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寶寶] 美國寶寶入籍台灣經驗分享消失

看板BabyMother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2/18 15:36), 編輯推噓-20(13115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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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波pp112的老公,由於有些鄉民的回應與行為已經超過界線,侵犯個資法與我們 的私領域,還有人開始騷擾我們的親戚朋友。特此對我們申請的補助的條件與我們的情 況做簡單的說明。 === 國民年金生育獎勵金 條件: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是在 100 年 7 月 1 日開始施行,自施行日起,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 保期間分娩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的生育給付,給付標 準是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 (目前為 18,282 元) 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如果是生 雙胞胎,就發給 4 個月;生三胞胎,就發給 6 個月,以此類推(若被保險人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 1 個月)。 ===   我想這是沒有什麼疑問的。我們夫妻都是國民,在台就業時繳勞保,離職後繳國民年 金,這是我們繳納國民年金應該享有的權利。 === 新北市生育補助 條件: 鼓勵本市市民生育意願,提升生育率,減緩少子化現象,並減輕家庭養育子女經濟負擔。 申請條件: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新生 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補充說明: 一、新生兒之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1)母或父之一方設 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2)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闔第1款規定。 二、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前項規定者,亦得比照於規定 期間內申請補助。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屬或新生兒之實 際撫養人申請。 補助內容: 每一胎新生兒發放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 ===   這我們也是符合的,我們雙方在離開台灣前都在新北市設籍並住遠超過十個月。由 於我們離開後每年都會回去待一陣子,因此戶籍等等都還是保留的。有些人質疑我妻子 在孩子出生前沒有在新北市實際居住十個月,但是根據新北市政府的規定,只要之前有 在新北市設籍並居住滿十個月而且戶籍沒有遷出新北市就符合申請的條件。這點我們有 跟戶政事務所確認過。 === 新北市未就業津貼 條件: 一、補助對象: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 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 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二、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補差額) 2.中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補差額)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 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 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 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6.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兩足歲當月止。 ※105年度之申請案件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或綜合所得稅稅 率作為105年審查之依據。 ===   這我們也是符合的。我妻子在美國因為育兒需要並沒有工作。依據台灣的稅法規定, 海外收入也必須確實的申報繳納,這點我們也是每年確實繳納申報的。由於大部分的稅 在美國繳納,因此來美工作後台灣所得稅的確較低。此外該項我們的申請目前還在審核 中。   根據以上說明,我們申請的福利都沒有任何不合法的問題。我們夫妻在去美國前都 在台就業,而不管去美前後所得稅,勞健保,國民年金等等也都確實繳納,關心社會議 題,幫助社會急難與弱勢,自認問心無愧。而有些人質疑的健保,台灣政府不允許國民 身在國內而沒有健保,由於每年都會回台待一陣子,因此並沒有特地去辦停保。此外我 們在美有醫療保險,每天為生活忙碌不會也沒有必要特地回台灣看病。我們都不是美國 公民而是台灣公民,幾年前由於有個我非常有興趣的工作機會而赴美,未來究竟會美國 待多久也還沒有定論。也許在某些鄉民眼中我們已經不符合"台灣人"的標準,但我們 一直自認為是台灣人,並以身為台灣人為榮,所以才會儘可能常常帶孩子回台灣,並讓 他入籍台灣。更不要說在美國常常長篇大論跟外國人解釋台灣與中國的關係與不同,以 及對台灣風土文化的介紹與導覽。我們都不是生於大富大貴之家,胼手胝足一步一步走 到今天,離鄉背井的生活也不是那麼容易。我們一直以來都努力盡我們身為公民的義務 ,現在也依法行使我們身為公民的權利,與貪心與否沒有任何關係。僅此對各位的疑慮 做以上說明,也向給我們鼓勵及遭到誤會的人說聲謝謝與抱歉。希望大家可以停止挖掘 及公開我們個人隱私或騷擾我們的家人朋友。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0.156.77.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487403370.A.D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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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搜跟騷擾的根本可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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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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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推文真的很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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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來說明,肉搜跟騷擾的真的太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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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幫你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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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直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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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建議提告 給個警惕 因為真的很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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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costco買牛奶喝一口然後去退 的確沒違反規定 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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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津貼你們應該不缺這個錢 你沒違法當然就ok 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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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可以有自己的看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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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是有人私下騷擾你們就真的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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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版友,別人可以有不同的看法沒錯,但騷擾的行為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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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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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法可是涉及人身攻擊就過頭了 人身攻擊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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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我也是一樣情況,區公所是直接說未就業津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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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申請耶(我們一年都回來一兩次,要繳健保費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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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小姐很知道我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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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安慰你老婆,我覺得她真的好無辜。霸凌風氣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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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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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補血,至少繳國民年金還蠻了不起的,我周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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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媽媽沒幾個想繳(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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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搜跟騷擾可以直接提告,有些人真的太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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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吉什麼? 還有法院離美國近還是台灣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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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不認同不代表可以人身攻擊甚至肉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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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意思是反正對方在美國跑法院不方便大家就可以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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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公然侮辱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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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你不敢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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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業津貼既然是承辦人員受理,也還要審核,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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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好批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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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如何斷言別人不缺錢呢?在美國=不缺錢也是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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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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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正當怎麼舊文全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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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n大妳人太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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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別人都整理了 環遊世界玩爽爽 跟我說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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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缺不缺錢從她在PTT發過的文就知道了,看完這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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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只覺得一堆法條定的爛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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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歲在美國的還是中產台勞居多啦,兩邊該繳的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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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繳,被剝兩層皮還要被罵這樣,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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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你老婆學個教訓以後不要什麼事都拿來網路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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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619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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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該修法了...還讓這些走漏洞的人理直氣壯的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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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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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出國幾天當然不算 不然你幹嘛不說我去東部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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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是不是就不能領了 一堆人不知在鄉愿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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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看到我們這些中產階級的稅金是怎麼浪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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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不是給你們這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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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老婆標題不要下美國寶寶就不會引起這麼多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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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騷擾家人真的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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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工作才是繳國民年金,請問您夫妻兩位有回國報稅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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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解讀無關鄉愿吧?現在法條就是沒規定不能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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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居住天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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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國報稅嗎?未就業如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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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同騷擾,也不認同這種貪小便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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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推文是推估240萬嗎? 大約8萬鎂其實滿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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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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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不是沒勞保就得繳嗎?沒勞保不代表沒所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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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寫新生兒出生前,父或母有設籍滿10個月,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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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以小孩出生日往前算10個月都有持續設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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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父或母另一方要怎麼遷不管。原法條應該是要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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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居住者,但實際居住無法審查,就以設戶籍來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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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吧,如果只是孕期出去國外完幾天當然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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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騷擾就快去走法律途徑,不要在這裡宣稱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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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的,是要表示自己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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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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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不就好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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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違法你大聲嚷告,自己瑕疵/違法?還大聲硬要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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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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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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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不是仇富,我們家庭收入絕對比這對夫妻對台灣沒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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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的人多,但完全看不下去。我的稅金不是給這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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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超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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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 還講的理直氣壯。一點道德觀念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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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對了,建議想吉趕快吉,因為吉了也很難定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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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原po要很麻煩飛回台幫自己找麻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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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04, , 694F
覺得自己沒錯,幹嘛刪文,此地無銀三百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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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04, , 695F
走漏洞還理直氣壯 真的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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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05, , 696F
真的是物以類聚,拜託別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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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08, , 697F
快吉吧 法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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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2:13, , 698F
真的越看越生氣 真的超級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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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f_bgqy (BabyM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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