?

10/29 20:57, 8年前 , 19F
,何謂恍神?假如飛球一出來所有人全部往界外區逃,沒
10/29 20:57, 19F

10/29 20:57, 8年前 , 20F
明顯誤判啊 所有野手都沒守備機會 主審卻判斷有守備機
10/29 20:57, 20F

10/29 20:57, 8年前 , 21F
人處理,算不算「容易接捕」+「球員恍神」的條件?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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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57, 8年前 , 22F
單的說,球員恍神跟球好不好接根本沒關係,重點在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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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57, 8年前 , 23F
沒有做出企圖守備動作讓裁判認為你已經掌握球,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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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0:57, 8年前 , 24F
話根本不能判內野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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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掌握球」在規則的哪一條有提到?

10/29 20:57, 8年前 , 25F
會 那不是誤判是甚麼?
10/29 20:57, 25F
投手有機會接,但是判斷給隊友接比較好,所以退開不接。 這樣叫沒人有守備機會?

10/29 20:59, 8年前 , 26F
是說內野高飛必死球為什麼要有這條?
10/29 20:59, 26F

10/29 21:01, 8年前 , 27F
怕故意漏接抓雙殺啊
10/29 21:01, 27F
重播在此 https://youtu.be/Zc4OIyHOK5k
不看還好,看了就知道投手是唯一有機會處理的野手,落點就在投手丘後面三步左右,如果 他第一時間過去接不是穩穩接住嗎? 結果他選擇退開給隊友接… 現在回到規則:「應以內野手普通守備行為下是否能容易接捕做為基準」、「裁判員之判斷 優於一切,並須立刻決定之」、『為使跑壘員易於採取行動,應立即宣告「內野 高飛球」? z

10/29 21:09, 8年前 , 28F
內野飛球這條是保護進攻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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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ealestate (49.216.147.141), 10/29/2017 21:16:27 ※ 編輯: realestate (49.216.147.141), 10/29/2017 21:18:08

10/29 21:17, 8年前 , 29F
你是吱吱 我覺得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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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ealestate (49.216.147.141), 10/29/2017 21:22:52

10/29 21:23, 8年前 , 30F
這球一打出去,投手就閃開,最有機會接只有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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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1:24, 8年前 , 31F
而二壘手一開始就比接球手勢,但也沒往前而是直接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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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1:24, 8年前 , 32F
往二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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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1:25, 8年前 , 33F
主審一開始也沒有裁定,是後來判必死......聯盟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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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1:28, 8年前 , 34F
該針對這球出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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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1:44, 8年前 , 35F
活生生的人打球給你看不看,要看冰冷條文硬拗
10/29 21:44, 35F
我也覺得這球照理說攻方得利,這樣未免判太奇怪了吧? 但是規則就寫在那邊不是嗎? 裁判照著規則判不是天經地義嗎? 規則怎麼寫就怎麼判,規 裁判依法執法錯之有? 條文清清楚楚寫在那裡,有哪點是硬拗? 我把規則重點條列出來,根據重播分析場上狀況,對應適用規則的哪一部份, 你們丟一句「硬拗」、「誤判」就沒有了 拿規則來討論又說冷冰冰,奇怪捏,打棒球裁判不根據規則難道根據心情喔? ※ 編輯: realestate (49.216.147.141), 10/29/2017 22:06:19

10/29 22:13, 8年前 , 36F
那對照主審說法就破功啦 他是說投手有機會接 但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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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2:13, 8年前 , 37F
根本沒守備行為所以依你所說不是內野手 自然沒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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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2:13, 8年前 , 38F
麼內野手以普通守備即可 就沒內野高飛必死成立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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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2:13, 8年前 , 3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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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建設性的討論了 這個著眼點很棒! 的確照條文的理解這樣解釋似乎也通? ※ 編輯: realestate (49.216.147.141), 10/29/2017 22:22:31

10/29 22:32, 8年前 , 40F
投手恍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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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0:11, 8年前 , 41F
光要主審立即決定 就很難判斷有沒有守備員能掌握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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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0:11, 8年前 , 42F
誰知道投手自己想退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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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最難的點在於到底什麼時候要判斷是否為內野高飛球,判得太早就會像這樣,害攻方多一個出局數;判得太晚又會害跑者被釘在壘包上 ※ 編輯: realestate (49.216.147.141), 10/30/2017 00:15:14

10/30 01:08, 8年前 , 43F
那個球理論上應由二壘審判決較為準確主審離了20幾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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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1:08, 8年前 , 44F
還出來搶戲,動作還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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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2:23, 8年前 , 45F
玩什麼文字遊戲啊,我說的掌握球指的就是「內野手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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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備行為下…」。投手本來可以接,但是想退開給別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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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2:23, 8年前 , 47F
,結果其他人離球超遠,你還認為這樣叫有守備機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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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2:23, 8年前 , 48F
你這樣解釋,每球都可以有守備機會,一堆規則都要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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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2:23, 8年前 , 49F
10/30 02:23, 49F

10/30 02:26, 8年前 , 50F
規則就寫在那邊,裁判就是引用錯誤,你硬要說裁判照規
10/30 02:26, 50F

10/30 02:26, 8年前 , 51F
則走,也真是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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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2:30, 8年前 , 52F
何況主審還企圖叫已負險進壘的跑者回原壘包,這些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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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2:30, 8年前 , 53F
規則的嚴重誤判,常識來看,表示他根本對「高飛必死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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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02:30, 8年前 , 54F
」的規則不熟悉或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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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7:44, 8年前 , 55F
我認為這篇的解釋是對的,判斷依據是球的狀態而非是否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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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7:44, 8年前 , 56F
有人防守。而且這規則的精神是要保護進攻方,裁判在第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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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7:44, 8年前 , 57F
間依據球的狀態判決打者出局,讓跑壘員決定是否負險進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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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7:44, 8年前 , 58F
如果裁判還要等有人做出防守動作才判,那跑壘員可能會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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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7:44, 8年前 , 59F
為要強迫進壘。
10/30 17:44, 59F
文章代碼(AID): #1PzSg27r (Base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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