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公告] 讓你暑假不好過之二

看板B92A012XX作者 (救救孩子……)時間20年前 (2004/06/21 11: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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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轉錄自 B92A013XX 看板] : 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B92A013XX : 標題: [公告] 讓你暑假不好過之二 : 時間: Sun Jun 20 14:53:43 2004 : 怎麼沒人質疑相當性的問題? : 其實重點在於相當性的判斷。 : 對於無責任能力人等的攻擊, : 重點不在於有無防衛效果的必要性, : 而在於相當性判斷時的限縮。 : 如果可以認知到這點,最終 : 判斷應該是防衛過當。 : 不過這點我教得比較簡單, : 所以僅是額外加分而已, : 不會扣分。 我有點疑惑的是A出於正當防衛,防衛人並無救助加害人之義務,而防衛人在防衛行 為後,逃離現場乃常態,沒有辦法課予A留在現場的義務,A既不可能停留在現場, 在時空上都沒有與乙有任何連結,無從有產生對乙排他性支配領域而須救助乙。 還是說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不影響構成要件該當,A的行為該當於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所以「A殺掉甲」這個行為並未因阻卻違法事由消失,仍然可使乙的死亡歸屬於A? 如果A在乙昏倒時並不在現場,那麼乙可能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乙的心臟病只是 因為看到可怖景象而發作,把乙死亡的結果歸屬於A似乎跟想像中有點落差.... 如果今天一群學生在空地打棒球,界外飛球打破了空地附近人家的玻璃,脾氣暴躁的 老頭某C素罹心臟病,坐在家中的搖椅上,看見玻璃被棒球打破,怒火中升,頓時心 臟病發,不久身亡。若學生們順從法規範的要求不毀損他人之物,某C不會被氣死, 學生們對屋內的老頭因為玻璃破掉而氣死這件事情俱無所悉,還是可以成立將死亡結 果歸屬於那群打棒球的學生嗎?抑或者這些主觀上的認知是責任才會討論到的部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6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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