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朱敬一 蔣偉寧 翁啟惠 「勿以貪汙辦教授」
※ 引述《leoblack (自我放逐的開始只好自己)》之銘言:
: 原出處http://ppt.cc/GP82
...
: 朱敬一舉例,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教授,前年因為一件100多萬元的建教合作案,被
: 最高法院判刑定讞。但在學界看來,余哲仁如果直接拿廠商給的建教合作費買儀器,
: 可能什麼事都沒有。但他正因為守法,把建教合作案經費納入嘉義大學校務基金再請
: 款,中間因為報帳程序太複雜「買A報B」,最後落得被判刑入獄。
: 朱敬一強調,法官判案有一定的專業和考量,但是余哲仁教授的判例,從判決書中,
: 看不出有任何一毛錢人了他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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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很令人洩氣, 不過問題關健可能在 "檢舉". 賣假發票的為了稅金檢舉買方.
不知有無更實際的資料?
產學要能有效進行, 這種可怕的陷井若不排除, 怎麼可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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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一質疑:買螢幕報碳粉算貪汙?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7614196.shtml
【聯合報╱記者陳幸萱、鄭語謙/台北報導】2013.01.07 02:46 am
「如果三個碳粉匣的錢拿去買一個螢幕都算貪汙,以後學術審查會要在土城開了
。」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引用陽明大學某院長與他的談話表示,希望司法界別用最
高法院對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判刑定讞標準,來看這次不實發票報帳案。
昨天朱敬一、中研院長翁啟惠、教育部長蔣偉寧發出共同聲明。朱敬一並已向行
政院副院長江宜樺報告,希望行政院與司法單位溝通;並將徵求律師或法律系教
授免費為涉案教授提供諮詢。
朱敬一受訪時提到,余哲仁前年因為一件建教合作案被判刑,余哲仁與一間公司
建教合作,該公司出一百八十多萬元請余幫忙研究,先把錢匯到嘉義大學、並由
嘉義大學支持他研究。結果因為余哲仁報帳時報A、B、C三張發票,實際上買
了D,因此被判三年六個月徒刑。
朱敬一說,若是公司直接把錢給余哲仁,余哲仁就會沒事;因嘉大校務基金屬於
公立大學經費,余哲仁算是刑法第十條規定的「授權公務員」,在執行授權時報
假帳就觸犯貪汙治罪條例,最後被判刑入獄三年六個月。
朱敬一說,從判決書上看不出有錢進到余哲仁的口袋,而同樣用不實發票報帳,
私立大學教授就不會被起訴,這豈不是「很奇怪」。
翁啟惠則指出,目前科技基本法雖已修法,科研採購不再適用公務採購法令,但
用學校研究經費、國科會預算仍算「執行公務」,最後還是落入公務採購法令規
範,建議盡速訂定科技採購法。
蔣偉寧表示,最初不實發票調查牽涉上百所大學系所,最後只有十多名依貪汙罪
嫌被起訴,可知用不實發票核銷應非通案,多數教授仍按規定報帳。
【2013/01/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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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儀器 ..南華大學余哲仁教授判3年半定讞,必須入監服刑。
2011/01/26 19:50:25瀏覽2292|回應1|推薦2 A儀器 康乃爾博士判3年半確定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魯永明/台北、嘉義報導】 2011.01.26 03:18 am
南華大學自然生物科技系系主任余哲仁,九年前任職國立嘉義大學時,用學校研究經費中
的卅四萬元購買研究用的二台酒精泵浦,再請廠商開假發票報帳,儀器歸為己有;最高法
院依貪汙罪判余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四年確定。
余哲仁(五十一歲)是美國康乃爾大學食品科學博士,定讞後,必須入監服刑。余得知判
決結果,心情沮喪,透過校方指出「對判決結果,不願表示意見」。南華主秘杜志勇說,
學校放寒假,還未收到判決文,收到判決文再開會討論是否解聘余。
檢察官九十二年間起訴余哲仁,一審以貪汙等罪判余三年七個月。
余上訴二審、更一審時,貪汙部分曾獲判無罪,只被依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判刑一年、
六個月,且可緩刑或易科罰金。
檢察官不服持續上訴,余最終仍被認定觸犯七年以上重刑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法
官認為,余是學有專精的學者,為求一時採購方便,偶涉貪瀆,惡性不重,情堪憫恕,減
刑一半為三年六個月。
余哲仁九十年十一月間,嘉大和綠益康生物科技公司簽約,委由嘉大進行三項研究,余為
計畫研究主持人。綠益康提供嘉大一百八十萬元的研究經費,嘉大納入校務基金,研究用
的儀器物品,須經採購程序,專款專用,且歸學校所有。
余哲仁執行研究時,為分餾、萃取,必須購買兩台酒精泵浦裝在分餾機,但他找廠商劉吉
青幫忙,避開規定,將價金分成四張採購零件的不實發票,讓他可申請公款。
余哲仁隨後將這兩台儀器送到綠益康公司由他個人使用,並以技術入股方式投資綠益康,
取得該公司六千五百萬元的股權,成為股東。
幾個月後,余因發票稅金等事與劉吉青起爭執,劉向嘉大檢舉,也向調查局台北市調處自
首。
【2011/01/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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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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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 由產業捐款給合作對象(學校+教授), 頂多就是其中部份再分出租用學校
設備 人 物費用, 產業圖的是學校發出的抵稅證明(公文)或有貼印花稅的收據, 如
果該收據明列清楚, 包含簽約教授可直接處理的經費有另一份印花收據, 現在剩下
的是該教授的直接處理部份, 若該直接處理經費不買設備跟業者以發票抵銷, 或有
剩餘被納入私人之所得, 這全部或剩餘之所得有所得稅繳稅問題而已. 這預扣繳所
得稅的問題學校有法定責任嗎? 若有, 也必須是學校代替該教授給業者全額收據才
會發生問題. 因為廠商的研發款根本就不是公務預算, 頂多像個人彩金的獎賞寇扣
稅問題.
這筆可直接處理的經費本來就歸該教授專用, 他只要給出領據就能取出, 學校會計
最多填報可能是人事費所得但可不必預扣但最多需呈報稅務機關, 最後需由該教授
向稅務機關填報實質支出以降低扣繳額抵稅.
連法官, 檢查官都不肯講出正確合法的辦法, 這國家真是荒唐至極.
這本就不是公款! 這教授應控告國家及嘉大侵吞私款據為公款並圖利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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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項裡, 那項是刑法, 那項是民法? 那一種能罰金賠償了事?
這位教授誤上嘉大賊船, 在產學契約簽了名, 但這不能改變嘉大定型化契約
惡意坑人的事實. 統一領據並不具有該據所載財物之所有權, 只能是代管.
代管私人的財物能據為公立學校所有, 逕自充公嗎? 這裡面的產業公司有完
全將權利轉移嗎? 這個產學契約也是個交易契約, 可不是個捐贈!
※ 編輯: ggg12345 來自: 140.115.4.113 (01/0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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