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臺北市國稅局澄清知名服飾店補稅罰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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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甲是專櫃. 乙是百貨(可能為三越這種百貨公司,也可能是家樂福或頂好賣場外也有商場型態). 丙是消費者. 這幾個案子不就很簡單,甲公司不就是跟乙公司簽訂專櫃銷售合約. 平常甲公司平常賣衣服給消費者(假設是1000元),但是先開立乙的發票給消費者丙,此時銷貨乙會先入銷貨收入,等到月底甲再跟乙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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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消費者去買了105元的東西,這東西的價值,對賣方來說,其實只有100元. 因為5元是賣方代徵的。. 以現行的狀況來說,售價應該要包含稅額(這個好像未來會明文立法規定). 在有報繳營業稅的情況下,房東收租金21元,其實房東認為他的房子只有價值20元. 1元是幫國家代徵的。. 但是這個案例,地主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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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瞭解您的意思.... 這狀況共加值100元,繳給國稅局5元. 這也是加值100元,繳給國稅局5元這狀也是加值100元,繳給國稅局5元. 「地主在根本不報營業稅的狀況況」是指....?. 地主如果是個人,將房屋出租屬租賃所得,不需要報營業稅. 如果地主是公司,自然就需要報營業稅~. 你說價值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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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ZZ0 (問號)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臺北市國稅局澄清知名服飾店補稅罰鍰之 …. 時間: Thu Feb 25 02:28:44 2010. 看到推文有些說會計師很厲害之類的,就忍不住出來。以下有點長,不喜直接end…XD. 首先,要對加值型營業稅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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