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雲林 拒絕我報案的警察局斗六分局
這位同學... 您太客氣了...
您遇到的就是傳說中的「吃案」..
當您遇到這種情形的時候,您所該做的並不是懷著憤恨不平的心情默默地走回家
打開電腦連上批踢踢,來到黑店板向鄉民抱怨
您該做的事情是:
1.看清楚該警員制服臂章上的編號,接著,撥打下面這支電話,當著他的面投訴他
警政署申訴專線 0800-018-111
這支電話是24hr專人負責接聽的,請別擔心沒人理你,電話打下去就對了!
2.如果你忘記帶手機,也不好意思跟警察借電話,那也沒關係
請你就近找到電腦,到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去直接寫e-mail給警政署長
http://tinyurl.com/67ge5w
警察每個月五、六萬起跳的薪水並不是領假的
請大家一起來檢舉這種惡劣的警員,以杜絕歪風
ps.在此與各位鄉民分享一點法律小常識.. (雖然這是很基本的常識,卻有很多人不清楚)
1.警察主要的工作內容有兩項:治安與交通
關於警察維持治安的部分,除了警察平時的巡邏勤務、民眾通報以外,
與我們最切身相關的就是報案了.
甚麼是「報案」呢? 報案就是當我們遇到刑事案件的時候,提起告訴的動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
2.請注意,並沒有「備案」這種東西!
很多人常常會問:我該到警局去備案嗎? 這其實都是很奇怪的事情
因為你所謂的備案,事實上也只是警察將你所發生的事情記錄在他們的紀錄簿內而已
一點用處也沒有.
請考慮清楚,確定要提告的話,就去「報案」.
一般人所謂的「備案」只是在浪費自己的時間而已.
(甚至有些警察會用這個「備案」一詞來欺瞞受害人,使受害人以為完成報案手續
這其實都是不對的行為)
3.還要注意的事情是:報案時要先搞清楚人家犯了甚麼罪才能提告
(至於是誰犯的不重要,警察機關自然會幫你調查)
上次在某板就看到鄉民因為遭到不明人士電話騷擾,而到警局去「報案」
而遭到警察揶揄「小姐,刑法裡並沒有這一條喔~」
事實上,我國採罪刑法定主義,而刑法裡頭並沒有「騷擾罪」,所以這位撥打電話的人並
沒有觸法,警察當然沒有受理調查的義務,也當然不是吃案..
所以,像這位小姐這樣的行為是沒意義的..
4.警察處理的是「刑事案件」,如果是「民事案件」的話,警察無權過問.
也請各位別拿一些民事案件去麻煩剝荔枝大人..
別以為這不重要,日前家人與客戶有了民事上的糾紛,結果警察竟然打了通電話給
我的家人,要求到警局與這位客戶談和解... 真是莫名其妙...
(可惜我事後才知道這事,不然一定給這種警察好看)
5.再來是報案的程序..
以原PO所遭遇到的失竊案為例,一般的流程應該是:
受害者發現腳踏車失竊 → 攜帶國民身分證到警局表明欲提告 →
警察受理 → 製作筆錄並列印報案三聯單交給報案者
請記住,報案就一定要拿三聯單,拿了就不可能吃案!
要是哪個警員敢吃掉,他就倒大楣了!
而警察最常出現的唬爛招式是:
(i)這不是我們轄區的事,請你到XX派出所去報案
(ii)你要是不去那裏報案,我們這裡到最後也是要移送過去啊~
(iii)像這種案件,很難查到啦~ 你報了案也沒用~
→ 事實上,這些都是推託之詞!
無論如何,重點是:你就是有權利在任何一個派出所報案!
報案之後才會進入調查程序!
查不查得到是一回事.
總之,依規定,警察就是應該要受理你的刑事報案,這也是你的權利!
不小心打了太多,可能和板旨不太相同,希望大家多多包涵
主要是因為看到有些板友對於報案時,警察的態度和動作不甚瞭解
所以在此分享一點法律小常識
如果有謬誤的地方,歡迎指教,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7.66.84
※ 編輯: fairybaby 來自: 122.127.66.84 (01/05 00:49)
推
01/05 01:22, , 1F
01/05 01:22, 1F
推
01/05 01:32, , 2F
01/05 01:32, 2F
推
01/05 01:33, , 3F
01/05 01:33, 3F
推
01/05 02:56, , 4F
01/05 02:56, 4F
推
01/05 08:59, , 5F
01/05 08:59, 5F
推
01/05 09:39, , 6F
01/05 09:39, 6F
推
01/05 09:48, , 7F
01/05 09:48, 7F
推
01/05 10:03, , 8F
01/05 10:03, 8F
推
01/05 10:21, , 9F
01/05 10:21, 9F
推
01/05 10:23, , 10F
01/05 10:23, 10F
推
01/05 10:40, , 11F
01/05 10:40, 11F
推
01/05 11:21, , 12F
01/05 11:21, 12F
推
01/05 12:08, , 13F
01/05 12:08, 13F
推
01/05 12:52, , 14F
01/05 12:52, 14F
推
01/05 16:44, , 15F
01/05 16:44, 15F
推
01/05 21:06, , 16F
01/05 21:06, 16F
推
01/05 23:00, , 17F
01/05 23:00, 17F
推
01/06 09:21, , 18F
01/06 09:21, 18F
推
01/07 00:02, , 19F
01/07 00:02, 19F
推
01/07 00:06, , 20F
01/07 00:06, 20F
→
01/07 00:07, , 21F
01/07 00:07, 21F
會到警局報案主要是因為方便
到處都是警局 且24小時都有人駐守、接受報案、協助製作筆錄
地檢署有那麼方便嗎?
→
01/07 00:08, , 22F
01/07 00:08, 22F
有沒有扯上刑事 是因人、因事而異的
例如說同樣的車禍,有的人就想拿錢和解;可是有的人就是想提傷害告訴
→
01/07 00:10, , 23F
01/07 00:10, 23F
→
01/07 00:10, , 24F
01/07 00:10, 24F
你前面說沒扯上刑事 那就是民事問題
警察沒有幫助你們和解的義務 警察局也不是給你和解的地方 請找調解委員會
可能你遇到的警察給你方便,那並不代表全國的警察都要給你方便.
最後,和解本身就是有效力,並不會因為在警察前面和解就"更有效力"
※ wasijacky:轉錄至看板 ChungLi 01/07 02:04
推
01/07 02:06, , 25F
01/07 02:06, 25F
推
01/07 10:27, , 26F
01/07 10:27, 26F
推
01/07 14:20, , 27F
01/07 14:20, 27F
推
01/08 01:02, , 28F
01/08 01:02, 28F
推
01/09 20:52, , 29F
01/09 20:52, 29F
^^^^^^^^^^^^^^^^
歡迎指教
※ 編輯: fairybaby 來自: 122.127.69.49 (01/10 18:54)
推
02/19 18:52, , 30F
02/19 18:52, 30F
推
03/22 23:07, , 31F
03/22 23:07, 3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