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言] 國防報告書和立國精神
1.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
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2.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3.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
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
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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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08:3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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