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TSNA] 大聯盟的薪資仲裁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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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TSNA] 大聯盟的薪資仲裁制度(上)
時間: Fri Nov 21 19:44:39 2008
〈MLB〉大聯盟的薪資仲裁制度(上)
來源:TSNA | 作者:賴意文 | 發表時間:2008-11-21
薪資仲裁(salary arbitration)對於資淺的大聯盟球員來說是一件大事,
這代表他們的薪水不再由球隊單方面決定。雖然離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仍有
一段距離,不過已經能用場上的表現換取實質的報酬。取得薪資仲裁資格
的球員,只要對球隊提出的續約薪資不滿意,就可以申請薪資仲裁。
薪資仲裁的資格取決於年資,大聯盟年資滿 3年的球員就具有薪資仲裁資
格。此外,年資滿2年未滿3年,且在剛過去的這個球季取得86天以上年資
的球員,如果他的年資在同樣資格的球員中排名前 17%的話,同樣能取得
薪資仲裁資格,這就是所謂的Super 2球員,王建民去年就屬於這一類,
而郭泓志今年可能會因為差幾天的年資,無法取得薪資仲裁資格。
現行規定中,球員合約在美國東岸時間12月12日午夜到期,球隊必須要在
這天(如果當天是週日則提前一天)之前決定是否與合約仍在球隊控制中的
球員續約。如果球員無法與球隊協商出滿意的合約,可以在1月5日至15日
之間,透過球員工會提出薪資仲裁的申請。
1 月19日,球員與球隊雙方將會交換薪資仲裁金額。大聯盟薪資仲裁採取
最終要價制度(inal offer arbitration),也就是說,仲裁人最後決定的
金額將是這兩個數字其中之一,而非兩者之外的其他金額,因此一般這兩
個數字都不會開得太離譜,以避免過高或過低的開價輸掉仲裁。
而亮開底牌後,雙方一般也會在仲裁聽證會之前簽下合約,通常是兩個金
額的中間數,每年真正走上薪資仲裁聽證會的案例並不多。自從薪資仲裁
制度在1974年實施以來,總共有3042名球員提出薪資仲裁,其中只有 484
名球員以薪資仲裁方式決定合約,大約是 16%。如果只計算2000年之後的
案例,更只有8%。
薪資仲裁金額有所謂的最大減薪幅度規定,這個金額至少要是去年薪水 (
含獎金) 的80%,同時至少是前年薪水(含獎金)的70%,除非該球員去年贏
得薪資仲裁,並且加薪50%以上。
薪資仲裁聽證會在2月1日至20日之間舉行,聽證會上,雙方代表各有 1小
時的時間可以立證自己的論點,另外各有30分鐘的時間可以提出反辯。聽
證會結束之後,由三位仲裁人組成的薪資仲裁小組將會在24小時之內宣布
最後決定。在仲裁人做出裁決之前,雙方隨時可以簽下新合約,同時撤回
仲裁。
2008/11/21 Hinet運動網
http://sports.hinet.net/news_detail.jsp?s=27459&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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