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臺北市國稅局澄清知名服飾店補稅罰鍰之 …

看板Accounting作者 (問號)時間16年前 (2010/02/27 00:54), 編輯推噓5(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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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的是這樣嗎?再回頭來看, : : 地主的出租(售價)21元,價值是20元,1元是稅額-->這是要建立地主有開發票的情形下 : : 而地主在根本不報營業稅的狀況下,他收租金21元,代表他認為的價值就是21元 : 「地主在根本不報營業稅的狀況況」是指....? : 地主如果是個人,將房屋出租屬租賃所得,不需要報營業稅 : 如果地主是公司,自然就需要報營業稅~ : 你說價值21元,意思是地主現租金漲一元嗎? 首先,消費者去買了105元的東西,這東西的價值,對賣方來說,其實只有100元 因為5元是賣方代徵的。 以現行的狀況來說,售價應該要包含稅額(這個好像未來會明文立法規定) 在有報繳營業稅的情況下,房東收租金21元,其實房東認為他的房子只有價值20元 1元是幫國家代徵的。 但是這個案例,地主根本就沒打算報營業稅,所以才用淨額跟港仔結清款項, 所以他實收的租金不可能包含稅額,也就是所謂的價值, 其實地主應該還要幫國家代徵稅額,跟港仔收的錢就應該要×1.05才正確 : : 回到最最最開頭:價值×1.05=售價 上面那段話不懂的話,可以再參照這個公式。 : : 所以租金售價應該要變成21×1.05=22.05 : : 漏在哪? : : 如果港仔跟地主都乖乖照規定走的話: : : 地主租地->港仔賣衣->地主賣衣->我 : : 銷售金額 21 100 100 : : 銷稅額 1.05 5 5 : : 成本 x 21 100 : : 進稅額 x 1.05 5 : : --------------------------------------- : : 賣衣收錢 105 105 我付錢105元 : : 租地收錢 22.05 : : 地主加值21 : : 港仔加值79 : : 交給國稅局 1.05 3.95 0 =>5=(21+79)×0.05 : 以上狀況是地主租金多收一元(21),港仔毛利少一元(79)的狀況 : 全部的加值仍是100元,共繳納5元營業稅給國稅局 : : 可是港仔會那麼佛心嗎? : : 如果我是照規定來的港仔一定會這樣: : : 地主租地->港仔賣衣->地主賣衣->我 : : 銷售金額 21 101 101 : : 銷稅額 1.05 5.05 5.05 : : 成本 x 21 101 : : 進稅額 x 1.05 5.05 : : --------------------------------------- : : 賣衣收錢 106 106.05 我付錢106.05元 : : 租地收錢 22.05 : : 地主加值21 : : 港仔加值80 : : 交給國稅局 1.05 4 0 =>5.05=(21+80)×0.05 : 以上狀況是地主租金多收一元,港仔仍要收一樣多毛利的狀況, : 全部加值金額為101元,共繳給國稅局營業稅5.05元 : 而因為廠商漲價,所以消費者共付了106.06元去買衣服 : : 那國庫揪竟有沒有少收錢? : 抱歉我悟性太差...在沒有買發票/漏開發票的情況下,還是看不太懂港仔到底哪裡賺到了 : 可以請你再說明一下嗎?謝謝! 你去光華商場買東西,他會跟你說:開發票加5% 你會不會叫他開? 再想,開發票他就賺你少一點,不開發票就賺你多一點嗎? 或是開發票他就賺你多一點,不開發票就賺你少一點? 還是說,他基本上就已經設定好這次要賺多少加值了? 從上游到下游到消費者,全部都不拿也不開發票的話,誰倒楣? 永遠不要忘了營業稅是消費稅。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8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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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根本沒搞清楚這幾個案子,本來就沒漏稅,被罰也跟漏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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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國稅局根本不是罰他營業稅法裡的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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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你大概也不知道幾乎所有的百貨公司專櫃都是這樣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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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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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起來是根據第52條開罰而不是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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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這樣開不代表hang ten可以喔,模式認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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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51條3項再加釋字660認可的計算方式凹他們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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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本來就是在說明他們實質上採用的惡劣手段造成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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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當然可以這樣開,因為他們有"報備"所以價格中已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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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價格中已含有稅的方式下,這種開法對營業營所都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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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被罰主要是依據稅捐稽徵法44條,營業模式跟百貨公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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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哪有什麼惡劣手法,差別在於國稅局以前對非百貨公司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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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準適用專櫃銷售,結果造成設在三越的可以開三越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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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在家樂福外面商場的卻不能開家樂福的發票,人家外商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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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那麼多,被罰的又不是只有港商,根本就有一堆外商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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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財政部自知理虧,去年發佈解釋只要營業模式是專櫃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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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模式,都可以申請適用,並且在今年修正稅捐稽徵法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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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上限變成一百萬,但HANG TEN、GIORDANO因為最終判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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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確定,無法適用新修正的稅捐稽徵法,但是其他還在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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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罰款卻可以減少到一百萬,HANG TEN、GIORDANO才會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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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不爽,跟什麼惡劣手法根本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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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開給消費者的發票就是你文中地主的發票,都開地主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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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了哪有什麼地主不報繳營業稅的問題?地主是神經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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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業稅法也訂太鬆了.