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微調預告2(有新增)

看板Actuary作者 (桑尼)時間5年前 (2018/08/09 10:25), 5年前編輯推噓12(15333)
留言51則, 12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 由於昨天發完公告之後又發現現有板規尚有其他不明確之處恐導致日後執行上之困難, 故又發了這篇新增幾點欲增修的內容。 有想過是否要修改前一篇文, 但因為還有想補充論述的部分, 為免前文過於雜亂不利閱讀還是決定重發一篇, 佔用大家的板面非常不好意思<(__)> 1.明確定義返利文且絕對禁止 (1)現行板規已明文禁止返利文, 然何謂返利文卻未有定義, 為求明確性,擬將返利文定義如下: 透過分享網址、邀請碼、折扣等資訊,使發文/推文者能得到利益之發言內容。 此定義是參考網路內容所擬, 如覺得有不精確或不足涵蓋之處歡迎推文或寄站內信跟我說! (2)絕對禁止返利文 現有板規有幾點會讓人覺得只要有註明仍可發表返利文, 此次板規增修將刪除這些例外條款, 改成絕對禁止返利文。 蓋先前返利文充斥導致板面混亂, 嚴重影響本板秩序, 基於經營管理之重要目的與多數板友的意見, 本次板規增修將改為絕對禁止。 2.心得文附有"網誌連結者"須於文內附上至少2張照片 (1)這點是有板友在選舉投票時提出的建議, 為免利用發文衝網誌流量或瀏覽人氣,目的為合理正當; 考量依現今之技術在ptt發表文章時附上圖片所須花費之勞力時間成本並不算高 (至少用手機板ptt要上傳照片是相當便捷的),手段合乎比例原則, 擬將此點增訂於板規中。 (2)如果是純文字版心得則無需附上照片。 此點修正昨天有發過文,有板友贊同此點增修, 而有板友對於此點覺得是對心得文分享徒增額外的成本, 認為無須以此限制真實分享之心得文。 據觀察目前的推文意見,支持附圖的板友略多一點點, 然此無法代表本板多數人意見, 故擬將此點交付板友投票, 投票時間為期一週(至8/16),投票門檻30(不論正反意見,有效票數超過30票即為有效投票), 就投票結果採多數決,並會參酌板友留言的選舉意見再就此點予以增訂。 3.允許店家自行發表分享文(下稱店家分享文),惟限制須自行揭露且每月限制一篇 (1)店家分享文之定義: 由店家/店家之員工/受店家委託之人所發表,關於店家之折扣優惠活動之資訊。 (2)按2016/5/15之投票結果,有136票同意允許店家分享文,僅35票反對。 該議題歷經多次討論並交付投票,總票數達171票, 應認合乎正當程序且具代表性,宜予尊重該次投票結果,允許店家分享文之發表。 (3)惟為求公開透明,避免資訊不對稱之疑慮,要求店家在發文時應自行揭露店家身分。 (4)另為避免短時間內多篇發文洗板,限制同店家之分享文每月僅限一篇, 即兩篇分享文之發表中間須間隔至少30日。 計算方式:發表文章日期之下個月之相當日為下次得發表文章之日; 如無相當日則以該月之末日為相當日。 舉例: 1/1發文→2/1始能再發文 4/30發文→5/30始能再發文 8/31發文→9/30始能再發文 店家之員工與受店家委託之人所發文/推文均視為店家所為,發文次數一併計算。 (5)罰則:初次違規者退文並水桶二個月;二次違規者退文並永久水桶。 如同一店家累計滿三次違規,並限制該店家不得再發表任何店家分享文。 4.廣告營利文、業配文如無該當店家分享文之要件,一律退文並水桶二個月 (1)廣告營利文之定義: 意圖使私人/團體/企業受有利益之發文/推文內容。 (2)業配文之定義: 受私人/團體委託,發表推薦之發文/推文內容。 (3)本板之宗旨為精打細算,把握情報機會節省開銷,然仍不得背於ptt禁止營利之宗旨。 為求板規完善,擬將廣告營利文與業配文均訂入板規中予以明確限制。 關於此次板規增修如有任何意見, 請於8/13(一)23:59之前推文或來信告訴我! 我將會於8/16(四)修訂板規(配合投票結果出爐的時間修訂), 此次增修板規將於8/23(四)起正式適用。 (8/16~8/22為警告過渡期,如合乎舊板規規定但違反新板規規定,將箭號警告並禁止回文,但尚不予退文或水桶。) 我不希望自己是個獨裁的板主, 想傾聽大家的各種意見, 然而意見定有相左之處, 最後的決定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 我會將最後做出決定的理由盡可能敘明, 希望大家能諒解<(__)> 謝謝大家<(__)> P.S.意見眾多,都會看過但不見得會一一回覆,請見諒。 P.S.2 如果有任何意見都歡迎來信,來信時請注意基本禮節, 然後如果是公告或板規中有提到的內容請恕我不會回覆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tuary/M.1533781505.A.500.html

