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言] 國防報告書和立國精神

看板Army-Sir作者 (富姦ing..)時間14年前 (2010/02/01 19:2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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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 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2.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3.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 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 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5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30.220

07/06 08:3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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