要像美國就算打折也照原價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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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會有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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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台灣,美國是美國,畢竟國情不同,沒必要一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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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怎樣怎樣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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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mel1234真是太善良,眼中都看到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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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的租金收入就是沒開出來,因為跟港商用淨額結清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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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開的話,售價就自然就沒包含營業稅,當然產生逃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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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的模式,有報備的狀況下,租金售價自然包含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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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為什麼國稅局他們要用51條加660來處漏稅罰,而不用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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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稅稽44條那是行為罰而已,與漏稅部分無涉,法官不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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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押金設算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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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太善良,而是這幾個案子吵很多年了,爭議點就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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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漏稅,卻罰這麼重,HANG TEN、GIORDANO平常就是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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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的發票,傻傻的疑為百貨公司可以,其他的店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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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不知道房東必須先取得核准函。國稅局也說不出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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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可以申請核准,其他相同模式的只因他不叫百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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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不給予核准函。也正因沒有人漏稅,最後都是罰他稅捐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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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地44條,應開給消費者發票卻是先開房東的發票(應給予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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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未給予)及未取得租金收入發票(應取得憑證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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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房東被罰未開立租金收入發票,跟什麼售價沒包含房租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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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都沒有,相關被罰的對象幾乎都是外商連鎖店,有些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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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餐飲店,而且都是那種有在百貨公司設分店的外商卻因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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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而被罰,連鎖店產品的定價跟租金有什麼關係,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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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賣的麥當勞價格還不是跟家樂福的麥當勞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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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去看判決書用哪幾條罰,再想一想我推文的那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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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判字第1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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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直接用回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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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的內容很精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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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業經核准後的正確開法補在下面: 港仔賣衣->地主賣衣->我 銷售金額 80 101 銷稅額 4 5.05 成本 x 80 進稅額 x 4 --------------------------------------- 港仔賣衣收錢 84 106.05 我付錢106.05元 地主賣衣收錢 106.05 地主加值21 港仔加值80 交給國稅局 4 1.05 0 =>5.05=(21+80)×0.05 本來一直不打算加這一段,因為會變得太混亂, 不過如果有人打算看到這邊的話,那就混亂一下吧…… 除了港仔的東西變貴之外,其他跟最開始的105-21差別在哪裡? 差別還有地主的營所,因為已經報備過了,所以他租金收入那一塊必須要報22.05元, 本來呢?可能有報21元,也可能連報都沒報…而營所25%, 兩稅合一之後,我想地主們的稅率都不會低於這個, 那麼多熱門的地點,坪數又不小,加上地主通常錢都不少, 整段下來造成國庫的實質漏稅損失? 真的是好傻好天真? 如果我是國稅局的人,那我會說為了徵納雙方不要產生誤解, 這個應該是營業人不熟規定,誤觸法網,未來會輔導他們。 但是我個人比較壞心,所以強烈覺得當初教他們這樣幹的會計師真是個天才! 因為會計師不可能不知道租金就是租金,用淨額結清貨款這回事是哪門子GAAP… 不過天才幹這種事,罰這樣剛好而已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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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推論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這些廠商平常賣給消費者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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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的發票?不就是你說的地主,那哪來地主不申報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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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淨額結清貨款是百貨業的常態,這是所謂先銷後進的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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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是逃稅,而是百貨業把金流的壓力放在廠商身上,順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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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百貨公司的營收,而這些你所謂的地主通通不是個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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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法人。以下這篇新聞稿就是針對這些案例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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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好啦,對不起,我錯了, 這些公司一毛錢都沒漏,是國稅局跟法官都太壞了,這樣處罰無辜的人太不應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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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大應該沒看過黃茂榮大法官關於營業稅法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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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國稅局官員聊過天,這些案子幾乎一毛營業稅都沒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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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真的就只是所謂的房東有沒有拿到專櫃銷售的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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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全部都一樣,雖然違法,但這法訂的真的很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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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也不會去修稅捐稽徵法44條及放寬專櫃銷售核准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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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ZZZ0 來自: 114.42.88.49 (02/28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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