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公序良俗

看板B93A011XX作者 (pigdog)時間20年前 (2004/09/25 05: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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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關於公序良俗 : 時間: Fri Sep 24 02:50:28 2004 : 嘿!小小年紀說話已有CLS的味道,利害,想當年我大一的時候哪會去 : 思考這類的問題,整天只想到估嶺街找黃色書刊。 : 不過,有關性的商品化問題其位階應該是高於階級價值的問題, : 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規訓,幾乎全都會收斂到性與勞動的議題上。 : 提供一個思考方向: : 「論性道德的刑法規制」台灣法學新課題(一)(2002年台灣法學會年報)92年9月 : 於這篇論文中會討論到性別、性差、性現象、商品化的勞動與非商品化的 : 性、一夫一妻制、良家婦女與娼婦.....。 : 有興趣的話,參考看看。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2.25.159 : 推 graceki:What's CLS...批判法學? 140.112.237.77 09/24 : 推 Candus:我會去找來看看,但是...我覺得刑法226第二 140.112.211.127 09/24 : → Candus:款才夠搞笑呢,可請老師提供思考路線嗎?謝 140.112.211.127 09/24 你不是應該已經是二年級了嗎?怎麼會認為這條搞笑呢? 這條不搞笑,而是可悲,並且容易被濫用。 §226第二項是規定加重結果犯,不過這個加重結果的規定有 點不一樣,亦即行為與加重結果間的因果關係中明確地 排除了「被害人介入」的截斷效果。 可怕的是這個本來可能截斷因果進程的被害人介入行為,大部分都 是基因於社會上正在發酵的共同主觀。 簡而言之,社會製造了截斷因果進程的被害人行為, 但同時社會也用刑法規範規定這個截斷效果不成立。 結果是只要有被害人的死亡以及重傷的情形發生時,行為人即 必須就這個結果負起責任(當然這還需要一些有關過失認定的操作)。 當然此際社會即無需就自己對於被害人的壓抑與排斥所引起的結果負起 任何的責任(相關論述可以參考權力、主體與刑事法─法邊緣的論述一書 中有關個人責任主義的批判部分)。 這種現象不外就是我在上開文章中所討論的性現象之一,也是 一種資本主義社會中對於性的規訓的結果。 我說過我的相當因果論非常複雜,在相關論述中隱含著 一些不容易理解的要素,而以上有關§226Ⅱ的深度理解, 若不深思則可能會被一些衛道之士引述成謬論。 你拿我以上的這些論述去問高年級的,相信他們不會懂的。 當然現今的實務界也不會懂。 你可以嘗試看看,是否可以超越現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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