08/09 10:29, 5年前 , 1F
辛苦了
08/09 10:29, 1F

08/09 10:37, 5年前 , 2F
08/09 10:37, 2F

08/09 11:01, 5年前 , 3F
推ˉ
08/09 11:01, 3F
幫j大修注音文噢 ※ 編輯: sssh30113 (140.112.25.15), 08/09/2018 11:03:04

08/09 11:52, 5年前 , 4F
想確認情報文放網誌連結就不用附照?
08/09 11:52, 4F
情報文感覺也很難有照片可以放(?)應該沒有規範必要><

08/09 11:53, 5年前 , 5F
也就是像是置底的文章 內容之後都不會允許 對嗎?
08/09 11:53, 5F
我是覺得卡號的部分如果有落實利益接露的話還是可以允許, 髮模的部分也沒什麼問題, 但邀請碼的部分...老實說我有點搞不清楚邀請碼是什麼概念,跟返利到底差在哪orz 不確定的部分我會再釐清再明確加以規定QQ ※ 編輯: sssh30113 (140.112.25.15), 08/09/2018 12:15:59

08/09 13:05, 5年前 , 6F
邀請碼通常有返利回饋啊
08/09 13:05, 6F
我也覺得邀請碼應該是有返利回饋,既然有返利就一併禁止 ※ 編輯: sssh30113 (140.112.25.32), 08/09/2018 13:51:46

08/09 16:24, 5年前 , 7F
4-1 5-2要不要修改阿板主
08/09 16:24, 7F
如果您指的是「請勿在文章引戰,包含但不限於: (1)指稱 文章/推文 為廣告文或業配文,卻不附理由說明 (2)指稱某ID發文為廣告文或業配文,卻不附事例與理由說明」這段 我認為這段存在目的係避免熱心分享的板友被無理由地指責為廣告或業配, 尚為合理,但實際上難以實踐。 (總不能要求板友須事先查證、有合理確信後才能附理由事例推文主張發文為廣告或業配) 原本的(1)(2)點可能會考慮修改成 「短期連續多次欠缺合理確信即指稱他人發文為廣告或業配,影響板務情節重大者罰之。」 另外對於「引戰」一詞會加以明確定義,以便日後定紛止爭。

08/09 20:31, 5年前 , 8F
紅明顯 只禁止邀請碼 不禁止返利網址嗎?
08/09 20:31, 8F
您好,請問有看到本篇「1.明確定義返利文並絕對禁止」嗎? 返利網址不就是會出現在返利文中而被加以禁止嗎(?)

08/09 20:32, 5年前 , 9F
同店家每月限一篇 是指看板全部人只能有一篇? 還是指
08/09 20:32, 9F

08/09 20:33, 5年前 , 10F
每一個人每一個月同店家限定一篇?
08/09 20:33, 10F
這邊指的同店家每月限一篇, 是限制「店家自身/店家員工/店家委託之人」的店家分享文之發文數, 如不具備與店家利益相關身分之板友,並不受此款之限制。

08/09 20:34, 5年前 , 11F
例如屈臣氏一個月有數次活動 板上全部人只能分享一篇嗎?
08/09 20:34, 11F
1.再次重申,「店家自身/店家員工/店家委託之人」 每月僅得就自己店家之活動發表一篇店家分享文。 如同個月中有數次內容相異之優惠活動,為免認定歧異, 請店家在發文或使人發文前先寫信給板主告知活動內容有所不同。 2.不具備「店家自身/店家員工/店家委託之人」身分之板友發文僅受總則之限制, 與此款限制無涉。 ※ 編輯: sssh30113 (1.161.14.216), 08/09/2018 22:42:15

08/09 23:15, 5年前 , 12F
你的返利文定義看起來不包括返利網址 因為沒有邀請碼
08/09 23:15, 12F
已修改補上,這樣應該更完整了~謝謝您~ ※ 編輯: sssh30113 (1.161.14.216), 08/09/2018 23:17:12

