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走步

看板BASKET-RULES作者 (as)時間19年前 (2005/08/04 02:4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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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 a.b.c.是為引用方便 自己編上去的 規則原本沒有此編號 請勿誤解 ※ 引述《ftziya (ftziya)》之銘言: : 淺述個人看法, : 1. a.只要在任一足落地之前投籃或傳球都是不違例, : b.沒有,理由同上! 了解 : 2.要看收球時何腳是接觸地面,則該腳即為中樞足, : 如果是兩腳在空中收球,則先落地的腳為中樞足,後續抬起中樞足,另一腳著地, : 以該腳起跳投藍或傳球,都是不違例(狀況同問題一) : 這邊右腳先落地即為中樞足,乃根據25.2.1第二個黑點的規定,版友認為不是中樞足的看 : 法應該是錯誤的. 這邊有不同看法 根據規則: 球員在行進間接球,或運球時,其停止後確立中樞足的步驟如下: 若雙足離地,然後這位球員: a. 雙足同時著地,任何一足均可作中樞足,此時若一足離地,另一足即成為中樞足。 b. 一足接著一足著地,先落地的一足為中樞足。 c. 一足著地,該足可起跳,然後雙足同時著地,則兩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您說先落地為中樞足 應是指b.的情形 但是我認為上籃動作是c.的情況的變形 也就是"ㄧ足著地,該足可起跳,然後另ㄧ足著地 (再起跳 並出手)" 括號不是重點 只是附帶說明連貫動作 假設上籃為適用於b.的規則 則代表"ㄧ足接著一足著地 不要求雙足同時在地面上" 反之若不適用b. 則規則規範不清楚或不完全 需要解釋 : 3.a.依規則25.2.1第二個黑點反面解釋是違例的(必須雙足先離地方有一足著地,該足可起 : 跳,然後雙足同時著地,則兩足均不得為中樞足的適用). 不同看法 依照規則b. 球員在行進間接球,或運球時,其停止後確立中樞足的步驟如下: 若一足著地: a. 此足在另一足著地時即成為中樞足。 b. 球員可以此足起跳,然後又雙足著地,則兩足之任何一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注意a.點 中樞足的形成必須在另ㄧ足著地之後 所以此動作應該為b.點規範之合法動作 至於您說的25.2.1第二黑點(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之反面解釋 由於最初接球時站立之單腳 並非中樞足(由前述知中樞足未確立) 所以並無規範到本情形之動作 再看25.2.2(‧ 行進停止後,雙足均不是中樞足時: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雙足不得先行離地。) 可知此動作並非鑽漏洞 而是規則支持之合法情形 (所以特地規定了未確立中樞足 以及 雙足均不為中樞足且開始運球之狀態) 結論: 可以單足站立 接球 (另ㄧ足不落地) 單足起跳 雙足落地 開始運球 (至於最後若是單足落地 仍然不明 類似上一題的狀態 需要解釋) : b.是規則25.2.1第二個黑點上的規定,不違例. 同意 : c.判斷有無走步只要一個觀念,中樞足是何足,在依中樞足規定判斷即可, : 與動作連不連續,快或慢無關, : 只要抬起中樞足在任一足落地前將球投出或傳出皆不違例 : 誇張一點,持球員抬起中樞足作金雞獨立狀, : 他能撐10秒再起跳在任一足落地前傳球或投球也是不違例的. : d.同b,不違例. 由於上籃動作屬實何種定義的合法動作 仍不清楚 所以保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217.55 ※ 編輯: ianlin45 來自: 140.115.217.55 (08/04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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