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稀釋資本課稅制度(日結?月結?年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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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oy147yo (精銳斯拉夫貴族鐵騎)時間13年前 (2013/01/20 09:2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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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念稅法了 以財政部釋例供參. 假設甲公司100年度符合「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之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新臺幣(以下同). 2,500萬元,且其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為4:1(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合計數為4億元;
(還有404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aorusai (重新開始)時間13年前 (2013/01/20 01:0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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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有針對稀釋資本課稅制度 做一部份的條文修正.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 其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言下之意就是 負債過多產生的利息支出 不能拿來抵稅. 而在此對於實務面有兩點不太了解想要請問一下. 1.以上一定比例為何? 「負債:權益=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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