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所得稅會計-未分配盈餘稅列帳時點
1. 按現行台灣公司法規定,當年度盈餘分配須俟次年股東會
通過盈餘分配案後始得決定,因此適用IAS 12之規定時,企業於
盈餘產生年度(第1年)僅須認列17%之所得稅,尚無須就未分配
盈餘部分估列10%所得稅費用。
2. 當年盈餘俟次年度(第2年)股東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後,企
業始就實際盈餘之分配情形,認列10%之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費用。
以上是金管會所發布Q&A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128.130
推
01/15 14:25, , 1F
01/15 14:25, 1F
推
01/15 17:46, , 2F
01/15 17:46,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