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政府單位委託計劃轉移一事請問
※ 引述《vollenca (vollenca)》之銘言:
: 從板上之前的討論,我知道在轉換學校之際,國科會計畫是可轉移的。
: 但是,關於政府單位的委託計畫呢?
: 由於政府單位的委託計畫通常執行期限是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所以欲在八月
: 一日到他校報到的老師,如果有政府單位研究案,通常都應該會遇到這種問題。
: 我詢問了我現在所在學校的人事室與會計室,相關人員都告訴我:計畫當然可以移轉。
: 而且,我這個研究案底下只有人事費與業務費,沒有牽涉到設備費等議題。應該很單純。
: 不過,當我打電話向委託單位承辦人員接洽時,她卻告訴我:
: 有關計畫變更乙事,今日再次詢問相關單位,確定「計畫是無法跟您到新學校」。
: 所以,計畫需變更主持人,而您可為協同主持人。
: 惠請填具附檔「計畫變更申請書」,並以學校名義正式發文給本局,提出計畫變更申請。
: 另,隨文檢附變更後計畫書(含研究人員學經歷說明書)。
: 哇,好有趣的規定與辦法:
: 一、
: 名義上,我從八月份之後手頭上就這樣少了一個案子(雖所有資料蒐集、整理與分析等
: 工作都是我在做,而且我還是必須把這個研究案完成、並撰寫結案報告)。而另一個老
: 師在名義上則多了一個研究案?
: 但是,從一月份到七月份這研究案卻貨真價實在我名下。
: 那麼,我將來要在履歷上怎麼呈現這份研究呀?
: 二、
: 我的專任研究助理也會變成另外一個老師的助理?
: 我的研究主持人費也會變成另外一個老師可以拿?
: 雖然,我想,我與那位(名義上)接我這份研究案的老師之間可針對這些事尋求一個平
: 衡點。但很明顯地,這變成遊走法律邊緣(而會有這種狀況發生,卻是因為我得遵守法
: 律?)
: 三、
: 之後研究的一些花費與支出,也會變成「我使用、但另個老師卻得報帳」的狀況。
: 這豈不也是另外一種遊走法律邊緣的事?
: 四、
: 另外,我們學校人事室與會計室的承辦人員竟然不知道這狀況,而卻告訴我:「計畫當
: 然可以轉移」。怎會有這種狀況發生?
: 這真是太有趣了!
: 不曉得板上是否有其他老師遇過這種事?你(妳)們又是怎麼處理這些狀況?
: 還請賜教!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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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小弟以前在政府機關辦理這種委託學校辦理的案子而言,
此類委辦案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與國科會專題研究案屬
補助案有相當大的差異。後者可以轉移到新機關,他的重點在
於憑證的核銷。政府機關採購案則是與學校簽約,主體是學校,
學校不能轉移,但可以進行計畫變更,就是換主持人,至於
後續內部如何協調,則是內部問題。對採購案而言,結果比較重要
主要是審查報告是否符合當時的要求,至於經費核銷只要符合會計
法規不會特別嚴格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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