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104 財稅 會計學

看板Accounting作者 (我愛熊大)時間10年前 (2015/07/30 08:2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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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ricapooh (噗)》之銘言: : 都是觀念問題,翻書找不太到答案,想請教大家 : 【題目】: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強制贖回之特別股,其股利不得列為權益 : B.可賣回可轉換公司債包含賣回權與轉換權,此兩項工具與主合約(公司債)在發行時不 : 一定須分別認列 : C.企業在發行可轉換特別股時,對於轉換權與特別股應分別認列負債與權益 : D.附賣回權之金融工具須列為發行公司之負債,不得列為權益 : 【答案】:B. : 【想法】: : 想請問D.錯在哪裡 : 發行附賣回不管單獨或合併認列,不是都應該分類為負債嗎 題目只有說金融工具,沒說是發行可賣回公司債。 可賣回金融工具也可以是權益工具,只是要符合落落長的條件,詳見IAS32 16A段。 : 【來源】:104財稅會計 : 【題目】: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若有跡象顯示某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可能減損,但企業無法估計個別資產之可回收金額 : ,則應以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之差額衡量減損損失 : B.減損測試中之現金產生單位不應小於營運部門財務資訊揭露所劃分之部門 : C.企業處分商譽所屬現金產生單位內之部分營運時,應以分攤商譽後之該部分營運帳面金 : 額計算處分損益 : D.商譽應分年攤銷,且每年必須進行減損測試 : 【答案】:C. : 【想法】: : 想請問A.B兩個選項錯在哪裡呢 A:個別資產已經無法估計可回收金額了(使用價值&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 就要擴大範圍到可以估計可回收金額的現金產生單位或群組去評估減損,若有減損再 回去分攤給個別資產,但還是要以帳面價值跟可回收金額去比較。 B:這個是特別規定在評估合併取得「商譽」的分攤給現金產生單位時, 現金產生單位應該是不大於營運部門,而不是不小於。詳見IAS36第80段。 : 【來源】: : 104財稅會計 : 謝謝版上各位大大,考試加油~~ 我知道考生其實很少看真正的公報本文,但也是因為如此所以觀念題型很愛考公報。 建議板友在面對這種觀念題型時,可以先google關鍵字找相關公報。 會計師考試剩下不到一個月,大家加油唷。 -- Sent from my iAccounti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46.85.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38215748.A.566.html

07/31 00:04, , 1F
非常感謝!!立刻找這些公報來重看一次
07/31 00:04, 1F
文章代碼(AID): #1LkMv4Lc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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