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問 存摺不見 召冒領

看板Bank_Service作者 (所以呢?噗嗤。)時間15年前 (2011/02/12 15:42),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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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nh (一個人在半夜醒來)》之銘言: : 推 kyore:印章對 存摺對 密碼又對 那是不能求償的 02/12 13:03 : → kyore:開戶時印鑑卡沒留簽名式樣 有沒有簽名根本不影響領錢 02/12 13:04 針對k大的推文有一點點心得想分享, 野人獻曝,如果有說錯的地方還請前輩用力吐槽。 印章對+存摺對+密碼又對==不能求償 就我所知,這個說法是有問題的。 ─────────────────────────────────────── 接下來這一段囉哩叭唆解釋為什麼這個說法有問題,懶得看的可以直接跳過:p ─────────────────────────────────────── 簡單來說,顧客把錢儲蓄在銀行,成立民法所謂的「消費寄託」關係。 受託人(銀行)具有依契約(開戶約定書)之約定, 在寄託人(存戶)有需要時返還寄託物(也就是錢)的義務。 此時,存戶對銀行有債權(討回這筆錢的權利), 銀行對存戶有債務(給付這筆錢的義務)。 存戶拿正確的存摺印章到銀行櫃台把錢領走, 即是銀行進行「清償」,債務歸於消滅。 問題是,拿存摺印章去領錢的,假使不是存戶本人呢? 比方說,家人、朋友? 這種(代為)行使債權人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之準占有人。 根據民法第310條第2款, 「....按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倘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 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白話一點說, 這個領錢的人若非債權人(存戶)本人,而是其家人朋友(債權之準占有人), 則銀行端必須在不知道領錢人不是存戶本人的前提下, 所作的清償(讓他把錢領走)才是有效力的! ─────────────────────────────────────── 囉哩叭唆的解釋結束。XD ─────────────────────────────────────── 結論: 如果存戶不承認這筆錢是他本人去領的,即使印章存摺密碼都正確, 只要實際舉證(錄影帶一類的)能證明行員知道領款人非存戶本人, 則銀行對這個存戶所作的清償,是無效的...... 以上這一些內容, 是我在幾次受訓時被講師三令五申恐嚇留下的印象(XD)。 在這裡簡短和大家分享,主要的目的, 當然不是期待存戶們都拿這條法律去鑽銀行的空子(苦笑)。 反而是希望辛苦的同業櫃員們能更懂得保護自己, 法所不允的事情,盡可能不要讓自己冒這種風險(當然有時候很難,唉)。 對待顧客的託付,要用更仔細、更嚴謹、更戰戰兢兢的心態去面對。 也希望使用銀行服務的存戶們,要理解一件很重要的事: 儘管目前是由銀行替你保管,但這些錢,是.你.的你本人負有好好保護這些錢、不要把存摺印章隨處亂放或交給他人的義務。 畢竟,銀行即使再想替你好好守護城池, 如果你本人都搞得門戶大開,銀行又有何城池可守呢!? 要走到論法的這一步,實在是萬不得已又勞民傷財; 存戶和銀行都多留一分心,兼顧安全和效率,才是銀行服務的本質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32.72 hoyi:轉錄至看板 Finance 02/12 15:45

02/12 15:53, , 1F
櫃員兔先推一把....
02/12 15:53, 1F

02/12 18:03, , 2F
法律規定 跟 銀行與存戶間契約關係 若有衝突 何解?
02/12 18:03, 2F

02/12 18:34, , 3F
02/12 18:34, 3F

02/12 21:30, , 4F
推櫃員兔
02/12 21:30, 4F

02/14 21:01, , 5F
這篇要m起來呀!!!!
02/14 21:01,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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