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審計50號公報 分析性程序一問
你好
我認同你的想法!
根據51號公報第2條第1款
重大性為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因此將重大性標準訂的較低時,所需蒐集的查核證據要越多 (M與AE呈反向)
將此觀念套用到50號公報
>當所評估風險減少時 (重大性標準上升)
>查核人員可取得較不具說服力之證據
>提高可接受之差異金額
故重大性標準與可接受之差異金額呈同向變動
如有說錯 懇請各位大神的指教 > <
※ 引述《segaboy (土城勤王黨)》之銘言:
: 公報提到 查核人員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之要領如下:
: 其中最後一點-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須考量:
: 1.重大性標準
: 2.欲達成之確信程度
: 3.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風險愈高,愈須取得更具
: 說服力之查核證據。因此,當所評估風險增加時,可接受之差異金額
: 應予降低,以取得具說服力之證據。
: 證業出版社的審計新論第七版提到,上述三點都跟可接受之差異金額成反比
: 其中我想不太懂,為什麼重大性標準會與可接受之差異金額成反比
: 今天如果可接受之差異金額設很大的話,那查核人員需要設計進一步查核程序去取得
: 查核證據的數量應該會比較少吧,又查核證據跟重大性是成反向變動的,如此一來
: 重大性標準應該是跟可接受之差異金額成同向變動才是
: 希望有人可以指點一下~_~,我也不確定這樣子解釋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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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42.78.23.217
推
08/04 22:3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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