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專欄] 陳偉殷,何妨多比較

看板Baseball作者 (溫一壺月光作酒)時間14年前 (2009/11/30 12:46),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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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ndana (bc for what?=.=)》之銘言: : 陳能不能去美國 跟統一契約書沒什麼關係 : 統一契約書的第1條已經明文 選手契約都是以某個年度為限的單年契約 : 契約的效力期間則依第3條 是從該年的2月1日到11月30日為止 : 只要11月30日一到 當年度的契約就終止了 1.如chngyh所述, 統一契約書第三條規定的是參稼報酬 2/1-11/30指的是稼動期, 而不是合約期間 2.選手的年度契約期間為何? 這一點我認為兩位的看法都不對 根據野球協約第五十二條 委員會從每年的12/1起受理次年的選手契約承認申請 一旦獲得承認並公示, 選手契約即生效 從這條條文來看, 如果要為選手年度契約找一個明確的期間 選手的年度契約期間應該是從前一年度的12/1起到當年度的11/30止 如果契約締結及公示日期晚於12/1, 就從公示日期起算 另外根據野球契約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未列入契約保留選手名簿的選手, 契約即無條件解除, 於12/2公示 也可以證明年度契約的合約期間應該是前一年度的12/1起到當年度的11/30 3.年度契約結束, 代表甚麼意義? 野球協約第六十六條有提到球團需針對支配下的 針對契約保留選手、任意引退選手、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失格選手 於每年11/30前提出保留選手名簿 表示球團保留對這些球員的獨佔權利 其中契約保留選手指的就是 年度契約結束、未宣告FA、球團有意續約但在11/30之前未完成續約的球員 契約保留選手的保留期限是到後年的1/9 在此之後若球團與球員還沒有締結合約, 該球員就成為資格停止選手 保留選手和資格停止選手和球團間雖然未能更新年度契約 但仍然不能和其他球團接觸 不過在此必須說明的是, 此項規定屬於日職的內規 日職以外的組織或個人除非願意承認此一規定, 否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最能凸顯這一點的, 就是在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制定前 野茂英雄片面宣告引退轉到大聯盟打球的例子 當年因為日本跟美國間不存在選手契約相關的協議 所以近鐵除了一再放話之外, 拿野茂一點辦法都沒有 然而在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制定之後, 這條路就不通了 4.洋將適不適用FA相關制度? 這點是毫無疑問的 在野球協約第八十二條第四項就明確提到 外國人選手取得FA資格就不受外國人選手限制 如果外國人選手不適用FA相關制度, 那這條條文就是脫褲子放屁 而且歷史上也不乏外國人選手取得FA資格的前例 像今年的FA選手公示網頁就有Ramirez跟Rhodes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9fa_qualified.html 至於FA洋將的補償金問題, 以前是沒有特別規定 新版FA規約則明確規定洋將FA轉隊不需要補償 而在這邊要說明的是, 大部分洋將轉隊的情況, 都不是FA 所以你下面舉的Ramirez的例子, 基本上是舉錯例子了 Ramirez 2001年開始打日職, 2007年尚未取得FA資格 怎麼會出現在2007年FA選手名單上 你找去年的FA名單就會有他了, 今年則是首次取得海外FA 而為什麼洋將可以在沒有FA的情況下轉隊, 這就涉及部分洋將簽約時的特別條款 在讀賣新聞時事用語解說, 統一契約書詞條裡頭有這麼一句話 「外国人選手との契約の場合は、統一契約書のほかに複数年契約や出来高払   いなどの条件を定めたサイドレターを結ぶことが多い」 日職球團在和洋將簽約時, 常常會以複數年契約作為統一契約書的附件 而當此複數年契約結束時, 即使尚未取得FA, 球團仍然得放人 5.未取得FA也沒有得到複數年契約作為附加條款的洋將 即使未達成續約, 能不能自行和美國大聯盟球隊簽約? 前面提過, 根據日職內規, 未取得FA球員若未能與球團締結合約 在後年1/9之前的身分是資格保留選手, 過了1/9就成為資格停止選手 在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締結前, 美國並不會管日職的內規, 也因此有了野茂的例子 可是在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締結之後, 這條路就不通了 然而洋將是否受此協議限制? 在該協議第四條規定, 所謂的日本選手指的是日本球團契約下的球員 所以不管國籍或是否經由選秀加盟, 只要在日職打球的球員, 都受該協議限制 而在同協議第五條則規定  日職球團所提出保留、入隊、任意引退、限制、資格停止、出場停止、失格 等名單中的球員, 和契約中的球員一樣, 適用該協議八到十二條規定 (八到十二條是大聯盟球團接觸日本球員相關的規定, 包括知會及入札制度等) 6.以陳偉殷的例子來講 日職的統一契約書、FA制度全部都對他有效 在他和中日之間不存在另外一份訂有合約中止期限的統一契約書的附約的前提下 除非大聯盟片面撕毀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 否則只要中日宣告他是保留選手 大聯盟球隊要對陳偉殷作任何動作, 都要得到日職委員會及中日雙方的同意 -- 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生與死 而是家住在公司隔壁,而我回不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201.66

11/30 12:48, , 1F
不要再.... 科科 在ptt千萬不能說錯話
11/30 12:48, 1F

11/30 12:49, , 2F
不會啊, 請盡量在我下面推文, 我不覺得怎樣啊XD
11/30 12:49, 2F

11/30 12:51, , 3F
專業推
11/30 12:51, 3F

11/30 12:51, , 4F
要得到中日雙方的同意 中國日本也是中日 中國表示:
11/30 12:51, 4F

11/30 12:53, , 5F
玩玩嘛,現在18124比你本人還紅....
11/30 12:53, 5F

11/30 12:55, , 6F
難得看到講這句話的原PO
11/30 12:55, 6F

11/30 12:56, , 7F
我就說無所謂請盡量了啊XD 我上次不就跟你說過, 說錯話被酸
11/30 12:56, 7F

11/30 12:56, , 8F
天經地義, 不是嗎? XD
11/30 12:56, 8F

11/30 13:04, , 9F
難為你這麼看得開 科科
11/30 13:04, 9F

11/30 13:06, , 10F
跟三秒膠事件一樣阿 扯到讓人不敢相信
11/30 13:06, 10F

11/30 13:06, , 11F
還好啦, 反正會在推文鬧的是怎樣的人, 大家都很清楚
11/30 13:06, 11F
※ 編輯: IBIZA 來自: 59.124.63.2 (12/09 12:22)
文章代碼(AID): #1B4quina (Base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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