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實務(3)
法庭實務(2)打完後
就整個給他忘記了
經由lili的同學好心提醒後
現在決定打完這法庭實務(3)--完結篇
這裏先說的是 判決結果已經下來了
不過留待最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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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堂休息時
其實我認為我已經被問完話了
所以在東晃晃、西晃晃
(休息的理由其實很特別 因為公辯還有其他庭要趕 所以先暫停
讓他去其他庭告知一下這裏會delay)
過了二十分鐘繼續開庭
我和那個莊主(雪霸的替代役主管 不過他現在已經調單位到台中某區公所了)
坐在証人席
結果法官一劈頭就說:那個xxx証人,請上來吧?
我:不是問完了嗎?
法官:還沒,還早啦.............
我:(還早?...........哇靠............)
拉哩拉雜又問了一堆
其實在前一天睡前我有稍微演練一下
法官究竟可能問什麼 我要回答什麼
不過到了現場
除了被現場的氣氛所感染
大概前一天想到的一半都講不出來外
法官問的非常的細
一堆問題我連想都沒想過
只好一直努力回憶 然後一直努力的說:我忘了..........@@~
經過這一連串的問話下來
我體認到一個"可能的"情況
要很完美的串供真的很難
如果剛好法官問的問題你沒想到
也許和你串証的某人也沒想到
很容易露出馬腳
所以如果要事先講好的話 大概要演練個好幾天
所有的問題都要走過一遍
不過我和被告沒有串証啦
(我也不知道怎麼串)
被告只有跟我說:阿狸,盡量幫我講好話好不好?
我只說:我只說我知道的,是不是好話我不清楚。
我知道法庭上作偽証的後果,我可不敢亂來。
大概又問了半個小時多吧
忘了時間了
只記得問完話我下去時 已經是四點四十分左右
(從二點四十分開始問 中間休息二十分鐘)
接著換這位莊主上陣
莊主在中間休息時 還很臭屁的跟我說
他常常上法庭,這都很熟,還說我太緊張了,廢話講太多。
結果一上場 要簽証人切結時
他就漏洞百出(這裏有被法官小罵一下)
接著問話時 也是一堆牛頭不對馬嘴
也被法官訓了好幾次
如:
法官:這個xxx有吸毒你知道不知道?
莊主:他平常都乖乖的,很好呀。
法官:他到底有沒有吸毒?你到底知道不知道?
莊主:他很乖,平常沒事就回宿舍了。
法官:(怒)你到底知不知道他有沒有吸毒?你不要回答一些有的沒的。
乖不乖不是重點,我是問你他吸毒你是否知情?什麼時候知情。
莊主:他平常很乖的。他常常被欺負,但是他真的很乖,他本性善良。
法官:(怒中帶有ORZ)..................
其實在台下 我也完全聽不下去
這比趙中鋒全盤否認還糟(至少他還有針對問題在回答)
這就好像
檢官問趙:你有沒有內線交易?
趙中鋒說:昨天的魯肉飯不錯吃。
一樣的蠢
看上面的三位法官 除了陪審法官好像快睡著外
另外二位法官的表情是在爆炸邊緣
大概過了半小時 這位莊主就被問完話了
(法官也受不了了吧 哈哈)
(這裏補充一下 這位莊主本來就是答非所問型 他不是故意的
我懷疑他有點老人痴呆)
接著就是被告上台問話了
這裏是法官問完公辯問,公辯問完檢官問、檢官問完法官問
輪番上陣
就這樣又持續了半個小時
其實頭已經聽的有點昏了(我還沒吃午餐)
不過最後公辯的結辯 個人認為結辯的很好
有條理而且都有切中要點
我在下面時 自已也有想過
如果以後有機會作律師 我要怎麼幫他辯護以及結辯
不過這位公辯 我100%肯定他比現在的狸強上數百倍
如果是當時的我作他的辯護律師
我想輸到脫褲子了吧
(經驗才是王道)
結束時 我和被告邁出法庭時 已經是五點四十分了
(我晚上六點半台北還有課 而我現在在苗栗地院門口 ORZ)
不過和他聊天的結果
我的推測是--你輸的可能性很大
他也說 公辯剛才也私下跟他說
接到判決書趕快打電話給他 還要上訴
因為輸的可能性很大...........
為什麼輸的可能性很大呢?
這被告在法庭上一直被法官罵
還被法官說:你還絞辯!!還不承認犯行!!!
你還在避重就輕!!
是你作的你還不說~~~
當時看起來 法官已經有心証了
心証認為--被告有罪
如同上一篇所說
檢察官求刑二個罪名
吸毒--六個月
販毒--八年四個月
==================合併是八年十個月
因為吸毒的部份被告也坦承
所以上面的罪是躲不掉了
重點是下面那個八年的.............
當時我們在等客運時
他也蠻難過的
他說被關個半年就算了 他有吸毒、他有錯、他甘願去坐半年
但是如果要坐八年多的牢 他會很不甘心
宣判結果是五月二十四日
我當時跟他說:如果真的被判重刑的話,我再幫你找找有沒有其他替代役願意
幫你出庭作証的。
五月二十五日
他打電話來...............
吸毒--法官判刑四個月 得易科罰金(三百抵一日)
販毒--罪不成立
【裁判字號】 95 , 訴 , 7
【裁判日期】 950523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XX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4年度偵字第2801號、94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XX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被訴販賣毒品部分無罪。
事實......................................
(後面balabala一堆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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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算是不錯的結局
而且他也說要請我吃飯(我是說 不用了啦)
希望他能好好作人.................全系列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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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的香郁,是仰賴水的平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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