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律師:郭芷嫣也是受害者 盼檢察官還清白
連我都想噓辯護律師了,
我有看你在報導者那篇文。
不要再鬼打牆在法治國原則、比例原則,
沒有法官、檢察官想看這個,
連道友都會直接跳過去。
刑案就是構成要件,其他都是多餘。
這邊知識水平只有國、高中程度的鄉民很多,
但很有參考價值。
參考什麼?
法檢在這種他們大外行的領域,
除了法律外想法跟鄉民不會差太遠,
所以請講人話,
不要講法律人才懂的、大家都當屁的法治國、比例原則。
(這 就有法官id, 看過他在ptt狂譙罷工的理由,我只能用傻眼形容)
也拜託不要focus在具體危險犯,
這種有沒有具體危險法官説了算的情形,
除非你有類似案件可以舉例,
否則在錨定效應下,
你愈戰這點,法檢會愈認為有具體危險。
這案子就是應該扣在「其他方法」該怎麼解釋,
想想看,如果強暴、脅迫可以視而不見:
「以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不是變成空白刑罰規定了?
完全沒有刑法明確性。
所以你的目標,是去阻卻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才對。
問問你的當事人友人看有什麼例子可以舉。
座艙長和PIC 吵架、不給要的餐算嗎?
PIC吃純素,地勤忘了送上機,犯罪嗎?
如果不是PIC而是FO呢?FO昏倒就OK?
等等的...
另外,犯意、故意是可用的另一個。
有違背民航法的犯意?
(找找人家行政刑法的無罪判決書怎麼寫的)
最後,不要呆呆在警局去給人家做新聞,
主動、積極一點,
去地檢署啦,方法不用我講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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