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請問 證交法第26條之1違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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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trawberryss (草莓老大)時間14年前 (2011/05/24 00: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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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違反,即屬召集程序違法,自得依公司法189條撤銷。. 但證交法26條之1是否有公司法189-1之適用,則又是另一問題。.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77.165.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ittlebod (威尼斯商人)時間14年前 (2011/05/23 23: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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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證交法26條之1規定. 關於董事競業禁止的許可與盈餘及公積轉增資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違反應屬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是不是也是類推依公司法189條規定 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證交法好像沒有撤銷決議的法源..還是另有規定?. 謝謝回答.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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