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關於前公告下的推文(提及美商葛羅里與 …

看板Anti-ramp作者 (請進 consumer 板)時間20年前 (2004/07/21 23:15), 編輯推噓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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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ISUKO (*壞心眼小咪*￾ N )》之銘言: :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先提問:為何我文中二度請你回覆的問題你忘了回答呢?再問第三次:為什 : : 麼簽名了就要自己負責? : 那時候你簽名時 : 意志不是很清醒的知道自己要買書了 : 才簽下去的嗎? : 如果你不想買為什麼會簽 : 我前面說過了 業務員也沒有那藥來迷昏你 : 也有很多客人是聽了很久了 : 最後不買就是不買走了 : 人家也沒簽   請問你所認為的「負責」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講的「負責」,或許跟你所想的「負責」有所不同。例如說,你今天 殺了一個人,你就要負責。負什麼責?有民事責任,有刑事責任。刑事的話,就 是刑法有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定要被關的 意思。民事的話,就是一定要賠錢的意思。   如果今天我跟你買了一台車,約定五十萬塊,七月三十日交車。那要是到時 我拿了車,卻不給你錢,那你有權利來跟我要錢,因為我欠你債,要負債務不履 行的責任。這個屬於民事責任,在葛羅里的案子中,我們也只討論民事責任的部 分而已。我有個責任而不履行,所以你可以告我。   今天我跟葛羅里訂書了,在這個契約還沒有被我嗣後解除之前,都是成立生 效的,所以這時我有個要給錢的責任,葛公司有個要給書的責任。但是,由於法 律的特別規定,使得我有一個權利,一個可以隨興任意片面單方來解除這個契約 的權利,一旦我行使了這個權利,就是當我通知葛公司說不想買了,我要退錢, 只要有符合法定要件(如七日,書面,其他等等),那麼就在這一瞬間,原來我 們雙方還存在的權利義務關係,馬上消失無蹤,且它的消失,是一種溯及既往的 消失,就是好像以前我們從來就不存在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似的一般。所以,就 在這個時間,我已經沒有義務要再給葛公司錢,連我從開始給葛公司錢時都已經 沒有任何給錢的義務了!所以葛公司沒有法律上的關係而受有利益(我的錢)而 使他人受有損害(我用不到我的錢),自屬民法第一七九條的「不當得利」,法 律明定要返還這個不當得利的。   也就是說,要是我從來就沒有反悔買這套書,那麼我對就對我所簽的這個約 負起責任;但如果我嗣後反悔並解除了這個契約,我是本來就不需要為我簽的這 個契約負任何的責任!因為法律關係的消滅在這些早已溯及既往了。所以我不必 對過我的簽字負任何責任。亦即,要不要負責,端視我嗣後有沒有解除契約而定 之。就這麼簡單。 : :   那請問你們公司在推銷時會不會主動告訴消費者說,你們簽約後,有一個法 : : 定的可以解除契約的權利呢?(就是消保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 : : ,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 : : 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的確是沒有 : 公司也沒有告訴我們要這樣說 : :   我看黑店板已有兩三年的時間了,看到板友們在簽下訪問買賣的簽約書後雖 : : 然後悔,但卻因為錯失了七日的時間而只好乖乖付完全額的慘事不斷不斷地在發 : : 生。似乎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或許有吧?或許沒有?)會主動告訴消費者關於其 : : 於消保法十九條的權利可以行使的。如果是這樣,你認為「公司的形式跟推薦方 : : 式並無犯法,他們也可以鑽法律漏洞」,我個人翻遍消保法後,果然如你所說的 : : ,似乎企業經營者並沒有告知消費者其有此權利的義務。我想,或許沒有加入一 : : 條「企業經營者有告知消費者本法十九條之權利」這個條文是因為或許對商人打 : : 擊會太大,但是消費者卻因此而被區別成「知道消保法第十九條者」與「不知道 : : 消保法第十九條者」兩群,不僅非常不公平,況且知者為少,不知者為多,那麼 : : 消費者保護法在沒有課予企業經營者之告知義務的話,那麼實質上根本就無法保 : : 護消費者。因此我會想辦法請立委在下次會修正消保法時,再把我認為應該要有 : : 的條文加入法典中才是真正落實保護消費者的法律。 : 你說的這段我是很贊成 : 我也覺得公司應該要告知消費者有這條條文 : 其實我以前遇過一個推銷日文書的人這樣跟我講過 : 不過我想這個方式會造成他們常常被退貨 : 所以現在幾乎商家都不主動提出了 的確是該修文沒錯 : :   要保護自己很簡單呀: : :   一、一開始就說不。 : :   二、先給他簽下去快快落跑,之後再跟他說不,要他退錢。 : :   兩個都有說不。 : 第一個比較好 : 第二個因為你已經簽了表示你有購買的意願了 : 除非你是在七天內退的   我當然同你覺得第一個比較好。但不代表第二個就不行。你之前給人的感覺 ,彷彿在罵別人「怎麼可以用第二個呢?用第二個是不對的!」的那種感覺。我 才會加以反駁。如此耳耳。 -- ┌────────────────────────────────┐  │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4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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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妳了 不過她會跟你說意志力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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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星鯰魚看不懂太有道理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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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幹的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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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們民法黃宏泉老師來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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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會看啦 還會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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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他說他會仔細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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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相信一隻x說的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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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是有邏輯的話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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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0_eYRyx (Anti-r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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