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朱敬一 蔣偉寧 翁啟惠 「勿以貪汙辦教授」
※ 引述《loewe (Feline)》之銘言:
.....
: : 這本就不是公款! 這教授應控告國家及嘉大侵吞私款據為公款並圖利國庫!
: 這個有判決可查。
: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59號
: ......(前略)原判決於理由欄貳、三及四,已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 「嘉義大學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處理要點」、「嘉義大學建教合作計畫實施要點」、
: 「嘉義大學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處理準則」、「嘉義大學採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 及本件研究計畫之委託研發合約書之約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嘉義大學函,
: 蔡正文於台北市調查處之證述,詳為說明綠益康公司依本件研發合約書提供之研究經費,
: 已納入嘉義大學之校務基金而屬「公款」,(中略)......
: 並就上訴人辯稱綠益康公司提供之研究經費,係由計畫主持人「專款專用」,
: 有別於「一般行政公款」,為屬「代收代付」,並非公款,
: 又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本件研究計畫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等語,認非可採,逐一加以指駁;
: 經核原判決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原判決正本第十四頁至第二十三頁)。......
: 所以余教授跟他的訴訟代理人確實是有朝向私人公司委託的研究經費,
: 是計畫主持人的專款專用。
: 但法院認為經費給學校之後,就變成公款,這點上到中央的公共工程委員會、
: 下到嘉義大學自己的會計室主任都背書了。
http://www.taiwanlaw.com.tw/forumViewer.aspx?id=902
主題: 台灣法學雜誌第201期 - 裁判簡評)許澤天 / 杜撰學者適用貪污犯罪的恐怖「法
源」/最高院100台上459判決
作者: twlaw
發表時間: 2012/06/0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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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摘要
綠益康公司依本件研發合約書提供之研究經費,已納入嘉義大學之校務基金而屬「公款」
,本件研究計畫所為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嘉義大學財物購置程序等規定,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需由嘉義大學總務處負責採購
,10萬元以下者,始得由計畫主持人負責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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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的關鍵是 "公款".
就是學校發給 綠益康公司 統一領據 取款 納入校務基金 將部份私款一律全變為
"公款" 圖利學校亦圖利國庫.
所依據之 「嘉義大學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處理要點」、「嘉義大學建教合作計畫實
施要點」、 「嘉義大學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處理準則」、「嘉義大學採購作業要點」
等相關規定 有侵吞私人授與另一私人之款項, 將之吞沒據為學校與國庫使用, 是
屬侵犯人民權益之重大圖利國庫事件.
該等規定迫使參與產學合作之教授在不合公平權益之合約書上簽署同意, 該合約是
屬不當且非法之定型化契約, 是侵佔人民私款為公款, 屬"公款"之說當為無效.
這些法官有故意睜一隻眼, 閉另一隻眼的嫌疑, 亦為故意圖利國庫之貪瀆行為, 怎
能明察秋毫卻不見輿薪? 枉為國家命官, 俸領民酯民膏, 卻不替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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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公立大學窮瘋了, 逼使教授進行產學研發案, 卻用契約與統一領據 將部份
合作案指派使用人可使用的私款項全沒入校務基金充當公款使用, 這是充公圖利
國庫的非法侵佔行為. 其理至明, 那需演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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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產學研發案弄回學校是對的, 因為該教授無法逃避使用學校部份資源(人與物)
參與該研發工作, 學校有抽成是合理的. 但該抽成是宜逕入校務基金公款公帳,
但部份款項應該是由該教授以自己的領據給廠商取款善用, 剩餘則是該教授與產
業業者再做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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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0:52,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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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是嘉大自己定的內規辦法是以定型化契約便宜行事, 又想貪經手的總經額
以利抽成, 就把該給主持人的彈性都因貪吃而吃掉了. 結果變成陷井入人於罪,
背後原因就是會計與行政主管見不得教授進行產學有獲利. 不止是防弊重於興利
還變成是一個很容易入人於罪的惡劣辦法.
※ 編輯: ggg12345 來自: 140.115.4.113 (01/08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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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