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公告] 讓你暑假不好過之二
※ 引述《HOLYBELL3 (救救孩子……)》之銘言:
: 我有點疑惑的是A出於正當防衛,防衛人並無救助加害人之義務,而防衛人在防衛行
: 為後,逃離現場乃常態,沒有辦法課予A留在現場的義務,A既不可能停留在現場,
: 在時空上都沒有與乙有任何連結,無從有產生對乙排他性支配領域而須救助乙。
: 還是說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不影響構成要件該當,A的行為該當於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 所以「A殺掉甲」這個行為並未因阻卻違法事由消失,仍然可使乙的死亡歸屬於A?
: 如果A在乙昏倒時並不在現場,那麼乙可能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乙的心臟病只是
: 因為看到可怖景象而發作,把乙死亡的結果歸屬於A似乎跟想像中有點落差....
: 如果今天一群學生在空地打棒球,界外飛球打破了空地附近人家的玻璃,脾氣暴躁的
: 老頭某C素罹心臟病,坐在家中的搖椅上,看見玻璃被棒球打破,怒火中升,頓時心
: 臟病發,不久身亡。若學生們順從法規範的要求不毀損他人之物,某C不會被氣死,
: 學生們對屋內的老頭因為玻璃破掉而氣死這件事情俱無所悉,還是可以成立將死亡結
: 果歸屬於那群打棒球的學生嗎?抑或者這些主觀上的認知是責任才會討論到的部份?
: ※ 引述《emily10 (懶羊羊)》之銘言:
: :可就算A的行為具有防衛必要性,1.對象無責任能力2.對象為父親.在超過相當性的防衛
: :後,可以說 A因前行行為及父子關係成立保證人地位,而有違反作為義務的情勢發生嗎?
: :在防衛過當及義務者的遺棄間該如何選擇?嗯.個人的小小疑惑.ꬊ
最近比較忙,這兩個問題遲延了幾天回答。
A行為與甲受傷的關係為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正當防衛,不過因為防衛對象為無責任能力
人的不法攻擊行為,所以在相當性的判斷上要比較謹慎,基本上逾越了相當性而為過剩
防衛,且因為雖然違法減輕,但是無責任減輕事由,所以故意殺人的刑度會比較重。
再者是否有親屬關係一事與相當性的判斷無關。
最後因為已經是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所以根本不會去考慮遺棄問題(刑總二的罪數問
題,二年級上學期教)。
A行為與乙的死亡間的相當因果關係的問題,首先A的殺甲行為與乙的死亡間有事實關係,
規範上法律可以期待A不去做這件事情。在條件關係成立後,首先觀察A的不作為,這是
行為人介入的問題,於否定介入的效果後(不可能超越殺甲的行為),開始考慮某B的
行為,這是第三人介入的問題,承認介入的效果,否定A與乙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不過這不是直接地就可以承認B的不作為與乙的死亡間的相當因果關係,B與乙間到底有無
相當因果關係必須透過對於B不作為的性質的判定為之。
注意一件事情,行為人是否知悉的主觀要素,並不會納入考量之內,這是責任的問題。
例如某A想殺某甲,不過卻因為錯誤而未遂,同時也因為槍彈穿過在旁邊經過的某乙,
而某乙因為驚嚇而心臟病病發而去世,此際A殺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間會有相當因果
關係,A最後成立殺人(甲)未遂,而如果有可能認識到乙的心臟病以及其在旁的情
事,則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對乙而言),兩者間成立想像競合。
以上有些部分超過了我教學上的要求,所以不用擔心沒有寫的話會怎樣。
恭喜各位,雖然還是有人答得不好,但是會被當的人很少,而且有二三十人左右,可以
說是回答得「非常好」,其答案的完整程度甚至於超過大二刑分的答案。
那麼問題來了。大家資質都差不多,為何有人可以答得非常好,但是卻仍有人答得不好?
據理解,這些答得好的同學都有參加某種的讀書會(答案很相似),雖然不知有無高人
指點,但是可以確認的是:你們採用了正確的讀書方法。
共筆與單兵戰鬥都不是個正確的讀書方式。
如果能夠理解這一點,那縱或是成績不好,也應該有所獲得,於進入二年級後,相信大家
都會有個新的學習態度。
我反對共筆贊成小組戰鬥的讀書方式,雖然提倡多年,但是一直被許多自認優秀的同學
質疑,這次將我將自己的主張透過期末考予以實踐,相信同學會有如人飲水的感受。
如果有人是單兵作戰也得到了好分數,則我只能說你是天才。
我向院長報告了這件事情,院長也覺得很高興與欣慰。在課程改革的第一年,你們將會
成為指標性的人物。
真誠地恭喜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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