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稀釋資本課稅制度(日結?月結?年度結?)

看板Accounting作者 (精銳斯拉夫貴族鐵騎)時間13年前 (2013/01/20 09:23),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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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orusai (重新開始)》之銘言: : 所得稅法有針對稀釋資本課稅制度 做一部份的條文修正 :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 :  其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言下之意就是 負債過多產生的利息支出 不能拿來抵稅 : 而在此對於實務面有兩點不太了解想要請問一下 : 1.以上一定比例為何? 「負債:權益=3:1」? : 2.此比率是月結還是日結還是年結呢?還是整年平均? : 個人覺得月結/平均比較合理 不然會有公司在會計年度結束那天把借款還掉 : 以上若有人知道 麻煩傳道授業解惑一下 > < 大感激!! 好久沒念稅法了 以財政部釋例供參 假設甲公司100年度符合「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 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之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新臺幣(以下同) 2,500萬元,且其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為4:1(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合 計數為4億元;當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為1億元),超過查核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 之3:1比率標準,則其依同條第1項規定公式計算之當年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 金額如下: 故法定限額比率是負債比權益=3:1 該題關係人負債權益比係4:1 超過限額 該部分不予計算利息 全年利息支出*超限部份=利息支出 *{1-(規定比率)/(實際比率)} =2,500* {1-(3/1)/(4/1)} (萬) =2,500*(1-3/4) (萬) =2,500*1/4=625 (萬) 也就是說關係人可以利用瘋狂借款的方式 增加利息費用 減少所得淨額可以少繳稅 財政部訂了利息限額標準 = 這3:1按經濟學?!的"避風險法則比率"(safe harbors)則設算出 超過者不得認列費用&費用剃除之 財務會計會不會納入所得稅專章呢? 是永久性差異吧 另稅會應該是一個計算題型 另該實際負債權益比 我覺得應以平均法(月結)為佳 避免在會計年度結束前財務操作 使比率大量變動規避法令限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9.1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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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板友回答!!很清楚 我也覺得月結合理 我再問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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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朋友 參考一下他們的做法意見好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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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查核辦法第5條第3項有每月平均之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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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 09:23, , 4F
感謝提供~查準每年都在變阿
01/21 09:23, 4F
文章代碼(AID): #1G-qRyc3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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