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審計50號公報 分析性程序一問

看板Accounting作者 (Mg)時間13年前 (2012/08/04 03:2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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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認同你的想法! 根據51號公報第2條第1款 重大性為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因此將重大性標準訂的較低時,所需蒐集的查核證據要越多 (M與AE呈反向) 將此觀念套用到50號公報 >當所評估風險減少時 (重大性標準上升) >查核人員可取得較不具說服力之證據 >提高可接受之差異金額 故重大性標準與可接受之差異金額呈同向變動 如有說錯 懇請各位大神的指教 > < ※ 引述《segaboy (土城勤王黨)》之銘言: : 公報提到 查核人員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之要領如下: : 其中最後一點-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須考量: : 1.重大性標準 : 2.欲達成之確信程度 : 3.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風險愈高,愈須取得更具 : 說服力之查核證據。因此,當所評估風險增加時,可接受之差異金額 : 應予降低,以取得具說服力之證據。 : 證業出版社的審計新論第七版提到,上述三點都跟可接受之差異金額成反比 : 其中我想不太懂,為什麼重大性標準會與可接受之差異金額成反比 : 今天如果可接受之差異金額設很大的話,那查核人員需要設計進一步查核程序去取得 : 查核證據的數量應該會比較少吧,又查核證據跟重大性是成反向變動的,如此一來 : 重大性標準應該是跟可接受之差異金額成同向變動才是 : 希望有人可以指點一下~_~,我也不確定這樣子解釋對不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8.23.217

08/04 22:33, , 1F
謝謝你的解說
08/04 22:33, 1F
文章代碼(AID): #1G72NJtz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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