08/10 11:12, 5年前 , 13F
我覺得板主回應的4-1 5-2修訂很棒 感謝板主付出
08/10 11:12, 13F

08/10 14:55, 5年前 , 14F
板規4-1 5-2 不是要求板友須事先查證、有合理確信後才能附
08/10 14:55, 14F

08/10 14:56, 5年前 , 15F
理由事例指稱為廣告或業配。而是要附上指稱為廣告或業配的
08/10 14:56, 15F

08/10 14:57, 5年前 , 16F
原因、理由或證據任一說明即可。這不是要為難檢舉方
08/10 14:57, 16F

08/10 14:57, 5年前 , 17F
因為太多人無的放矢,毫無理由或是不合理的原因指控為廣告
08/10 14:57, 17F

08/10 14:58, 5年前 , 18F
為求檢舉的陳述完整,必須附上為什麼說是廣告或業配
08/10 14:58, 18F

08/10 14:58, 5年前 , 19F
如果是不合理的理由也不會懲處,只是要你說明為什麼是廣告
08/10 14:58, 19F

08/10 14:59, 5年前 , 20F
附上原因理由或例證其他人就能輕易判斷指控是否合理
08/10 14:59, 20F

08/10 15:00, 5年前 , 21F
每一篇情報文都可以指稱是廣告 這兩個版規只是要求陳述完整
08/10 15:00, 21F

08/10 15:01, 5年前 , 22F
因為那時有太多人 用不明原因 到處留推文是廣告 結果仔細
08/10 15:01, 22F

08/10 15:01, 5年前 , 23F
詢問為什麼是廣告 卻又講不出理由 而又指控版主不處理廣告
08/10 15:01, 23F

08/10 15:03, 5年前 , 24F
建議新版主保留原條款4-1 5-2 避免這種不必要的糾紛
08/10 15:03, 24F

08/10 15:08, 5年前 , 25F
慘痛經驗可參考 #1N5cJzrh #1N3I1tqZ #1N6P4wHl 相關討論串
08/10 15:08, 25F
通常覺得一篇文為廣告文或業配文是一種感覺, 如果「啊有業味」不能稱得上是理由, 那其實跟要求板友舉證並無不同。 我認為真正要處罰的是毫無根據而「到處」指稱他人為廣告或業配, 板規將基於此進行修訂。 謝謝您的意見。

08/10 17:44, 5年前 , 26F
4-1 5-2的增訂是因為版上原本不開放店家po文吧 既然現在有
08/10 17:44, 26F

08/10 17:44, 5年前 , 27F
開放如果店家超po的處理應該是直接檢舉了?其實若請版友直
08/10 17:44, 27F

08/10 17:44, 5年前 , 28F
接站內或集中一篇檢舉應該就不會有4-1 5-2的問題了
08/10 17:44, 28F
單純發表意見覺得是廣告或業配,和檢舉之間,程度仍然有落差。 就目前認為仍有規範必要。

08/10 19:16, 5年前 , 29F
08/10 19:16, 29F
※ 編輯: sssh30113 (36.225.160.81), 08/10/2018 21:38:03

08/11 02:21, 5年前 , 30F
你誤解了 如果他推文是 葉佩雯啊 因為「啊有業味」
08/11 02:21, 30F

08/11 02:22, 5年前 , 31F
這樣是可以的 只要他註記理由 就可以了
08/11 02:22, 31F

08/11 02:23, 5年前 , 32F
荒唐的理由 大家就可以自己判斷他是無理取鬧
08/11 02:23, 32F

08/11 02:24, 5年前 , 33F
但是他故意只有推文 廣告文 版主不認為是廣告文也無從反駁
08/11 02:24, 33F

08/11 02:26, 5年前 , 34F
"憑感覺" 那本看板每一篇都可以憑感覺說是廣告或業配
08/11 02:26, 34F

08/11 02:27, 5年前 , 35F
"憑感覺" 是不能成為版規的明確的清楚紅線 大家感覺都不同
08/11 02:27, 35F

08/11 02:29, 5年前 , 36F
簡單說那次就是有很多人分別在不同文章留言是廣告是業配
08/11 02:29, 36F

08/11 02:30, 5年前 , 37F
但我認為不是 依照每個人不同標準 這個板上文章就要砍光光
08/11 02:30, 37F

08/11 02:30, 5年前 , 38F
而我要求說明 卻無人要說明 最後竟變成他們罷免版主的理由
08/11 02:30, 38F

08/11 02:31, 5年前 , 39F
因為很多文章底下有人說是廣告文 版主卻不處理
08/11 02:31, 39F

08/11 02:31, 5年前 , 40F
但他們連理由都不附 你要怎麼駁斥你認為不是廣告或業配?
08/11 02:31, 40F

08/11 02:34, 5年前 , 41F
然後他們也不接受 我認為不能算是廣告的理由
08/11 02:34, 41F

08/11 02:36, 5年前 , 42F
我只是要求他們把理由一起標註 結果就沒有人再隨便指控了
08/11 02:36, 42F

08/11 02:37, 5年前 , 43F
這真的很好笑 只因為要寫理由 正義魔人就不見了
08/11 02:37, 43F

08/11 02:38, 5年前 , 44F
有很多人是會來故意找麻煩的 反正我建議了 你隨意吧
08/11 02:38, 44F

08/11 07:54, 5年前 , 45F
又有人來刷存在感了 新板主辛苦了
08/11 07:54, 45F
※ 編輯: sssh30113 (36.228.154.180), 08/11/2018 19:04:40

08/11 20:11, 5年前 , 46F
依照反例文的定義 部落格網址使部落格點擊人氣提高 不論是
08/11 20:11, 46F

08/11 20:13, 5年前 , 47F
頁面點擊人氣 和網頁內嵌廣告 都會使發文者獲利 條文是否要
08/11 20:13, 47F

08/11 20:13, 5年前 , 48F
加上部落格網址除外的註解?
08/11 20:13, 48F

08/11 20:16, 5年前 , 49F
另外,我好奇新修訂之後的版規三全文會如何調整 有草案嗎?
08/11 20:16, 49F

08/12 18:45, 5年前 , 50F
LET IT GO
08/12 18:45, 50F

08/19 12:35, 5年前 , 51F
板主辛苦了 建議樓上t大也當板主
08/19 12:35, 51F
文章代碼(AID): #1RQwO1K0 (Actu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