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所得稅會計-未分配盈餘稅列帳時點

看板Accounting作者 (oo)時間13年前 (2013/01/15 13:4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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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現行台灣公司法規定,當年度盈餘分配須俟次年股東會 通過盈餘分配案後始得決定,因此適用IAS 12之規定時,企業於 盈餘產生年度(第1年)僅須認列17%之所得稅,尚無須就未分配 盈餘部分估列10%所得稅費用。 2. 當年盈餘俟次年度(第2年)股東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後,企 業始就實際盈餘之分配情形,認列10%之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費用。 以上是金管會所發布Q&A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128.130

01/15 14:25, , 1F
感謝
01/15 14:25, 1F

01/15 17:46, , 2F
推推!!!
01/15 17:46, 2F
文章代碼(AID): #1GzEq5VJ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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