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意圖放水也會被判刑不是嗎?消失

看板Baseball作者時間10年前 (2015/07/16 16:54), 10年前編輯推噓9(1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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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sengwoody (Woody)》之銘言: : 最近版上討論很多曹的事 : 但常看到有人說"法律不罰未遂放水" : 這是否為誤導? : 張誌家案不是就是張誌家收錢沒放水嗎?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12080163-1.aspx : "判決指出,張誌家答應配合打假球一場100萬元,先後以借款名義共收受230萬元訂金,再 : 約定每打一場假球扣抵100萬元,也就是先拿錢後辦事。" : 而且他是被台灣高等法院判詐欺未遂四個月 : 那怎麼會說法律不罰未遂呢? 首先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 25 條 (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再看小曹和張誌家這兩個案例。 小曹的部份是檢方給予不起訴處分, 由板橋地檢(現新北地檢)98年偵字第30549號不起訴處分書來看, http://www.pc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021017343320.pdf 第參段的最後一段提到: 綜上所述,本案雖能證明曹錦輝原本已答應蔡政宜要配合打 放水球,然該兩場比賽後來均因故取消,而曹錦輝確實與「 綁球」組頭蔡政宜、林秉文等人過從甚密,且時常接受蔡政 宜、林秉文、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從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 可知曹錦輝因常至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故與臺北 市松江路欣殿酒店之媽媽桑「葳葳」十分熟識),且與蔡政 宜、黃俊中等人見面之時間與下一次出賽之敗投場次均有所 關聯性,然相關證人均證稱曹錦輝雖曾答應要配合,但尚未 實際配合打假球,再參以證人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均已 供出所有球員之涉案情節,應無單獨包庇曹錦輝一人之理, 故本案並無積極事證足以顯示曹錦輝已正式下場替蔡政宜或 林秉文打放水球,在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佐證之情形下,實 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根據該處分書, 檢方認定小曹已答應放水, 但該比賽因故取消, 且未有其他積極事證認定他有下場放水。 至於張誌家的部份, 檢察官和一審判決雖然認為他犯了兩次詐欺罪(一個既遂一個未遂) 但二審判決(103年8月13日宣判的100年度矚上易字第6號) 認定他只觸犯一個詐欺未遂罪,原審的詐欺既遂罪部份改判無罪。 判決書摘錄如下:(按:壬○○部份應係指張誌家) 十二、未○○、癸○○於選定運作97年9月27日,La new熊隊與米 迪亞暴龍隊在高雄澄清湖球場第282場例行賽後,與具有共 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莊正忠、黃仁義研議佯為簽賭下注之 細務,由未○○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揮具有共同詐欺 取財犯意聯絡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數人以電話或電腦佯 向不詳簽賭站下注簽賭約1,500萬元,乙○○雖未參與研議 細務,然仍因有合資關係而具有共同詐欺取財共謀之犯意聯 絡;賽前由未○○指示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La new 熊隊球員辰○○通知事先已有表示配合意願之該隊球員壬○ ○、許志華、蔣智聰、蔡宗佑、黃小偉等人該場比賽要配合 打放水球,該等被通知人皆同意配合未拒絕,而具有共同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比賽當日由具有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 聯絡之暗號手酉○○、陳東興在球場標竿附近之觀眾席發出 確定打放水球之暗號,讓辰○○、蔡宗佑得以收受該暗號而 確認該場比賽要運作打放水球詐賭,再向La new熊隊其他配 合球員發出打放水球暗號。此場比場,La new熊隊由壬○○ 擔任先發投手,壬○○在主投3.2局,被擊出2支安打,並投 出4次4壞球、1次觸身球,失分1分,壬○○嗣以手指受傷為 藉口,與不知情之教練洪一中溝通後下場;許志華中繼投1 局,被擊出安打2支,失分2分;辰○○中繼投1人次,投出4 壞球保送,失分1分,為自責分;蔡宗佑(先發三壘手)4打 數3安打,1分打點,被3振1次;蔣智聰(先發二壘手)4打 數無安打,被3振2次;黃小偉(先發一壘手)1打數無安打 ,惟終場La new熊隊仍以7比4獲勝,此一比賽結果,因與下 注La new熊隊輸球之賭盤不符,故此場次運作打放水球失敗 ,而詐賭未得手。賽後同日晚間,未○○與辰○○即前往壬 ○○租屋處詢問該次比賽配合打放水球失敗原因,壬○○答 稱:其已盡力放水,但對手也在放水,不然其再做一場來抵 (指積欠未○○之借款債務)云云。又因詐賭失敗,未○○ 、癸○○未發給配合球員壬○○、辰○○、許志華、蔣智聰 、黃小偉、蔡宗佑及暗號手陳東興、酉○○任何對價或分紅 綜上,小曹和張誌家兩案的差別是: 小曹已答應放水,但比賽因故取消, 故未實際下場放水。 但張誌家已下場投放水球,只是該比賽對方也在放水, 張放得不夠用力,所以比賽贏了,輸了賭盤。 再回到刑法第 25 條對於未遂犯的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勘認張已符合該條規定,已著手放水之犯罪行為,但因贏了比賽而不遂。 故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所以答應放水,但未實際投放水球, 是不認定為詐欺未遂罪的, 但道德門這一關過不過得了,就看球迷怎麼認為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2.1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37036845.A.F03.html

07/16 16:56, , 1F
這啥三流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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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6:57, , 2F
只用兩分鐘就看完判決!?厲害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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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7:02, , 3F
歡迎寫一份一流的見解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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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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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官系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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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到底要討論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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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迷大概又要說檢方不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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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見解爛 不是眾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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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鳥56最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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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小曹和張誌家兩案的差別是,小曹已答應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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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比賽因故取消,故未實際下場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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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pujols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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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小曹就是有答應組頭放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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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曹有沒有答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啊 一句話就是他有答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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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應=/=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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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藍鳥56一句話就真的有藍鳥40號球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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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很認真,不過結論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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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鳥56還是別幫道德迷護航了 都快跑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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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一下某P大曾說檢方定罪率低(只有2X%)的說法,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統計室做的統計: http://www.tph.moj.gov.tw/public/Data/5716104442891.pdf 辦案正確性一直保持在95%~96%之間, 這邊指的正確性就是檢方起訴案件,到法院判決確定後, 仍為科刑、免刑(有罪但免罰)的比率。 至於這份資料,雖然不信者恆不信, 不過統計人員是一條鞭體系, 人事調動權和考績都是歸主計總處, 而不是所屬檢察署或法務部, 在立場上應當不致為檢察體系所控制的。 ※ 編輯: smiercch (117.56.22.196), 07/16/2015 17: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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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能證明但沒有證據 不覺得很好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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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說着手阿 就答應但沒放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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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收了錢答應買王葛格的藍鳥40可是沒買到有無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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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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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鳥沒有使用詐術獲得不法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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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7:29, , 24F
應該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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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7:30, , 25F
一下發現自己舉錯例子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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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7:31, , 26F
矛盾了吧…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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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7:35, , 27F
沒有矛盾啊,是舉錯例子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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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8:33, , 28F
張根本沒放水,他是犯詐欺罪,被檢調認為收錢不打假球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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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8:33, , 29F
07/16 18:33, 29F

07/16 18:35, , 30F
他是詐欺雨刷集團的
07/16 18:35, 30F

07/16 19:04, , 31F
推長法律知識
07/16 19:04, 31F

07/17 02:33, , 32F
答應但還沒著手好嗎....
07/17 02:33, 32F
文章代碼(AID): #1Lft4jy3 (Base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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