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所謂本土法學的發展
首先,我必須承認,我未必有足夠的能力來回答您的問題。其理由
是,您的提問若是以一位非法學研究者的角度來觀察的話,可能會
是個簡單的是非題,但若是從一個法學研究者的角度來觀察的話,
卻將是一個十分困難的問題。因為我們必須先釐清您所謂的「本土
法學」四個字所指為何。而我實在無意在此班門弄斧,以下,僅就
您每個段落的提問作出簡單的回答。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歷史方面所謂加強本土歷史研究與教育已經宣揚且實作相當年頭了
: ,不知道我國的法學界有沒有所謂的本土法學的研究與教育的活動
: ?
不知您於此一段落所要詢問的所謂的「本土法學」是否指涉的是研究
的對象為「本國法律」?若是的話,我可以回答您:當然,法解釋學
有一部分是在做本土法律規定的解釋。至於教育的部分,我覺得這又
是一個難題,因為有的老師的教科書整本講的多半是外國法,以外國
法的學說理論來解釋我國的法律。只是我國有些法律基本上是先進國
家法律制度的大雜燴,未必僅止藉由某一個國家的學說理論就可以很
妥適地解釋我國的某一部法典的所有法律條文,但是無論如何,只要
是被用在教授學生有關解釋我國的法律條文的情形,我想,稱之為本
土法學的教育應不為過。
: 比方說在圖書館或書店看一些法學教科書,往往會看到,某某法條
: 源於羅馬法云云。這裡直接的反應是,古時候羅馬人這樣想而這樣
: 定下法律,今日的我國人就應該接受?
這倒不是說非得接受古時候羅馬人的想法不可,而是透過這些歷史演
進的介紹,比較能夠讓莘莘學子易於理解抽象的法律規定的意旨。
: 法律學當然不是單純在推敲文字、詞語、和句法的組成。法條規定
: 的背後,有其目的(思想)存在,也內含有價值的取捨。這點從以民
: 事法來看就很明顯。民事法的原告和被告就是因為彼此有利害衝突
: 而持各自的見解(主張)和證據來法院聲請法官來裁判,哪一方的論
: 證符合法律規定(的利害分配)。具體以商品責任法來看,古時候的
: 價值取向就是取表面的買賣雙方在法律地位相等,所以買定離手,
: 買家在確認買下並收受之前,自己要善盡調查與驗收之義務。要往
: 法理論說,就是以過失法則為基礎。後來在消費產品方面繼受美國
: 法方面的無過失嚴格責任理論,加重賣方責任。這就是明顯的價值
: 取捨法則之轉變。
礙於我對於這個段落的內容並無研究,在此略過。
: 今天我國幾部古老的法典像是民法和刑法,以及民和刑事訴訟法等
: 的主體建立於前清。大體言,當年是取當時在世界上影響力大的一
: 些國家的法典來參照,結果就是具有濃厚的德意志意味。晚近我國
: 受到美國強烈影響,一些法典則轉為美國風,比如藥事法。其他許多
: 法律和法規則仍有濃濃的歐洲風味。
這個段落的內容,建議您再上網查詢,我不太清楚您所謂的前清指的
是哪個年代。至於民、刑法、民、刑事訴訟法是否具有濃厚的德意志
意味,我也不很清楚,倒是中華民國刑法是脫胎自大清新刑律,而大
清新刑律當初是敦聘日本刑法學者岡田朝太郎起草,其後的舊刑法似
乎也曾受過岡田教授的影響。倘若再稍稍深入探究的話,日本舊刑法
是由明治政府聘請法蘭西學者玻阿瑣納德起草的,而日本現行刑法則
確實是受到德意志的影響,只是1935年的中華民國刑法,到底保留了
幾分法蘭西色彩,幾分德意志顏色,恐怕需要深入研究才曉得。至於
其他法律,非我專攻,在此便不獻醜了。
: 但是,我國自己的法思維體系呢? 在廣泛繼受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時
: ,各國法之中總是有各國的價值觀存在,這當中都不會有干格的?
: 我國法學界有在探索這類問題嗎?
最後,不曉得您所謂的「法思維體系」所指為何?若是法解釋的方法
的話,恐怕我們現在還是援用其他先進國家的解釋方法,還沒有屬於
自己的一套獨特的方法學,只是所學有限,在此不敢妄斷。至於法典
當中存在有價值互相扞格的情形,如何弭平不同價值觀之間的扞格,
這當然是法解釋學所要研究的課題之一囉!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夠對您有些許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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