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曹的不起訴書內容重點摘錄消失
※ 引述《deathtrowa (英國少女飯)》之銘言: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 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
: http://www.nownews.com/n/2010/02/10/587367
: 最近曹的爭議頗大,但我還是希望板上能夠用更理性的方式來看待這個問題
: 而不是扣給對方一個什麼迷的帽子,或是說誰打誰的臉很爽誰又崩潰了這樣
: 這無助解決問題,既不能預防中職再被假球入侵、也無助曹的名聲的回復
: 所以我們來做點比較中性的討論吧。
: 預謀、決意、著手、行為完成、未遂、發生結果
: 刑法不罰行為完成之前的階段,再加上無罪推定原則,所以曹無刑事責任
: 那麼,曹無刑事責任,但有沒有違背其專業倫理呢?
: 該不該受到聯盟的處罰呢?若該又該受到什麼樣程度的處罰?
: 若不該又是為什麼?
: 我整理一下不起訴書上的重點
: 1.曹與組頭出去喝酒玩樂,接受組頭的性招待
: 2.曹主動詢問組頭林秉文打假球之代價為多少
: 3.曹主動詢問組頭林秉文希望可以在其放水的主投場次幫曹下注200萬元
: 4.曹答應了兩場放水球最後都沒有執行,一場因颱風取消、一場因人數不足臨時拒絕
: 5.計有五場比賽在與組頭見面後數日的先發均表現不佳而退場
: 6.承上,其他球員亦證明曹狀況起伏很大
: 7.再承上,但並未有明顯證據證明曹已收受組頭款項打放水球
: 8.相關證人均稱曹曾答應要配合但未實際配合打假球
: 9.相關證人均已供出所有球員之涉案情節,應無單獨包庇曹一人之理
: 10.因無積極事證,故予以不起訴處份
: 這跟曹強不強、是不是天才無關
: 曹做的事確實是在灰色地帶啊......
: 有人願意來討論一下在上述的狀況底下,曹應當受到什麼樣處份呢?
: 跟聯盟怎麼樣,其他球員怎麼樣無關
: 我真的非常好奇就這件事各位的看法是怎樣
: 當然這也是一個非常困難而不容易得出結論事情
: 正因為困難才會針鋒相對而難以得出結論來吧
: 不過我還是非常希望有些人能夠來這樣抽絲剝繭的慢慢的釐清整件事
: 希望理性討論的風氣能把現在針鋒相對的情況給稍微壓制過去
: 順便宣導一下,理性勿戰,請避免使用情緒性字眼或是扣帽子的方式來回應
: 這樣無助於任何事,一個人的情緒宣洩,會汙染五千人的視線,所以請不要這樣
不起訴書歐?
在提不起訴書之前
先來聊聊起訴書吧
一般認為
起訴書是檢方認定
已有一定犯罪事實及證據
才會移送的沒錯吧?
那你先猜猜看我國
檢方移送起訴的刑事案例
最終有罪的比例有多少?
九成? 錯,沒那麼高!
七成? 錯,沒那麼高!
五成? 還是錯,依然沒那麼高!
三成? 很接近了
我國移送最終判決有罪
大概就是三成左右(略小於此數)
也就是說
相當多比例
被認為有證據的案子
最後都被打臉了
遑論根本沒移送的案件
而這
就是中華民國的檢察官的水準
那你還要相信
連檢方自己都找不到“證據”的
不起訴書嗎?
說白了跟寫小說沒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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