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T大法律楊生的轉錄信。

看板B873012XX作者 (夢中飛翔的王子)時間21年前 (2002/12/23 18: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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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cti》之銘言: : 學弟之提醒,甚謝。 : 可是,就限制同學們知的權利而言, : 我並不以為有其可能。 : (文後有言,欲知其內容至sex版,甚至學長姊學弟妹的板上亦有未砍者存在。) 知其不可為而為之,是為勇也.   不過,學長你刪了那篇文章,就增加了   同班同學閱讀它的困難,動機我倒不想 多去猜測,效果卻是一目瞭然哪! : 我只是限制了一封未經查證, : 除了推文及轉錄者外餘下的id均匿名的轉寄信出現在班板上罷了。 : 就如同多年前影射台大財金林同學的一封轉寄信。 : 一進入即砍的道理同。     匿名檢舉,自古以來就有,那實在不是剛除它的好理由哇!   至於你把這篇文章比作「影射」林女同學的轉寄信,我經過深思   之後,覺得不太妥當啊!理由如下:     作者的動機有些類似,但不盡相同;而且,所指控的內容在   價值判斷的位階上是有分別的. 指控林女的作者很明顯是出於私人的報復,歸納和轉載文章   指控楊同學的作者們卻應該是出於公憤哪!兩者大為不同.     另外,就我的認知,「影射」林女同學的轉寄信指控她像「削呆子」   一般玩弄男友(寄信者)的感情,然而,那是兩造自廂情願的愛情相處   模式.就那封轉寄信的內容來判斷,林女的行為既沒有違反刑法,   也沒有違反民法,甚至從道德的層次上來看,問題都不怎麼嚴重.   因此,就算那封信的內容是真實的,寄信者的指控都沒有意義.     打個比方來說,把ptt的板當作法院,板主當作法官,板友   當作陪審團,而指控的信件或文章就當作狀紙好了.由於指控林女   同學的轉寄信在內容上已經否定了自己的指控價價,換句話說,   它的指控是屬於無「法」可管的道德灰色地帶,一般人看了都會   覺得不以為然--它在本質上已經不符合受理要件.而且,它又   暴露了作者與林女的交往隱私,會對林女的名譽造成傷害.在這   種情況下,為了保障無辜被告者(林女)的權益,法官(板主)   將狀紙退回給原告而不受理(刪除)那案件是很合理的.     反觀那篇被板主刪掉的文章,它的指控內容(楊同學向那位女生 動粗、上她的班板詆毀她的名譽)卻是屬於刑法層次的.像這種事情   不但依法不容,依道德判斷更是令人憤怒,就算不能依法來個了斷,   在輿論上進行討伐也是無可厚非的嘛!總不能讓作惡者逍遙法外嘛!   有很多人心懷義憤實在是社會之福,雖然有些人已經義憤得過火了.     當然,這就會牽涉到一個問題:「那篇文章的指控內容到底是不是   事實呢?」很明顯地,它可能是事實,也可能是謊言.     面對這樣的指控,法官(板主)應該「拒絕受理」(刪除)原告   提起的訴訟嗎?如果法官真的那樣做,社會正義就無法得到伸張了.     各位看到這裡,心裡可能會問:「如果那篇文章對楊同學的指控   是子虛烏有的,那楊同學豈不是被冤枉了,名譽也受損了?那豈不是   很不公平,反而違反了社會正義?」     沒錯,這是一個兩相為難的問題.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一件   事實,那就是:楊同學也有申辯的權利呀!而且,法官(板主)不刪除   那篇文章並不代表已經將他定「罪」了,那只意味著受理案件而已.最後   的判斷是由陪審團(板友)的意見(輿論)來決定的.陪審團會根據兩   造的說法來判斷被告人(楊同學)是否「有罪」(應該討伐).如果楊   同學放棄自己申辯的權利,那麼,陪審團(網友)就只好依有限的證據   來作判斷了.但無論如何,法官總不能夠說:「由於指控的證據不足,   我不受理這案件了.」這不符合程序正義啊!總得開庭審判了再說嘛!   就算真的證據不足,也應該發出公文提醒原告:「先把證據補足,不然   就判被告無罪.」等到原告找不到更充份的證據時才予以宣判,就會比   較符合程序正義,也比較能保障社會正義.     不過,最後還是得承認一句.這裡既是87司法組的地盤,板主要   怎麼處置板上的文章,那只有板主和87司法組的同學才有權決定.我   只是把各位看作法官一樣公正嚴明的法律人,才有此一篇啊!    -- 就算我只是一隻小小的蝴蝶,  我仍要奮力舞動我的翅膀,  掀起那股席捲全球的浪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4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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